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110年畢業展徵件
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110年畢業展徵件 備忘錄
一、 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以下簡稱客家局 )與參展者,為順利辦理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相關展覽活動,同意簽訂本備忘錄。
二、 展覽權益與義務:
( 一 ) 客家局協助項目:
1. 辦理參展作品保險、展覽宣傳、文宣製作物( 含酷卡、主視覺牆面輸出、作品說明牌 ),並免費提供參展者展場內主視覺牆面輸出及酷卡( 尺寸約12*18CM )印製150張,惟參展者須於展覽開始前2個月提供展覽文宣品設計圖檔( 如ai檔等 )供客家局審核及印製。
2. 開幕典禮或其他推廣活動,無償提供場地與桌椅供使用。
3. 基於業務執行與展覽印刷、出版、學術研究、教育推廣、文宣及行銷、政策宣導等之需要,得蒐集、處理、合理使用參展者繳交及提供之資料。
4. 展覽場地如遇客家局舉辦活動、整修或特殊需求時,得由客家局通知取消或另行安排展覽時間及地點。
( 二 ) 參展者辦理項目:
1. 為提升展出品質,並宣導展出相關注意事項,客家局辦理展前工作協調會議,時間及場地將另行通知,參展者務必派員參與。
2. 參展者負責辦理作品裝框、包裝、運送、布卸展等工作,並須依客家局指定時間參加展前工作協調會議、協助配合客家局辦理各項推廣行銷工作,且於指定進、撤場日完成布卸展相關作業,逾期客家局不負責展品保管之責任。
3. 展出立體作品,須自行準備展示平臺、櫃子等物件。展覽場內不得陳列花籃或放置與展覽無關之其他物品。
4. 於開展前1個月,提供作品介紹( 創作理念,至少100字 )、相關圖片電子檔等資料,俾利輸出設計與導覽訓練講義編印。
5. 經審查通過並通知者,由客家局排定檔期展出,如因故無法如期參展者,應於展出前3個月函知客家局;如未先行告知者,往後2年不得向客家局申請展出
6. 若自行印製文宣或刊登廣告,內容樣稿須經客家局確認後方可印製;如自行舉辦展覽開幕活動或其他推廣活動,亦應於活動開始前1個月告知客家局,以利協調辦理。
7. 於展覽期間每日安排至少1名人員輪值;若平日無法輪值者,假日及國定假日應至展廳輪值,負責展品看管、維護、現場聯絡及導覽解說等事宜。
8. 於展覽開展前擔任導覽訓練講師,親自解說作品與創作理念等。
9. 參展者使用場地,致使場地及設備有所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10. 參展作品如有抄襲、重製、冒名頂替、臨摹、違反本備忘錄規定者或有任何著作權之糾紛,參展者須自負相關賠償及責任問題,客家局將取消參展資格且保留該校下一年度申請之權利。
三、 參展者對以上所述事項確認無誤後,應於備忘錄親筆簽章並自行影印留存,將正本擲還客家局,方得展出。如未擲還,客家局得另行安排其他展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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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110年畢業展徵件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110年畢業展徵件 本局受理畢業展覽申請之收件期間,為每年九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錄取結果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公告於本局及客家文化園區網站。 申請展出之作品,應為水墨、膠彩、油畫、水彩、版畫、書法、篆刻、雕塑、陶藝、工藝設計、攝影、漫畫或綜合媒材等類別之藝術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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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展覽畢業展徵件延期一、為鼓勵學生藝術創作,凡藝術、設計、影像創作、建築景 觀設計及資訊設計等相關科系之大專院校以上應屆畢業 生、個人或團體皆可申請,申請展出之作品,應為水墨、 膠彩、油畫、水彩、版畫、書法、篆刻、雕塑、陶藝、工 藝設計、攝影、漫畫或綜合媒材等類別之藝術創作。 二、旨揭展覽收件期間延至109年12月31日(以郵戳為憑),錄取 結果於110年1月31日前公告於新北市政府及客家文化園區網站, 展覽地點為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 三、展覽相關申請文件請依附件或至園區網站( http://www.hakka.ntpc.gov.tw )/最新消息下載,或洽詢(02)2672-9996分機307、229。
- 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110年畢業展徵件訊息一、申請於客家文化園區辦理展覽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一般展覽:國內外之公私立藝術團體、藝術創作者、機關及學校,且最近二年內未曾於客家文化園區辦理展覽。 (二)畢業展覽:藝術、設計、影像創作、建築景觀設計及資訊設計等相關科系之大專院校以上應屆畢業生、個人或團體。 二、申請展出之作品,應為水墨、膠彩、油畫、水彩、版畫、書法、篆刻、雕塑、陶藝、工藝設計、攝影、漫畫或綜合媒材等類別之藝術創作。 三、本局受理一般展覽申請之收件期間為每年三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審查結果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公告於本局及客家文化園區網站,其展出期間為次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檔期。 本局受理畢業展覽申請之收件期間,為每年九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錄取結果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公告於本局及客家文化園區網站。
- 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110年度畢業展徵件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為鼓勵學生藝術創作,凡藝術、設計、影像創作、建築景觀設計及資訊設計等相關科系之大專院校以上應屆畢業生、個人或團體皆可申請,申請展出之作品,應為水墨、膠彩、 油畫、水彩、版畫、書法、篆刻、雕塑、陶藝、工藝設計、攝影、漫畫或綜合媒材等類別之藝術創作。 收件期限 展覽收件期間延至109年12月31日(以郵戳為憑),錄取結果於110年1月31日前公告於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及客家文化園區網站,展覽地點為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 相關資訊 展覽相關申請文件請依附件或至園區網站( http://www.hakka.ntpc.gov.tw )/最新消息下載,或洽詢(02)2672-9996分機307、229。
- 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110年畢業展徵件一、申請於客家文化園區辦理展覽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一 )一般展覽: 國內外之公私立藝術團體、藝術創作者、機關及學校,且最近二年內未曾於客家文化園區辦理展覽。 ( 二 )畢業展覽: 藝術、設計、影像創作、建築景觀設計及資訊設計等相關科系之大專院校以上應屆畢業生、個人或團體。 二、申請展出之作品,應為水墨、膠彩、油畫、水彩、版畫、書法、篆刻、雕塑、陶藝、工藝設計、攝影、漫畫或綜合媒材等類別之藝術創作。 三、本局受理一般展覽申請之收件期間為每年三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審查結果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公告於本局及客家文化園區網站,其展出期間為次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檔期。 https://tinyurl.com/y28n63o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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