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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新北市青年參與社區營造行動計畫獎勵

113年度新北市青年參與社區營造行動計畫獎勵

 總獎金: 1200000

最高獎金: 150000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4-03-15

主辦單位: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主辦單位電話: 02-2960-3456分機4655(郭晏廷)

一、 目的:

鼓勵對社區公共事務具有熱忱及理念的青年,展現創意與社會創新,開發符合本市社區需求的議題行動計畫。

二、 對象:

成年且未滿46歲,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或持有居留證者。

三、 辦理期程:

徵件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3年3月15日止。

四、 原則:

(一) 每申請者限提1案,實施地點應在本市。

(二) 每案獎勵金上限15萬元,依實際核定金額發給。

(三)不獎勵:缺少效益累積的一次性活動、一般性展演活動、例行性成果發表及祭典、民俗節慶活動、康樂活動、才藝類研習、公寓大廈內部例行性管理維護、活動或會議、牆面彩繪等。

(四) 本獎勵金不得支用於硬體建置費用,如網站建置、公共設施、房屋建築及購置耐用年限在2年以上且金額在新臺幣1萬元以上之設備等。

五、 可申請本計畫獎勵項目:

(一) 特色發掘:發掘(覺)和紀錄「生活」、「生存」、「生計」、「生態」等聚落文化資源。

(二) 技藝傳承與轉譯,例如早期技藝再現、工藝傳承、休閒育樂情境重現。

(三) 社區關懷及多元文化:關懷社會弱勢族群,推動青銀合創,或促進多元文化發展,如族群母語推廣、探討多元飲食文化及交流。

(四) 願景推動類:以社區文化特色為基底,有助社區永續發展之計畫。

(五) 新興議題類:如聯合國永續發展議題、韌性城市、地域振興、世代共融,或因應防疫生活型態,設計在防疫需求下持續強化社區認同與推動社區營造工作等。

(六) 其它:其它具本市特色、創新性,且有助於建立社區社群文化主體性,或建構社區營造網絡,並切實可行之各類計畫。

六、 申請文件:(詳如附件1-5)

(一) 報名申請專用信封封面,請黏貼於信封。

(二) 申請表(請附申請人之身分證影本)。

(三) 計畫書1份:以A4左側裝訂,無須膠封。

(四)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

(五) 申請資料電子檔:請E-mail傳送可編輯之檔案(如ODT或Word)給承辦人,或郵寄光碟、隨身碟、SD卡…等。

(六) 其他佐證資料,例如從事社區營造相關證明文件、培力時數證明文件、其他團隊合作意向、前階段在地資源盤點情形、在地共識會議辦理情形等,有助了解計畫準備情形之資料。

七、 審查及核定

(一) 審查:

1.初審:文件審查,如有缺漏或錯誤,請於通知時間內補正;逾期無法完成者,不予通過。

2.複審:提案者請出席評選會簡報提案內容。

評選標準:

審查項目 審查重點 佔比
計畫內容 1. 問題意識與議題分析的完整性2. 社區營造精神切合度

3. 計畫內容及具體可行性

4. 預算編列合理性(參附表4)及資源運用情形

30%
創 新 性 創新構想及新媒體運用 10%
團隊組織 1. 團隊組成2. 人力安排調度及在地居民參與度

3. 經歷及預期執行能力

20%
在地資源連 結 度 1. 在地知識、社會網絡、環境變遷、文化多元性的描述與梳理及資源盤點程度2. 在地社區文化連結度 20%
預期效益 1. 公共性與社會性的展現2. KPI的設定與所面對的課題相扣合

3. 可持續發展的潛力

20%

(二) 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

(三) 請依照核定金額及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

八、 督導考核

(一) 獲獎者應擔保確實執行核定獲獎之行動計畫,變更內容、執行期間,應書面具明理由申請,經本局核派委員審查核定後方可辦理變更,必要時本局得依變更情形酌減獎勵金額。 (二)本局將進行查核,結果納入未來申請參據。

(三) 查核內容包含實際執行情形,及有無依規定辦理請款、繳交結果資料等。

(四) 考核若發現重大問題,經本局限期改正屆期不改,視情節輕重終止行動計畫、重新檢討獎勵額度或廢止獎勵、追回已撥付獎勵金,並列未來申請審核參考。

(五) 辦理行動計畫相關重要工作會議及活動,應通知本局。

(六) 請配合參與本局社造成果展活動及推廣社區營造業務。

(七) 請上傳計畫至文化部「台灣社區通-社造發展歷程平臺」或「國家文化記憶庫」網站。

九、 撥款

(一) 分期撥付:

1.第1期款:(詳如附件6-9)依規定期限提送下列資料,辦理撥付核定總獎勵金之50%。

(1) 專用信封封面(第1期款)。

(2) 回覆委員意見表。

(3) 修正計畫書:以A4左側裝訂,無須膠封。

(4) 核定計畫執行保證暨著作權授權同意書正本。(若計畫執行涉及第三人著作權,請取得授權。)

(5) 第1期款領據正本(請附存摺封面影本)。

(6) 修正資料電子檔:請E-mail傳送可編輯之檔案(如ODT或Word)給承辦人,或郵寄光碟、隨身碟、SD卡…等。

2.第2期款:(詳如附件10-14)依規定期限提送結案資料,辦理撥付核定總獎勵金之50%。

(1) 專用信封封面(第2期款)。

(2) 成果報告書紙本:以A4左側裝訂,無須膠封。

(3) 成果量化表紙本。

(4) 計畫成果資料電子檔:請E-mail傳送可編輯之檔案(如ODT或Word)給承辦人,或郵寄光碟、隨身碟、SD卡…等。

(5) 第2期款領據正本(請附存摺封面影本)。

(6) 計畫應上傳文化部「台灣社區通–社造發展歷程平臺」或「國家文化記憶庫」,開放呈現1~3筆計畫執行之具故事性或文化性素材,並提供截圖證明。

(二) 本局將依我國稅務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獎勵金所得稅申報及代扣繳獎勵金稅額等事宜。

十、 注意事項:

(一) 同意個人資料提供:本局依據中華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與相關法令之規範,蒐集、儲存、分析及利用「青年參與社區營造行動獎勵計畫」之個人報名及計畫資料。

1.因執行獎勵計畫所需,蒐集個人資料包含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號、聯絡方式(電話、連絡地址及電子信箱)等,進行審查作業、教育訓練、交流分享及推廣活動等相關業務。

2.個人資料提供者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行使「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請求刪除」等權力。

3.依法本局必須明確告知相關權益影響,如申請人未於申請表勾選表示同意,本局將無法審核所提之計畫相關資料。

(二) 所得稅:有關獎勵金所得稅扣繳,獲獎勵者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需扣繳10%,有關所得獎勵金執行計畫,依法其「所支付的必要費用或成本准予減除」,須由獲獎勵者所報稅之國稅局衡量是否同意減除該筆所得,建議妥予保存執行計畫相關單據等證明於報稅時檢附。

(三) 著作權:受獎勵者同意授予本局計畫所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詳見授權同意書)。受獎勵者執行計畫時請勿侵犯第三人著作權(如播放音樂、使用圖文),另亦應擔保提供本局之資料不侵害任何第三者之著作權利。

(四) 資料開放使用:為配合文化部近年推廣「資料開放使用」之政策,幫助建構全民共享的地方知識,請上傳計畫內具故事性或文化性之素材1-3 筆,於文化部台灣社區通「社造發展歷程平臺」或「國家文化記憶庫」開放呈現,並提供清楚明確的授權,操作說明詳如附件14。 (五)保險:辦理各項活動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保險(如:公共意外責任險、旅遊平安險),以保障參與民眾安全。

(六) 倘有每場次聚集人數達1,000以上,且持續2小時以上之活動,請參考附件15「新北市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辦理。

(七) 倘雇用臨時人員,其工資及工作時數等應符合勞動基準法與勞動部公告相關規定。

(八) 為宣傳計畫執行使用文宣、影片、網站及場地布置,請於適當位置標明以「 文化部」及「 新北市政府」為指導單位、「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為主辦單位、「廣告」等字樣,並請於核銷結案時檢送文宣予本局備查。

(九) 各項培力及輔導課程,本局將另行規劃週知,請留意本局官網公告或「新北市社區營造輔導中心」FB粉絲專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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