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新北市立淡水古蹟博物館受理展覽申請
一、申請資格
(一)國內外公私立團體、機關、學校;
(二)個人工作者,均得向本館申請展覽。
※一人不得同時申請個展及團體展。
二、申請作品
申請展品內容、媒材不拘,以適合於本館場地空間展出者為限。
三、申請時間:
108年9月20日至10月21日止,受理申請109年1月至12月之檔期。
四、申請文件(請下載最下方附檔「申請表格」填寫):
(一)申請文件信封(表一)。
(二)基本資料表(表二)。
(三)作品送審清單(表三)。
(四)展覽計畫書(表四)。
(五)申請團體展名冊(表五)。
(六)送審作品規格(紙本與電子檔):
1、個人:提送展品5件(含)以上。
2、團體展:提送展品15件(含)以上。
五、審查方式:
(一)送審資料不合規定者,由本館通知限期補正資料,逾期未補正者,視同資格不符。除須補件項目外,如無特殊因素,不得變更其他資料。
(二)審查會議由本館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委員會」評審之。
(三)審查結果於108年11月30日前公告於本館網站。
六、檔期與場地安排:
(一)審查通過後展覽之檔期、場地及展覽相關事項由本館協調安排,場地免費提供。
(二)展覽場地、面積及地址說明如下:
場地 | 面積 | 地址 |
滬水一方藝文空間 | 約150坪 | 新北市淡水區觀海路91號5樓 |
(三)每檔期展出時間原則上為1至2個半月(約4至10週),本館可視狀況調整檔期,展出者應無條件配合館方。
七、洽詢電話
如有任何申請問題,請電洽02-26212830 分機210 沈小姐。
※敬請下載下方最新版「受理展覽申請作業要點」、「申請文件表格」、「展場平面圖」,詳閱並填妥後,於108年10月21日前寄送至淡水古蹟博物館展示教育組(郵戳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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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立淡水古蹟博物館受理展覽申請作業一、申請資格: (一)國內外公私立團體、機關、學校; (二)個人工作者,均得向本館申請展覽。 ※ 一人不得同時申請個展及團體展。 二、申請作品: 申請展品內容、媒材不拘,以適合於本館場地空間展出者為限。 三、申請時間: 110年9月1日至9月30日止,受理申請111年1月至12月之檔期。 四、申請文件(文末可下載檔案): (一)申請文件信封(表一)。 (二)基本資料表(表二)。 (三)作品送審清單(表三)。 (四)展覽計畫書(表四)。 (五)申請團體展名冊(表五)。 (六)送審作品規格(紙本與電子檔): 1、個人:提送展品5件(含)以上。 2、團體展:提送展品15件(含)以上。
- 新北市立淡水古蹟博物館展覽申請徵件公告一、申請資格 (一)國內外公私立團體、機關、學校; (二)個人工作者,均得向本館申請展覽。 ※一人不得同時申請個展及團體展。 二、申請作品 申請展品內容、媒材不拘,以適合於本館場地空間展出者為限。 三、申請時間: 109年9月25日至10月21日止,受理申請110年1月至12月之檔期。 四、申請文件(請下載最下方附檔「申請表格」填寫): (一)申請文件信封(表一)。 (二)基本資料表(表二)。 (三)作品送審清單(表三)。 (四)展覽計畫書(表四)。 (五)申請團體展名冊(表五)。 (六)送審作品規格(紙本與電子檔): 1、個人:提送展品5件(含)以上。 2、團體展:提送展品15件(含)以上。 六、審查方式: (一)送審資料不合規定者,由本館通知限期補正資料,逾期未補正者,視同資格不符。除須補件項目外,如無特殊因素,不得變更其他資料。 (二)審查會議由本館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委員會」評審之。 (三)審查結果於109年11月30日前公告於本館網站。 ※徵選相關諮詢請洽承辦人員 (02)2621-2830 分機213 鄭小姐,ak0837@ms.ntpc.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