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臺南市議長盃三對三籃球賽
112年臺南市議長盃三對三籃球賽 競賽規則
一、參賽須知
(一)參賽者於競賽當天攜帶學生證及健保卡(或身分證)雙證件「正本」,進行報到檢錄,證件不全及檢錄逾時者,視同棄權。
(二)開賽3分鐘內未到場者,裁判即判決棄權,由對方晉級。
(三)各隊隊員至多4人,設隊長1人,並為唯一發言人,需有3人始可上場比賽,不足3人以棄權論。
(四)參賽隊伍依大會公布賽程進行比賽,開賽發球權以以裁判躑硬幣決定。
(五)晉級決賽隊伍球員,以初賽報名名單為準,不得更換名單。
(六)球員必須遵守裁判之判決,如有不服,裁判有權終止比賽。
(七)主辦單位保有以公告方式隨時解釋、補充、修改、變更本活動之權利。
二、時間規定與勝負判定:
(一)比賽採取8分鐘8分制;最後30秒依規定停錶,其餘時間皆不停錶;以先得10分或比賽時間結束時,分數領先者為勝。
(二)每隊每場比賽可暫停一次,暫停時間為30秒。
(三)如正規比賽時間終止,雙方比分相同,將進行延長加賽1分鐘,分數較高之隊伍或先得2分之隊伍立即獲勝,如兩隊仍同分,將進行PK賽先進球者獲勝。
三、得分判定:
三分線內進籃分數為1分,三分線外為2分,罰球進籃為1分。
四、犯規罰則:
(一)每場比賽每名球員犯規達(含)4次則喪失該場比賽資格,若球隊場上人數少於2人,裁判得判定該隊淘汰。
(二)三分線內投籃犯規罰1球,三分線外投籃犯規罰2球。
(三)單一隊伍團隊犯規達(含)7次以上9次(含)以下,對手可罰2球。
(四)單一隊伍團隊犯規超過9次,對手隊伍可罰2球且獲得球權。
五、球權規定:
(一)賽前由裁判擲銅板決定球權。
(二)進攻方進籃後,防守方獲得球權可自行運球給隊友至三分線外後,方可開始進攻,不須進行洗球。
(三)攻守球權互換時,持球者須雙腳站立三分線外後,始得進攻。
六、換人規則:
(一)於死球或球權輪替時可進行人員替換,替補球員須觸碰下場球員身體後方可進場比賽。
(二)球員替換裁判不另提醒與暫停時間。
七、競賽附則:
(一)裁判之判決,球員不得提出異議,若比賽中球員言行不當,裁判有權判該名球員技術犯規或強制驅逐出場。
(二)若遇判決紛爭,由裁判長召集該場執行裁判共同會商決定,其判決即為最終判決,不受理申訴。
(三)參賽球隊於每場比賽檢錄時,需提供身份證明文件,比賽隊伍皆可於賽前提出身份查核,賽後提出無效。
八、除上述規則外,悉適用最新之國際三對三籃球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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