112年青年壯遊點計畫
一、 依據: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青年壯遊體驗學習獎補助要點。
二、 目的:
(一) 為使15-35歲青年壯遊帶來創新學習、教育價值,也產生認識世界及鄉土的社會文化新意義,鼓勵青年以多元及公益方式探索臺灣,培養對這塊土地的熱情與關懷。
(二) 建立青年壯遊臺灣友善環境,建置優質青年壯遊點,逐步發展青年壯遊臺灣的感動地圖,與在地非營利組織及大專校院合作以非營利之方式設置各地青年壯遊點,作為青年行遍臺灣、認識鄉土,隨時可深度學習的入門點。
(三) 透過青年壯遊點的建置,鼓勵更多青年認識壯遊點特色及故事,並與在地產業資源做結合,促進在地產業永續發展。
三、 申請資格,立案之民間團體或大專校院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 青年壯遊點,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 曾主(協)辦青年壯遊點活動,且持續深耕經營相同地點或主題。
2. 實驗青年壯遊點,通過評核後成為青年壯遊點。
(二) 實驗青年壯遊點,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 依法設立之非營利組織與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皆可提案,惟當年度獲獎補助之青年壯遊點營運單位不得提出申請。
2. 地方(青年)團隊得洽妥依法設立之非營利組織與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擔任營運合作單位,由營運合作單位向本署提出申請。
(三) 專案申請資格另訂之。
四、 青年壯遊點功能:
項 目 | 說 明 | |
基本服務 | 有明顯服務窗口 | 提供專人、專線服務,及「壯遊體驗學習網」青年壯遊點專屬活動網頁運作。 |
提供具教育學習意涵之服務及活動 | 1.核心價值:設計具教育學習意涵之活動及服務,並於壯遊過程中讓青年體驗學習。
2.服務內容:設計至少2種以上活動供選擇及參考,其中1種為2天1夜活動。 3.服務方式: (1)定期舉辦,平均每季至少1次。 (2)提供小團體即成行服務。 (3)提供背包客當地深度的旅遊諮詢服務。 4.前項服務或活動,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可向使用者收取反映成本之費用。 |
|
加值服務 | 如:提供青年休息空間、單車租借、背包寄放、外語服務等。 |
五、 申請程序與日期:
(一) 申請時間依公告時間為準,原則每年一次。
(二) 符合申請資格者應備函將申請資料郵寄或親送本署國際及體驗學習組(臺北市徐州路5號14樓壯遊點專案小組收)。
(三) 申請資料︰青年壯遊點營運計畫書1份及電子檔(為節能減碳,請勿使用膠裝封面)
1. 提案專用信封封面(如附件1)
2. 計畫書(如附件2,附件2-1至2-7請完整填列)
3. 其他文件及資料:
(1) 照片。
A.青年壯遊點特色照片至少10張。
B.達人近照(達人可多位)。
各照片以高解析度並以能突顯活動特色及提供本署未來在本案之文宣運用(檔案格式為JPEG檔,每張照片大小請在1M以上)。
(2) 組織立案或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乙份。
(3) 申請資料之電子檔。
(四) 申請資料概不退還,如有需要請自行留底。
六、 審查作業:
(一) 審查時間:實驗青年壯遊點、青年壯遊點之營運計畫及專案視需要另行公告審查期程。
(二) 審查方式與標準:
1. 審查方式:由本署邀集專家學者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請提案單位進行簡報。
2. 審查項目:就所提青年壯遊點營運計畫書之內容是否符合本案需求,如服務及活動規劃內容(能展現青年壯遊點特色、永續及發展性、體驗學習性、安全管理等)、在地資源整合運用、營運方式及運作、經費編列(含收費之合理性及非營利性)、前一年營運成果及配合行政作業情形,本年創新作法(延續性計畫)、活動推廣策略等。
3. 專案獎補助依本計畫規定另訂之。
(三) 審查結果:公函通知。
七、 獎補助標準:
(一) 青年壯遊點每年於通過審查後,由本署依當年度編列之預算核定各獎補助項目金額,各項經費編列,請參考「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經費編列標準辦理:
1. 獎補助額度(如表1):依每年預算,壯遊點最高實踐獎金新臺幣(以下同)25萬元為原則。
2. 績優獎勵金(如表1):為鼓勵提升活動參與人數與品質,青年壯遊點或戶外教育專案,凡參與學員達獎勵目標數,且活動問卷調查表回收率達70%以上、滿意度平均達90%以上,以及無重大違失事件,得請領績優獎勵金,最高以10萬元為限。
表1:青年壯遊點年度獎補助額度表
項目別 | 績效目標 | 獎補助額度 | 備註 | |
實驗青年壯遊點 | 20(含)人次以上 | 實踐獎金最高15萬元 | 15-35歲青年 | |
青年壯遊點 | 70(含)人次以上 | 實踐獎金最高25萬元 | ||
青年壯遊點/
戶外教育專案 績優獎勵金 |
100(含)人次以上 | 增加獎勵金2萬元 | ||
200(含)人次以上 | 增加獎勵金4萬元 | |||
300(含)人次以上 | 增加獎勵金6萬元 | |||
400(含)人次以上 | 增加獎勵金8萬元 | |||
500(含)人次以上 | 增加獎勵金10萬元 | |||
專案 | 1.戶外教育 | 80(含)人次以上 | 實踐獎金最高20萬元 | 高中職、國中小等學校 |
2.壯遊點見習 | 依核定內容 | 最高以補助25萬元為原則 | 18-35歲青年 | |
3.經濟弱勢 | 15-35歲經濟弱勢青年 | 實報實銷,最高以補助3萬元為原則 |
(二) 戶外教育專案:本署為鼓勵青年壯遊點(未含實驗點)連結鄰近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合作推動戶外教育,提供學生體驗及探索活動場域,並結合學校教師發展系統性及多元之戶外教育體驗方案,辦理相關主題式與整合性學習活動,得於提案時同時申請辦理戶外教育專案活動。戶外教育專案學員參與人次不得與青年壯遊點績效目標人次重複計算。申請戶外教育專案獎補助,檢附申請表(如附件3-1)、計畫書(如附件3-2),以公函向本署申請。
(三) 壯遊點見習專案:本署為鼓勵青年深度在地探索與實作體驗,青年壯遊點提供18-35歲青年至組織與社區見習3至6個月,每單位每年最高補助25萬元為原則,專案簡章另訂之。
(四) 經濟弱勢補助:本署為鼓勵經濟弱勢青年參與青年壯遊點活動,額外專案補助其活動費用及往返交通費,補助措施另訂之。實報實銷,由壯遊點先行支應青年後,於函送本署辦理結案時一併請撥,每單位最高以補助3萬元為原則。
(五) 本署為鼓勵青年壯遊點提升營運效能,辦理青年壯遊點創新實作專案,得另訂補助規定。
(六) 為鼓勵地方(青年)團隊運用社會創新及社會設計,結合在地資源並與社群網絡共創,開拓地方深具特色的文化與產業資源,促進在地產業活化與資源串聯,並厚植培力地方青年動能,得設置實驗青年壯遊點,最高實踐獎金15萬元為原則。
(七) 青年壯遊點因故中斷營運計畫,重新申請,獎補助標準以延續中斷前年資計算為原則,如中斷期間較長或營運計畫內容變動較多時,本署得以實驗青年壯遊點先行試辦。
(八) 各年度實際核定獎補助款,得視當年度立法院通過預算額度調整。
八、 培訓:
(一) 為維護各青年壯遊點之品質,由本署針對各青年壯遊點之專案主管人員,召開工作會議、辦理培訓及成果分享會,以增進其專案執行能力及品質,會議或培訓期間若有食宿等相關費用由本署支付,但不包括至會議或培訓地點之交通費,各單位應指派擔任窗口之專案管理人員參加。
(二) 計畫執行期間,青年壯遊點應配合本署指定業師培力諮詢作業,並由計畫專案管理人員進行工作報告及提供相關資訊。
九、 督導、申訴處理及查核:
(一) 督導
1. 為加強活動品質及安全管控,須於活動出隊前1個工作日確認已完成行前確認單(如附件6)上的所有事項,並傳送行前確認單至本署備查。未完成行前確認單及活動參與學員保險證明提送,則不予計算該場活動績效。
2. 活動中如發生需通報之意外時,須依「意外事件通報系統」(如附件7)處理,並填寫「意外事件通報單」(如附件7-1)通報本署。
3. 活動中如遇學員告知須請假外出或提前離隊時,須通知本署,並請該學員填寫切結書(如附件7-2及附件7-3)。
4. 如有颱風形成訊息發布時,須依「因應颱風等天然因素影響活動處理原則」(如附件8)辦理,並隨時與本署保持聯繫。
5. 為確保活動主辦單位及參與青年雙方之權利義務,青年報名及繳費後,主辦單位應與青年簽訂書面契約(如附件10)。
6. 為提升服務品質,請依「青年壯遊點考核紀錄表」(如附件5-6)核實檢視工作項目,並自評辦理情形。
(二) 申訴處理
1. 如本署接獲主辦單位遭申訴等情事,主辦單位須自本署接獲申訴日起2日內提出申訴案件相關說明,包含起因、處理過程、後續配套措施等,經查證若確實造成學員權益受損,本署將視情況協商主辦單位退還學員費用,最高可達全額退費。
2. 如本署當年度接獲主辦單位遭個別申訴3次以上或遭集體申訴,經查證屬實者,則下一年度不持續獎補助。
(三) 查核
1. 定期召開工作會議及提供常態性報表(如附件5-3至5-5),未依規定提供月報表及活動統計達3次以上者,本署視情節酌予扣減獎補助款或取消獎補助資格。
2. 如有檢舉或通報不法情事時,本署將不定期進行查核受獎補助單位,查核項目包含活動是否依本署核定之計畫及獎補助內容執行、青年及性別參與比例、活動之效益(包括持續性與影響力)、經費運用之合理性等。
3. 本署得視個案需要,邀集專家學者組成諮詢小組,隨時派員瞭解獎補助經費運用及計畫執行成效,並得作為下一年度營運計畫獎補助之參據,屆時請派員協助本署相關人員。
4. 辦理年度評核:每年11月底前,受獎補助之青年壯遊點應提出全年度營運成果報告(如附件5),送本署審查,並做為下一年度是否持續經營青年壯遊點之依據。
5. 辦理本計畫各項執行情形成果報告,經本署評選之優質方案得獲得績優獎金,評選方式及獎勵標準另行公告。
6. 青年壯遊點專案主管人員應親自或指定計畫專案管理人員全程出席與配合本署辦理會議、培訓、培力諮詢及成果分享會,除事前以書面申請獲本署核准者外,每缺席1次酌減年度獎補助款2萬元,當年度缺席達3次者,本署得取消合作,且收回已核撥之年度獎補助款;會議、培訓、培力諮詢及成果分享會等參與情形,將作為下一年度營運計畫獎補助之參據。
7. 有下列情形者,取消其獎補助資格並繳回當年度獎補助款:
(1) 未依核定之計畫書進行各項工作,或涉及以營利為目的,經費未依獎補助用途支用,且未在指定期間內完成改善者,視為合作計畫提前中止。
(2) 活動辦理期間不得從事與原計畫書內容不相關之活動。
(3) 同1營運計畫,如已獲得教育部或所屬機關(構)其他專案經費獎補助,不得再行申請本案獎補助,重複申請案件經本署查證屬實。
(4) 受獎補助單位自籌款編列或申請獎補助如有隱匿不實或有造假情事。
(5) 於活動中與學員產生糾紛,經本署查證屬主辦單位之疏失。
(6) 合作期間如有重大違失、違反勞動法令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查證屬實,本署得取消合作計畫。
8. 經取消合作計畫之營運單位,依其情節輕重,停止獎補助1年至5年。
9. 主辦單位執行本署核定之計畫內容,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十、 經費核撥:
(一) 青年壯遊點及戶外教育專案實踐獎金分二期撥付:
1. 第一期款:於審查通知後,繳交修正後計畫書、合作同意書(如附件4)等文件,申請撥付70%之獎金。
2. 第二期款:於當年11月30日前備函檢送成果報告書等文件,經審查通過後撥付30%之獎金;績優獎勵金於結案時申領。
(二) 各項獎勵金本署將依法扣繳所得稅後發給,並將依法開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三) 主辦單位每年11月底前向本署繳交青年壯遊點營運計畫(含專案)執行成果報告表及報告書(如附件5),送本署審查,逾期未完成結案者,除書面申請延期並經本署同意者外,註銷並繳回當年獎補助款。
(四) 參與青年未達預定績效人次,本署得依未達成比例減少獎補助額度,並追回已核撥獎補助款。
(五) 主辦單位應將相關收支證明文件,自行妥善保存及管理,以備相關單位查核。
(六) 各項經費核撥及結案應備文件檢核清單如附件11。
(七) 受獎補助案件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 注意事項:
(一) 主辦單位因故無法執行或變更執行單位,應敘明理由並函報本署辦理計畫變更。
(二) 青年壯遊點主辦單位於營運計畫及執行成果報告中所提供文字、圖片,視為無償授權予本署相關推廣活動、政府出版品、網路、或媒體/載體中之公開或發表使用權。
(三) 主辦單位應配合參與本署辦理之線上及實體策展等活動及參與布展事宜,並推廣「壯遊體驗學習網」,以宣傳青年壯遊點活動。
(四) 活動印刷品請註明活動主辦單位及列「總策劃單位: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字樣,並使用青年壯遊點識別系統標誌及文字。
(五) 活動場地及活動設計應注意安全第一,活動期間一律為學員投保意外險200萬元及醫療保險20萬元,如活動特殊(如:泛舟、攀岩、跳傘、衝浪…等風險性較高之活動)可酌予增加保險額度。
(六) 須指派1位專案人員作為與本署專案聯繫之窗口及活動報名聯繫之窗口,專案執行期間務必保持聯繫管道之暢通;另活動中至少應有1位專案人員全程陪同,隨時掌控活動流程及因應突發狀況,以提升服務與品質。
(七) 若有學員集體申訴事件,營運單位有出席本署召開協調會議之義務,如未出席視同重大違失處理。
(八) 計畫內容不可任意變更或取消,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請通知本署。辦理各項活動如有變更時,應主動通知本署及青年。
(九) 經本署通知主辦單位繳回已請領之獎補助款項,該主辦單位未於通知送達翌日起30日內償還者,本署將依行政程序法第148條逕送強制執行。
(十) 為促進性別平權,營運單位之董(理)事或監事,其人員組成以符合任一性別比例達三分之一為原則。
(十一) 本署有權將本署獎補助之方案,轉作本署推動相關業務之參考。
(十二) 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視實際狀況修訂,並於官網公告。
十二、 期程
期間 | 內容(本署保留調整重要活動期程之權利) |
1月 | 徵求提案 |
2月-3月 | 提案計畫審查,公告審查通過名單 |
5月-7月 | 青年壯遊點工作會議
實驗青年壯遊點共學小聚 |
6月前 | 壯遊點完成計畫書修正並繳交第一期實踐獎金申請相關文件 |
7月-10月 | 委員訪視培力 |
11月 | 結案繳交成果報告書及第二期實踐獎金申請相關文件 |
100218 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4樓(中央聯合辦公大樓)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 國際及體驗學習組
(02)7736-5580
青年壯遊點專案小組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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