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屆全國大專盃馬術錦標賽
一、 依 據:
本會(中華民國馬術協會)年度工作計畫、本項競賽已陳報教育部體育署核定中。
二、 宗 旨:
為提倡大專院校馬術運動風氣,提供適當校際聯誼活動亦提升馬術水準,特舉辦此比賽。
三、 比賽名稱:
第 13 屆全國大專盃馬術錦標賽。
四、 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五、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中華民國馬術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六、 承辦單位:
山海觀馬術場。
七、 比賽時間:
中華民國 112 年 04 月 08 日(星期六),共計 1 天。
八、 比賽地點:
山海觀馬場(新北市淡水區安子內 20 號)。
九、 參加單位:
凡中華民國大專校院體育總會(以下簡稱大專體育總會)會員學校均可報名。
十、 大專盃比賽項目:
【一】 馬場馬術:B2 級、Preliminary 級、Youth 級、Senior I 級。
【二】 障礙超越:60-70cm 級、80-90cm 級、100-110cm 級。
十一、大專盃選手參賽資格:
【一】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大專校院 111 學年度第二學期正式註冊在學之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選讀生、先修生、補習生、空中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不得參加)。軍、警校院以正期生及專科部學生為限,空中大學之運動員必須是 111 學年度正式註冊選課之學生始得參賽。(需檢附參賽運動員第二學期註冊繳費證明及選課單影本)。
【二】身體狀況:身體健康及性別,由參加各校自行指定醫院檢查及性別認定,可以參加劇烈運動者,始能報名參加。
【三】凡經教育部同意備查判處停止比賽權之運動員及相關職隊員,至正式比賽前 1 日(中華民國 112 年 04 月 07 日)尚未恢復其權利者,不得下場比賽。
【四】所有參賽選手年齡在 18 歲以下者,需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簽具同意參賽之證明(如附件一)。
十二、大專盃馬匹參賽資格:
【一】 所有參賽馬匹皆須持有有效馬匹護照,並於技術會議前 30 分鐘繳交馬匹護照,未繳交者視同失格淘汰。報名馬匹需與馬匹護照上為同名同馬,並須於報名表上填寫與護照相符的完整馬名及證號。
【二】 一匹馬最多出賽 4 次(含馬場馬術、障礙超越),且同等級不得超過 2 名騎手。
十三、 大專盃報名辦法:
【一】 自即日起至 112 年 03 月 21 日(二)止,請同時填妥紙本與電子報名表後以 E-MAIL、Line、傳真或親至中華民國馬術協會報名,電子檔請提供報名表 Excel 檔,其餘報名方式一概不予受理。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8樓808室
FAX:(02)2778-3740
Email:worktask012@gmail.com Line:
【二】 費用:
1、 報名費:第一匹次2,500元;第二匹以上每匹1,500元。
2、 馬匹護照費:新申辦馬匹護照由申請單位於備妥原始馬匹護照資料,聯繫本會認可之獸醫,由獸醫臨場或於賽場確認馬體及馬匹個資填寫後,再交付本會做資料登錄並繳納申請費用。
護照申辦費 新臺幣3,000元
護照申辦費 | 新臺幣3,000元 |
護照校正費 | 新臺幣3,000元 |
護照補辦費 | 新臺幣1,500元 |
變更手續費 | 新臺幣1,000元 |
以上均不含獸醫師作業費新臺幣1,000元 |
匯款資訊:
匯款銀行 | 帳號 | 戶名 |
008 華南銀行 (石牌分行) | 152-10-023-7971 | 中華民國馬術協會 |
3、 馬匹入廄費:固定馬廄:2,000元/日(過夜);清潔費:1,000/日(不過夜)。
馬匹入廄應配合承辦單位廄舍之安排及管理,費用由承辦馬場收取,請於入廄前繳付予承辦馬場。【三】 為配合廄舍準備及管理,馬匹需入廄過夜者請於報名時一併申請,馬匹廄舍之分配由承辦單位安排;如取消入廄需於 112 年 4 月 4 日 (二)前通知主辦單位並全額退費,如逾上述期限取消入廄,將扣除入廄費用之 20%作為作業手續費後退還餘款,於技術會議後取消則不退費(如附件二)。
【四】 逾期將不受理報名,如未參賽,所繳費用依附件二之時程及退費方式辦理退款,詳情請參閱附件二。報名費用與護照費用應於報名時一併繳交,填寫報名表所附之連結表單並附上繳費證明(賽事費用繳納表單: https://reurl.cc/6DzmZb)及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同意書,始得視為完成報名手續,報名表資料如馬匹及選手資訊、同意書等不齊全者,請於報名截止前確實填寫並提交,如未於報名截止前補齊將視同未完成報名。
【五】 若報名、馬匹入廄及護照申辦等費用未繳交完畢者,裁判可拒絕選手入場,積欠費用之選手,本會將拒絕該選手參加其他賽會,並提報紀律委員會,依法追討。
【六】 請於電子報名表內附上學生證或在學證明圖檔,並將報名表自行影印填妥,附上浮貼之運動員有效在學證明(112 年 02 月 13 日以後由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學生證須加蓋 111 學年度第二學期註冊章),以利作業;賽會期間請隨身攜帶學生證或在學證明,大會得隨時查驗學生身份。
【七】 保險:比賽當天參賽選手均由本會向保險公司統一投保。
【八】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報名職隊員註冊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含肖像權),大專體育總會及本會僅供於彙編秩序冊、成績紀錄及報告書使用,不另作為其他用途。
十四、 大專盃競賽辦法:
【一】 比賽規則:除技術會議另行規範外,以國內競賽制度為主並以國際馬協公佈之最新規則為參考依據。
【二】 一般規定:依技術會議之各項決議執行之。
【三】 比賽裁判:裁判長、裁判員由本會遴派擔任。
【四】 仲裁委員:主任委員由本會謝煥祥先生擔任。
【五】 獸醫代表:聘請黃琮祥醫師擔任獸醫代表並組成獸醫團隊。
十五、 大專盃技術會議:
會議日期、地點如下,不另行通知。
【一】 訂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08 日(星期六)上午 8 時整,假山海觀馬場舉行。
【二】 技術會議各隊必須準時參加,未參加技術會議之隊伍,對會議所作之決議均不得異議,如非領隊、教練本人或持有授權代理委託書之代表,則不得提出各相關問題之異議;在會議中,各隊只限一人有發言權與表決權。
【三】 對各隊運動員參賽資格發現疑問時,可在會議中提出,交由承辦單位處理後公佈實施。
【四】 技術會議無權作有違「競賽規程」之決議。
十六、 大專盃獎勵:
【一】 除一隊(人)參賽不予舉行比賽外,依實際參賽隊(人)數,按下列名額錄取:
1、 二隊(人)或三隊(人),各錄取一名。
2、 四隊(人),錄取二名。 3、 五隊(人),錄取三名。
4、 六隊(人),錄取四名。 5、 七隊(人),錄取五名。 6、 八隊(人),錄取六名。
7、 九隊(人),錄取七名。
8、 十隊(人)以上,錄取八名。
【二】 錄取優勝獎勵如下:
1、 障礙超越 60-70cm 級、馬場馬術 B2 級優勝者頒發獎牌、獎狀。
2、 障礙超越 80-90cm 級、100-110cm 級;馬場馬術 Preliminary、Youth、Senior I 級前三名選手頒發獎盃及獎狀,其餘名次給予獎牌及獎狀。
十七、 大專盃申訴:
【一】 有關競賽爭議申訴案件,凡規則有明文規定或類似明白之決定者,均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於該場比賽結束後 30 分鐘內向仲裁委員或裁判長提出書面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簽名。
【二】 所有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予受理,比賽進行中有不服裁判之判決時,得由其領隊向大會提出申訴,但比賽仍須繼續進行,不得停止,否則以棄權論。
【三】 任何申訴均須繳交保證金新臺幣 5,000 元,申訴書由領隊簽名蓋章後向大會提出,如申訴成功或經裁定不受理申訴時,退還其保證金,如經裁定其申訴事實不成立時沒收其保證金。
【四】 申訴以大會仲裁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十八、 大專盃罰則:
【一】 各隊運動員資格及參加組別,必須詳讀競賽規程之事項,各隊如有不符規定資格之運動員出賽時,一經查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所有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並取消該單位所獲得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領之獎品,承辦單位另函請主管單位議處;若涉及偽造學籍及在學證明者,則函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 參加學校之職員、運動員於比賽期間,倘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如:對裁判員有不正當行為、延誤比賽、妨礙比賽等情事,由裁判長逕行裁定停賽,並由仲裁委員會議判決,依下列罰則處分之:
1、 運動員毆打裁判員:
i. 個人項目:取消該運動員繼續參賽之資格,及該運動員參加
113 年大專盃類型之比賽權利。
ii. 團隊項目: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及該隊相關人員參加
113 年大專盃類型比賽權利。
iii. 除以上罰則外,另由組委會函請全國各相關運動協會及各該主管行政機關議處。
2、 職員毆打裁判員:
i. 取消該職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終生禁止該職員擔任大專盃類型職員之權利。
ii. 情節嚴重者,經由仲裁委員會議決後,得報請教育部備查取消該隊相關人員參加 113 年大專盃類型之比賽權利。
3、 運動員、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
i. 經裁判員、賽事監管或仲裁委員當場勸導無效,未於規定時間內恢復比賽時,取消該隊該場繼續參賽之資格。
ii. 情節嚴重者,經由仲裁委員會議決後,除取消 112 年大專盃繼續參賽資格外,得報請教育部備查取消該隊相關人員參加 113 年大專盃類型之比賽權利。
【三】 裁判員毆打職員或運動員,立即取消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除終生禁止該裁判員擔任大專盃任何種類裁判員之權利,另函請全國各運動協會處分之。
【四】 運動員證照片與本人不符者,應取消比賽資格。
【五】 運動員無故棄權,除取消該種類繼續參賽資格外,並得取消 112 年大專盃後續各種類項目之比賽權利。
【六】 職員不得兼任本單位以外學校之職員,運動員亦不得兼任其他學校之職員,否則取消其職員資格。
【七】 比賽期間如有運動員互毆,侮辱或毆打裁判情事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運動員出賽外,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及追究刑事責任。
【八】 運動員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九】 有關運動員之資格申訴,經當場檢查照相存證後由大會仲裁委員會處理,必要時由承辦單位函請大專體育總會轉呈教育部查詢處理。
十九、 本比賽會長由本會理事長許安進先生擔任,大會工作人員編組則依任務須要遴選之。
二十、 為受理性騷擾申訴及調查案件,本會設有性騷擾申訴管道如下:
申訴專線:02-8771-1439 傳真:02-2778-3740
投訴信箱:E-MAIL: ctea@ctea.org.tw
二十一、 運動禁藥管制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
【一】 參與協會辦理全國賽事之選手均可能被抽測到藥檢。
【二】 參與協會辦理全國賽事之選手如因治療用途而必須使用禁用清單上之禁用物質或禁用方法時,須向財團法人中華運動禁藥防制基金會申請治療用途豁免。(網址: https://www.antidoping.org.tw/tue/)
【三】 本次賽事之治療用途豁免申請截止日期為 112 年 03 月 06 日(已於本會官網 112 年度行事曆通案公告各賽事之治療用途豁免申請截止日期為賽事開賽前三十一日)。
【四】 禁用清單(網址: https://www.antidoping.org.tw/prohibited-list/)
【五】 採樣流程(網址: https://www.antidoping.org.tw/testing-procedure/)
【六】 其他藥管規定(網址: https://www.antidoping.org.tw/regulations/)
二十二、 附則:
【一】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及確保參加人員健康與安全,所有符合居家隔離、居家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身分管制未解除者,不得報名參加是次比賽,另若有呼吸道症狀亦勿報名參加。
【二】 最新防疫措施或賽程異動公告,將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消息,滾動式調整並隨時於中華民國馬術協會網站公告。
【三】 各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大會不提供餐點、住宿、交通,另安全亦應自行負責。
【四】 本競賽規程經呈報教育部體育署核備後公布之,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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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馬術協會舉辦「第13屆全國大專盃馬術錦標賽」競賽規程說明: 一、依據 中華民國馬術協會112年2月24日華駿字第1120000048號函辦理。 二、請詳閱競賽規程規定事項並恪守規定。 三、報名作業請逕向中華民國馬術協會(02)8771-1439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