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烈嶼鄉「獵影烈嶼島」攝影比賽
一、 活動主旨:
為吸引愛好攝影藝術人士前來觀光消費,藉此活動廣羅不同角度的烈嶼鄉之美,做為未來推展觀光之用,提高烈嶼鄉觀光知名度。
二、 辦理單位:
(一) 指導單位:交通部觀光局
(二) 主辦單位:烈嶼鄉公所
三、 攝影時間及收件日期:
(一) 攝影時間:自公告日起至108年8月9日止,參賽作品應符合攝影規範,且應為前開時限內拍攝符合作品規格之單張作品。違反者,不予評審。
(二) 攝影收件日期:自108年7月22日至8月9日止。
(三) 郵遞送件者,以郵戳為憑;親自送件者,應於上班時間內送至收件地點,逾期不予受理。
四、 攝影主題:
以本鄉美景為主題(非特寫人物),凡能以優異之構圖、輪廓、光影、色調、技巧,呈現烈嶼鄉種種包含自然、生態、鄉村及芋頭特色等,能充分展現出「烈嶼之美」題材之作品,均受理參與。
五、 參加資格:
(一) 參加對象:愛好攝影人士皆可參加,惟直接或間接參與本案之工作人員不得參與。
(二) 每位參賽作品需繳交3張作品提供評選,惟前三名每人限得一獎。
六、 獎勵:
(一) 第一名:計1名,獎金2萬元、獎狀乙幀。
(二) 第二名:計1名,獎金1萬5,000元、獎狀乙幀。
(三) 第三名:計1名,獎金1萬元、獎狀乙幀。
(四) 優選獎:計20名,獎金2,000元、獎狀乙幀。
(五) 佳作獎:共15名,獎金1,000元、獎狀乙幀。
七、 評審:
預定於108 年8 月14 日由本所聘請攝影專家3人組成甄選委員會公開評選。參賽作品經評審小組評選通過後,應於108年8月27日前繳交參賽作品之原稿底片(若係使用軟片拍攝但以數位輸出時,應附原始輸出電子檔及原稿底片)或數位檔,逾期未繳交或繳交不全者,視同棄權。評分標準:攝影主題40%、構圖與創意30%、攝影技巧25%、主題文字說明5%。
八、 得獎公布:
於民國108年8月16日公布於鄉公所網站及金門日報;頒獎日期108年9月6日上午10時於本鄉后麟營區展覽館舉辦頒獎典禮及茶會活動。
九、 參賽規範:
(一) 作品規格:請沖洗8x10吋光面相片(幻燈片請自行沖洗放大參賽﹚,參賽作品不得裝裱、格放、疊片、加色、抄襲、拷貝、電腦合成。
(二) 拍攝時限:自公布日起至108年8月9日止,參賽作品應符合攝影主題,且應為拍攝時限內拍攝之符合作品規格之單張作品。違反者,不予評審。
(三) 收件地址:請參賽者將參賽作品(8x10吋之照片)裝袋,請用硬紙板保護,信封上請註明「參加『獵影烈嶼島』攝影比賽」字樣,如參賽作品於評審前因郵遞或不可抗力之災變致生損失,主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請以掛號郵寄或親送“金門縣烈嶼鄉西路60號烈嶼鄉公所觀光課”電話:082-364510。郵遞送件者,以郵戳為憑;親自送件者,應於上班時間內送至收件地點,逾期不予受理。
(四) 凡得獎作品,必須主辦單位指定的期限內繳交原底片或正片(數位攝影繳交電子檔1800*2400dpi 以上規格之JPG及Tiff 檔),未繳
交者視同放棄得獎資格。
(五) 參加作品無論入選與否一律不退件,請參賽者自留原作底片(稿)。評審前若遇不可抗力之災變、意外等事故所造成之損失,主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六) 參賽作品背面請浮貼報名表(如附件),報名表可自行複製,並寫明所有資料,否則不予評審並取消參賽資格。
(七) 得獎作品,自公布得獎日起,著作權讓與主辦單位。主辦單位得依著作權法永久性行使一切重製及公開展示等之權利,如有印刷宣
傳、網路、雜誌發表、專輯印製等均不另給酬。
(八) 前三名以上每人限得一獎,得獎者並應交付得獎作品原稿底片及約定書(約定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歸屬主辦單位所有),如無法繳交原作底片及約定書者,即取消獎項並不予遞補。
(九) 得獎作品經查證屬實係冒名、抄襲、拷貝、仿冒者,即取消得獎資格,並追回獎金、獎品、獎牌或獎狀,得獎者不得異議,獎項不予遞補,如涉司法爭訟,概由當事者自行負責。
(十) 攝影作品若涉及著作權、肖像權等法律問題,作者需自行處理,與主辦單位無關;若有糾紛者,一律取消參賽資格,優勝者取消獎項,並追回獎金。
(十一) 參賽作品若遇不可抗力之因素所造成的損失,主辦單位恕不負賠償之責。
(十二) 領取獎金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扣繳所得稅。
(十三) 參賽作品一律不退件(包括規格不符或爭議者)。
(十四) 未獲入選作品主辦單位得視需要徵選作品若干,其獎同佳作作品,其著作權歸屬主辦單位所有。
(十五) 凡參賽者均視為認同本比賽簡章之各項規範辦理。
十、 本計畫奉核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以本所說明為準。倘因外在因素或政策調整,本所得即時調整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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