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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

111年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

報名時間: 2022-08-01 ~ 2022-09-30

主辦單位: 教育部教育部青年發展署

主辦單位電話: 02-7736-5235(劉祉延)

一、目的:

為落實志願服務法,表揚對推動學校教育、社會教育、體育業務及青年發展業務,有具體優良事蹟之績優志工、志願服務團隊及運用單位,倡導志願服務無私奉獻精神,提升志願服務品質與效能,齊心為推展教育業務努力,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推薦日期:111年8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以郵戳為憑)

二、依據:

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三、主辦機關: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

四、執行機關: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青年署)。

五、推薦單位:

本部及所屬運用志工或志願服務團隊推展教育業務之機關(構)、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本部主管之法人或經政府立案之團體。

六、獎勵資格:

(一)志工:於運用單位從事志願服務工作,連續服務2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達2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並經所屬運用單位考核具有績效者。

(二)志願服務團隊:經運用單位備查在案,於運用單位連續服務1年以上,志工人數達10人以上,並經運用單位考核具有績效者。

(三)運用單位:訂有志願服務團隊組織規定,運作良好,並有定期、持續推動服務之事蹟,且團隊至少成立滿3年,志工人數達30人以上,並經本部審查成績優良者。

七、評選內容及獎項:

(一)志工:自90年12月6日至每年6月30日止,領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持續參與教育業務志願服務工作,連續服務年資滿2年以上者,累計服務時數分別達3,000小時、2,000小時、1,500小時、1,000小時及200小時以上者,經審查通過後,分別頒給鑽質獎、金質獎、銀質獎、銅質獎及青學獎,其中青學獎需具學生身分。

(二)志願服務團隊:就志工管理規劃(20%)、服務績效(40%)、教育訓練(20%)、志工運用統計與督導(10%)、服務特色或特殊貢獻(10%)等綜合評審,確有績效者,頒給獎座及獎狀,得獎名額擇優最多以10名為原則。

(三)運用單位:就志願服務團隊志工運用規章(20%)、教育訓練(20%)、志工運用管理說明(20%)、與團隊互動(20%)、創新事蹟(20%)等綜合審查,確有績效者,頒給獎座及獎狀,得獎名額擇優最多以10名為原則。

八、推薦方式:

(一)志工:

1.青學獎:

(1)由學生填具報名表並檢附申請應備文件,送就讀學校審查。

(2)請學校覈實審查其服務時數及學生身分後,於每年8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備文檢附青學獎推薦清冊(附表1)及個人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正本送青年署辦理,其餘申請資料留存學校,以備查驗。

2.鑽質、金質、銀質、銅質獎:

(1)由志工填具績優志工報名表,並檢具申請應備文件,送所屬運用單位審查。

(2)各運用單位應覈實審查,擇符合資格並具有績效者,依獎項分別造冊推薦(附表2),於每年8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備文並檢附相關資料送青年署辦理評審。

3.各志工獎項推薦名額,除青學獎無限制外,均不得超過該運用單位符合推薦資格志工人數之3分之1,但符合推薦資格志工人數未達3人者,得推薦1人。

4.每位志工每年僅限申請1項獎勵,且曾獲頒教育業務獎勵辦法所訂同等次獎項者,不得重複申請及推薦。

(二)志願服務團隊:

1.由志願服務團隊填具績優志願服務團隊報名表,並檢具申請應備文件,送所屬運用單位審查。

2.各運用單位擇符合資格並具有績效者,於每年8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造冊推薦(附表3),並備文檢送相關資料送青年署辦理評審。

3.曾獲本項獎勵者,於得獎後3年內,不得再推薦。

(三)運用單位:

1.由運用單位覈實填具報名表並檢附申請應備文件,於每年9月15日前送本部各業務單位審查。

2.本部各業務單位審查成績優良者,於每年9月30日前造冊推薦(附表4) ,並備文檢送相關資料送青年署辦理評審。

3.曾獲本項獎勵者,於得獎後3年內,不得再推薦。

(四)各推薦單位應依規定時間辦理推薦,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收件。

九、申請應備文件:

(一)志工:

1.青學獎報名表(附件1)或績優志工報名表(附件3)。

2.教育業務運用單位開立之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影本。

3.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含封面及內頁時數,請統一以A4大小紙張影印)。

4.志工個人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正本(附件2)。

(二)志願服務團隊:

1.績優志願服務團隊報名表(附件4)。

2.近三年半之志願服務推動情形,含志工管理規劃、服務績效、教育訓練、志工運用統計與督導、服務特色或特殊貢獻等相關資料。(範例:自108年1月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3.團隊成立備查在案之文件影本。

(三)運用單位

1.績優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報名表(附件5)。

2.近三年半之志願服務推動情形,含志工運用規章、教育訓練、志工運用管理說明、與團隊互動、創新事蹟等相關資料。(範例:自108年1月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十、評審方式:

(一)志工:青年署就各推薦單位所送資料進行審查,推薦應備文件不全或資格不符者,不予受理。

(二)志願服務團隊、運用單位:

1.初審:青年署初步審查各推薦單位所送資料,推薦應備文件不全或資格不符者,不予受理。

2.複審:由青年署聘請志願服務領域之專家、學者及社會賢達人士組成評審小組,進行複審評選,必要時得以訪視或面談方式評選,並擇優獎勵之。

十一、表揚方式:

(一)績優運用單位由本部辦理表揚。

(二)各志工獎項得主及績優志願服務團隊,由各運用單位自行辦理表揚。

十二、注意事項:

(1) 各單位推薦績優志工,應依不同獎項檢附應備文件1份,推薦績優志願服務團隊、運用單位應檢附一式6份(正本1份、影本5份),資料請用A4規格紙張,以word標楷體12字型,固定行高23pt,直式橫書繕打,正反面列印,總頁數不得超過30張(60頁,含佐證資料,佐證資料應單獨編列成冊並註明頁碼),並裝訂於左側。

(2) 上述格式、張數不符者,列入評審參考。

(三)所送資料概不退還,推薦單位請自行留底。

十三、作業期程:

作業流程請參照附圖1,各階段作業期程如下:

(一) 推薦資料收件日期:每年8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二)公布所有獎項獲選名單:每年11月15日前。

(三)辦理表揚:由各單位自行訂定辦理時間。

十四、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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