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第四十二屆金穗獎

入選名單
2019第四十二屆金穗獎

 總獎金: 5350000

最高獎金: 300000

報名時間: 2019-09-18 ~ 2019-10-18

主辦單位: 文化部影視及音樂產業局

主辦單位電話: 02-2392-4243分機305

主辦單位Email:hu@mail.tfi.org.tw

由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主辦、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承辦的「第42屆金穗獎」即日(09/18)起開放徵件報名。

一、目的

為培育電影人才及提升電影藝術創作之內涵與水準,鼓勵國人從事電影創作,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受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span化部影視局)補助辦理本獎項活動,並訂定本須知。

二、獎勵方式

(一)「一般作品獎」:

1.首獎(不限類型):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五十萬元。

2.最佳劇情片獎: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3.最佳紀錄片獎: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4.最佳動畫片獎: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5.最佳實驗片獎(跨類型):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6.優等獎(不限類型):三名,每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7.最佳導演獎: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二)「學生作品獎」:

1.首獎(不限類型):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2.最佳劇情片獎: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3.最佳紀錄片獎: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4.最佳動畫片獎: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5.最佳實驗片獎(跨類型):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6.優等獎(不限類型):三名,每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7.最佳導演獎: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三)「個人單項表現獎」:

以入圍影像創作作品之製片、編劇、主要演員、攝影、剪輯、美術設計、電影原創音樂、動作設計、動畫設計、錄音等為獎勵對象,且獲獎者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或台灣居留身分證明。獎勵名額以八名為上限,每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上獲獎者屬二人以上合創者,獎座各一,獎金平均分配。

三、報名注意事項

  • 報名參賽之影像創作作品之放映時間,應為六十分鐘以下。
  • 報名參賽之影像創作作品應為申請年度前一年七月一日以後攝製完成,且未以任何版本報名過本獎項之作品。
  • 同一影像創作作品,僅得擇一報名參選「一般作品獎」或「學生作品獎」。
  • 報名者資格:
  1. 報名參賽者,應為影像創作作品之製片或導演,且為該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報名參賽者如與他人共有著作財產權,應經全部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報名參賽並應共同遵守徵件須知。該作品之導演應符合以下之規定:

(1) 未曾擔任公開發行上映之電影長片導演。

(2) 擔任導演之作品累計獲下列獎項之最佳影片、導演獎項,不得超過二部:

金穗獎、金馬獎、金鐘獎、台北電影獎獎項。

  1. 報名參賽「一般作品獎」者,其報名參賽之影像創作作品之製片、導演及編劇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或台灣居留身分證明,其餘主要演職人員應有二分之ㄧ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

報名參賽「一般作品獎」者,應於報名表上註明報名參賽之獎項。違反者,均不予評審。「一般作品獎」報名參賽之獎項如下(僅得擇一報名):

(1)最佳劇情片獎

(2)最佳紀錄片獎

(3)最佳動畫片獎

(4)最佳實驗片獎(跨類型)

3. 報名參賽「學生作品獎」者,其報名參賽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導演及編劇應為我國在校學生,並須檢附在學證明文件,其餘主要演職人員應有二分之ㄧ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民或台灣居留身分證明。

報名參賽「學生作品獎」者,應於報名表上註明報名參選之獎項。違反者,均不予評審。「學生作品獎」報名參賽之獎項如下(僅得擇一報名):

(1)最佳劇情片獎

(2)最佳紀錄片獎

(3)最佳動畫片獎

(4)最佳實驗片獎(跨類型)

  • 報名參賽之影像創作作品,一律應加印中文字幕。
  • 報名參賽之影像創作作品,應提供完整影片HD解析度數位檔及線上影片觀看連結、密碼。報名參賽之影像創作作品,如有無法播放或播放狀況不佳等情形者,本中心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受理評審。

(七)   違反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之ㄧ者,均不予評審。

(八)   報名參賽之影像創作作品,一律不予退件,請以複製片報名參賽。

四、報名應備文件:

請上網(http://join.tfi.org.tw/goldha/)填寫完整報名資料並提供所需檔案

  • 報名表正本(一份)。
  • 第八條第(一)款之授權同意書正本(一份)。
  • 報名參賽之影像創作作品符合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之切結書正本(一份)。
  • 報名參賽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導演未違反第三條第(四)款第1目規定之切結書正本(一份)。
  • 報名參賽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報名者擔保該作品未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已取得

授權使用無虞之切結書正本(一份);紀錄片作品另須檢附拍攝對象同意影片拍攝、參展放映之文件資料。

  • 若為報名參賽之影像創作作品全新創作之音樂,請檢附音樂清單(一份) ,請詳列曲名、使用區間、作曲者;若為改編音樂,報名時則可免附本清單。
  • 報名參賽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劇情簡介、創作理念、實際拍攝地點說明、HD解析度1分鐘至3分鐘之預告片(MOV檔案格式、1920×1080、H264)、導演簡介、作品年表及照片、演職人員表(含工作人員表、主要演員飾演角色對照表)、劇照等之電子檔(各一份)上傳雲端連結。預告片檔案另行儲存於光碟片中。
  • 報名參賽「一般作品獎」者,另須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1. 報名參賽之影像創作作品之製片、導演及編劇具有中華民國國民或台灣居留身分證明,以及其餘二分之ㄧ以上主要演職人員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文件(各一份)。
  2. 報名參賽「一般作品獎」者,應繳交完整影片HD解析度數位檔光碟片1片(檔案規格至少1920×1080之MOV及MP4檔案各一份)。
  • 報名參賽「學生作品獎」者,另須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1. 報名參賽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導演及編劇之學生證(需加蓋註冊章)或在學證明文件,或出具學校或科(系)所證明確為在學期間所參與攝製完成之證明文件正本,以及其餘二分之ㄧ以上主要演職人員之中華民國國民或台灣居留身分證明文件(各一份)。
  2. 報名參賽「學生作品獎」者,應繳交完整影片HD解析度數位檔光碟片1片(檔案規格至少1920×1080之MOV及MP4檔案各一份)。

五、報名期限

自本須知公告之日起至108年10月18日止受理報名,逾期不予受理報名。報名文件不全者,本中心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均不受理評審。

六、報名方式及地點

報名者應完成線上報名並下載報名表列印及簽名後,將影片及應備文件資料以郵寄(須掛號)或親送方式向本中心報名。採掛號或委託(如快遞、宅急便包裹等)郵寄方式報名者以郵戳日期為憑;採親送方式報名者,應於本中心上班時間內送達,並於信封上註明「報名第四十二屆獎勵優良影像創作金穗獎」。

報名地點: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100台北市青島東路七號七樓之一)。

聯絡電話:(02)23924243分機305。

七、評審方式

  • 由本中心遴聘經<span化部影視局核定之影視專家、學者七人至九人,組成評審團評審參賽之影像創作作品。評審團評審報名參賽之影像創作作品(以下簡稱參選作品)之准駁及獎金金額,應以集會方式為之。
  • 評審團之委員,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委員於參賽作品評審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該次評審之參賽作品無關聯,並同意對評審會議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中心得報經文化部影視局終止該委員之聘任;委員與該次評選之參賽作品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中心得報經<span化部影視局撤銷該參選作品之獲獎資格。
  • 評審方式分初選及決選二階段辦理。初選階段,評審團應依第二條規定,先評審出「一般作品獎」及「學生作品獎」各獎項之入圍名單;決選階段,評審團應依入圍名單,評審出第二條規定之「一般作品獎」及「學生作品獎」、「個人單項表現獎」各獎項獲獎名單。
  • 前一款獲獎名額得從缺。各獎項之入圍名單及獲獎名單,應經評審團之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作成建議。前開建議,應由本中心報經<span化部影視局核定。

(五)    初選及決選階段之評審方式,由評審團決議之。

(六)    評審團之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或評審費。評審委員如係由遠地前往

集會所在(三十公里以外),得參照「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及「國內

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必要之交通費用。

八、入圍者及獲獎者應遵守事項

(一)  入圍:

1. 入圍者為金穗獎影展及巡迴放映之用,應繳交具備中英文字幕的影片完成之最高規格數位檔及符合戲院放映標準未加密之DCP。影片之著作權必須是報名參賽者所有,並同意無償授權文化部影視局及本中心,將入圍之影像創作作品及其重製、改作(含各種檔案型式、翻譯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以3分鐘或不超過全片長度十分之一為限),於本屆金穗獎相關活動中(包括但不限於宣傳及影展活動)作以下運用:

(1) 於活動中作非營利性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 預告片或部分剪輯於<span開被授權者所屬之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

開口述、公開展示。

2. 上列參賽者繳交之DCP,倘未獲獎者,將於本屆活動結束後,返還參賽者。

(二)   獲獎:

1. 非個人單項表現獎之獲獎者,權利義務如下:

(1) 應繳交獲獎之影像創作作品藍光片一份,為本中心所屬場館研究檢索閱覽之

用。

 (2) 為典藏之需,本中心得重製一份電影規格未加密之DCP。

2. 非個人單項表現獎之獲獎者,應授權如下:

(1) 典藏及研究檢索閱覽:無償非專屬授權本中心,得將獲獎之影像創作

作品進行數位儲存格式轉換上之重製;以及因研究所需,提供本中心場館內

檢索閱覽觀賞之用。

(2) 電影推廣:無償非專屬授權文化部影視局及本中心於金穗獎相關活動使用(每年

至多一次),並應通知獲獎者。

(3) 無償非專屬授權文化部影視局及本中心得將獲獎之影像創作作品進行部分剪輯(限於金穗獎相關活動宣傳並以3分鐘或不超過全片長度十分之一為限),作以下運用:

A.於活動中作非營利性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B. 預告片或部分剪輯於上開被授權者所屬之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

   述、公開展示。

(三)   凡報名參賽者視為同意遵守徵件須知之規定。

九、入圍名單、獲獎名單公布及獎金核發

  • 入圍名單由本中心報經文化部影視局核定後擇期公布,並發給入圍者入圍證書;獲獎名單由本中心報經<span化部影視局核定後,於頒獎典禮當日揭曉,並頒發獲獎者獎座。
  • 「一般作品獎」及「學生作品獎」之獲獎者應自頒獎典禮之日起二個月內,繳交下列文件、資料予本中心,以便核發獎金;逾期未繳交或繳交之文件、資料不完全者,獲獎者同意本中心得撤銷其獲獎資格,獲獎者應將已領取之獎座交回本中心:

1.第八條第(二)款第1目規定之獲獎之影像創作作品藍光片及電影規格未加密之DCP一部。

2.第八條第(二)款第2目規定之授權書二份(正本)。

3.獲獎者之獎金收據(正本)。

4.其它經本中心指定之文件。

  • 「個人單項表現獎」之獲獎者應自頒獎典禮之日起二個月內,檢具獎金收據(正本)及指定資料向本中心申領獎金;逾期未申領者,本中心得不予核發。

十、違反規定之處置

獲獎之影像創作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獲獎者資格,獲獎者應將已領取之獎座及獎金交回本中心,若對文化部影視局或本中心造成損害,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以虛偽不實資料、文件報名參賽者。

(二)有抄襲、剽竊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經查證屬實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十一、未盡事宜之補充規定

本須知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中心報請<span化部影視局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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