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新竹美展徵件
2019新竹美展徵件 簡章
一、計畫目標︰
為倡導新竹縣市藝文風氣,促進地方文化藝術健全發展,鼓勵藝術工作者研究、創作,以提昇藝術創作水準,落實藝術與生活結合之理念。
二、辦理單位︰
(一) 主辦單位︰新竹縣政府、新竹市政府
(二) 承辦單位︰新竹縣政府文化局、新竹市文化局
三、實施方式︰
分邀請與徵選作品,作品共分7類,由新竹縣市每年輪流辦理。
(一)邀請作品︰由主辦單位就下列原則邀請之,接受邀請者不得就該類再參加比賽。
- 1.本屆美展評審委員。
- 2.曾獲近3屆新竹美展竹塹獎得主,列為邀請對象,但以邀請3次為限。
(二)徵選作品:
- 1.凡出生或現設籍、居住、就學、就業(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新竹縣、市之藝術創作者皆可參賽。
- 2.以本人106年以後創作(攝影類參賽作品須為106年以後拍攝),且未曾於各種競賽得獎之作品為限,每人限參加乙類,每類以乙件為限。
- 3.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取消參賽資格:
- (1)非本人106年以後創作(攝影類參賽作品106年以後拍攝)者。
- (2)作品曾參加國內外各種競賽得獎者。
- (3)實體作品與初審相片原標示尺寸不合者。
- (4)未依規定送件者。
- (5)參賽者如有抄襲、重製及冒名頂替之情形,或違反簡章有關規定者,除自負法律 責任外,承辦單位得逕取消其參賽資格,並限3年內不得參賽。
四、責任:
(一)承辦單位對徵展及邀請作品負保管之責,惟遇人力不可抗拒情事、作品材質脆弱、作品本身結構及裝置不良、裝箱作品未標示開箱圖示,導致作品裝卸遭受損害者,承辦單位不負賠償之責。
(二)凡入選以上作品,應全程配合主(承)辦單位辦理作品展出及專輯出版等事宜,不得拒絕。
(三)主辦單位得要求竹塹獎得獎者出席相關宣傳活動。
(四)作品送件時油料未乾或裝裱未完善者,參賽者須自負損傷責任。
五、保險:
邀請作品:保險期限自作品收件後至作品展畢退件之日止。保額以作者報價,務請於送件表格中申明,惟作品申報價格過高,至影響保費預算支出者,得送請籌備委員會議定價格,作者不得提出異議。
徵選作品:參加審查之作品,保險期限自6月11日作品收件截止日起至退件截止日止,保額最高賠償金每件作品均以新台幣貳萬元計。
各類作品經決審獲入選以上獎項者,每件作品保額均以新台幣伍萬元計,竹塹獎以新台幣十萬元計(若需提高保額者,可自行付費加保。)作品出險時,以投保金額為理賠上限,作者不得異議。
六、退件:
(一)決審未入選作品自退件通知後逾一星期未領取者,由承辦單位逕行處置,不得提出異議。
(二)展出作品未領回者於108年10月21日(星期一)以後全部採託運退件,運費、包裝費自付,承辦單位不負安全保管及運送過程所遭致損失之責。
七、獎勵:
竹塹獎:各類取乙名,獎金每名新台幣壹拾萬元正(含獎金及收藏費),獎狀乙只與專輯10冊,作品由承辦單位分別收藏(攝影作品含原底片或高階電子檔,書法篆刻類含盒裝印石)。
紀念獎:本屆分設水墨膠彩類范天送紀念獎、油畫類鄭世璠紀念獎、攝影類鄧南光紀念獎及水彩類陳在南紀念獎,獎金每名新台幣貳萬元整,將由評審委員於各類別優選中擇一獲得, 除優選獎狀外,並再頒贈紀念獎獎狀乙只。
優選:各類約取4名,獎金每名新台幣壹萬元正,獎狀乙只與專輯3冊。
佳作:各類約取6名,獎金每名新台幣伍仟元正,獎狀乙只與專輯3冊。
入選:各類組設若干名,每名發給獎狀乙只與專輯2冊。
註 :(一)作品未達評審委員認定之標準,獎額得從缺。(二)獎金內含所得稅。
八、頒獎典禮:
日期:108年9月28日(星期六)上午10:00(日期暫定,邀請函另寄)。
地點:新竹縣政府文化局美術館A5展覽廳
九、權利:
(一)展覽作品主(承)辦單位有研究、攝影、宣傳、網頁製作、展覽、電子書發行、出版以及出版品販售等權利,作者不得對主(承)辦單位行使著作人格權。
(二)參賽資格如有疑異,經查證不符資格者,取消獲獎資格,如已發給獎金、獎狀時,主(承)辦單位得追回所領獎金、獎狀。
十、美展作業時程表:
作業階段 | 時 間 | 備 註 | ||||||||||||||||||||||||||||||||||||||||||||||||||||
簡章公告 | 即日起~108年6月11日 | 本美展簡章可至新竹縣、市文化局服務台索取,或逕上: | 新竹縣政府文化局網站www.hchcc.gov.tw | 新竹市文化局網站https://culture.hccg.gov.tw/下載。 | ||||||||||||||||||||||||||||||||||||||||||||||||||
參賽作品 | 及 | 近三屆竹塹獎 | 得主邀請展 | 收件 | 日期:108年6月9日(日)至6月11日(二) | 時間:09:00~11:30、13:00~16:30 | ◎請自行送達指定之收件地點,不受理郵寄方式送件。 | ◎地點: | 新竹縣政府文化局美術館 (水墨膠彩、水彩、綜合媒材創作類)。 | 新竹市文化局竹軒畫廊(書法篆刻、工藝類)。 | 新竹市文化局演藝廳A、B展區(油畫、攝影類)。 | ◎收件方式: | 參賽者應填具報名表件並檢送4×6相片3張(參賽作品1張、參考作品2張)、同時繳交參賽實體作品及參展資格證明文件。所有參賽紙本資料審查後一律不退還,送件前請自行拷貝留存。 | |||||||||||||||||||||||||||||||||||||||||
初、決審 | 預定108年6月19日前辦理 | 審查結果於6月21日(五)前公布於承辦單位1樓布告欄及網站,並個別通知。 | ||||||||||||||||||||||||||||||||||||||||||||||||||||
決審未入選 | 作品領回 | 日期:108年6月23日(日)至6月25日(二) | 時間:09:00~11:30、13:00~16:30 | 憑領據分別至原送件地點辦理。 | ||||||||||||||||||||||||||||||||||||||||||||||||||
展覽 | 日期:108年9月25日(三)至10月13日(日) | 時間:新竹縣政府文化局美術館 | 09:00~17:00 | (週一休館;週二至週五12:00~13:00休館) | 新竹市文化局梅苑畫廊及竹軒畫廊 | 09:00~12:00、13:00~17:00(週一休館) | 地點: | 新竹縣政府文化局美術館、 | 新竹市文化局梅苑畫廊及竹軒畫廊。 | |||||||||||||||||||||||||||||||||||||||||||||
頒獎典禮 | 108年9月28日(六)上午10:00(日期暫定) | 地點: | 新竹縣政府文化局美術館A5展覽廳(邀請函另寄)。 | |||||||||||||||||||||||||||||||||||||||||||||||||||
參展作品領回 | 日期:108年10月13日(日)17:00~18:00 | 108年10月14日(一)09:00~17:00 | 憑領據分別至展出地點辦理。(評審委員邀請作品由承辦單位另行運送) |
註: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公布於新竹縣政府文化局、新竹市文化局網站。
十一、徵展類別及規格、送件及展覽地點︰(送件請同時繳交實體作品及參賽資料)
類別 | 規 格 | 作品送件及展覽地點 | |||||||||||||||||||||||||||||||||||||||||
水墨膠彩類 | 1.含水墨、膠彩,其創作形式、思想架構、筆法、內容不拘。 | 2.卷軸: | 限直式,裱裝完成之尺寸,總寬不得超過110公分,總長不得超過230公分,並須精裱及附加塑膠套。 | 3.裝框: | 畫心尺寸最小不得小於54×39公分,作品需完成裝裱,完成後尺寸不得超過180×120公分。 | 新竹縣政府文化局美術館 | 30295新竹縣竹北市縣政九路146號 | 03-5510201分機809 | |||||||||||||||||||||||||||||||||||
水彩類 | 1.含水彩、粉彩、鉛筆、炭筆、彩色墨水等,其創作形式不拘,以能發揮最佳平面創作力為主。 | 2.作品大小: | 畫心尺寸不得小於54×39公分,作品需完成裝框,完成後之最大尺寸不得超過150×150公分。 | ||||||||||||||||||||||||||||||||||||||||
綜合媒材創作類 | 1.作品材料、形式不拘,具藝術價值之作品,包含: | (1)各種材質之雕塑與表現。 | (2)應用設計: | 含電腦繪圖(平面)、版畫、插畫、包裝設計、工業設計等。 | 2.平面作品: | 畫心最小不得小於54×39公分,需裝裱完成,長與寬最大不超過160公分(含連作),重量不得超過60公斤。 | |||||||||||||||||||||||||||||||||||||
綜合媒材創作類 | 3.立體作品: | 尺寸長、寬不超過100公分,高最大不得超過160公分,重量不超過60公斤。需能平穩站立於地面上,並請以堅固木箱裝運,外箱須貼組裝完成相片,請自行負擔搬運、組裝。獲竹塹獎者須提供木箱或堅固之容器以利收藏。 | 4.參賽者使用之創作媒材及裱裝材料應避免使用易碎材質,承辦單位有權當場認定,不予收件。 | 5.小件及精細作品,請加墊座及壓克力盒裝妥固定。 | 新竹縣政府文化局美術館 | 30295新竹縣竹北市縣政九路146號 | 03-5510201分機809 | ||||||||||||||||||||||||||||||||||||
書法篆刻類 | 1.含書法、篆刻,其創作形式、思想架構、筆法、內容不拘。 | 2.卷軸: | 限直式,裱裝完成之尺寸,總寬不得超過110公分,總長不得超過230公分,並須精裱及附加塑膠套。 | 3.裝框: | 直式、橫式均可。裝框完成後之尺寸,最大長邊不得超過180公分,短邊不得超過100公分。 | 4.聯屏: | 作品均以裝裱完成後之尺寸合併計算,總長寬比照卷軸、裝框。
5.篆刻: 直式卷軸或直式、橫式裝框均可(手卷不收),鈐印不得少於十方(以閒章為主,並酌加邊款),參賽者連同印石盒裝送審。 |
新竹市文化局 | 30054新竹市東大路二段15巷1號 | 演藝廳 | 30054新竹市東大路二段17號 | 03-5319756分機241至243 | |||||||||||||||||||||||||||||||
油畫類 | 1.含油彩、壓克力等,其創作形式不拘,以能發揮最佳平面創作力為主。 | 2.作品大小: | 連作不收,作品需完成裝框,裝框後長邊不得超過176公分,短邊不得小於60公分。 | ||||||||||||||||||||||||||||||||||||||||
攝影類 | 1.必須本人106年以後拍攝之作品。 | 2.正片、負片或數位不拘,長邊以24英吋(61公分)為限,短邊不得小於12英吋(30.5公分)。作品需完成裝裱,裝裱完成之尺寸長邊不得大於36英吋(91公分)。(含連作) | 3.同時繳交數位圖檔光碟1份,內含300dpi/JPEG格式之原吋作品圖檔。 | 新竹市文化局 | 30054新竹市東大路二段15巷1號 | 演藝廳 | 30054新竹市東大路二段17號 | 03-5319756分機241至243 | |||||||||||||||||||||||||||||||||||
工藝類 | 1. 作品材料、形式不拘。含陶瓷、雕刻、編織、金工、紙藝、塑膠、玻璃、木工、漆藝、竹編…等,具實用機能性質為主。 | 2.平面作品: | 畫心最小不得小於54×39公分,需裝裱完成,長與寬最大不超過160公分(含連作),重量不得超過60公斤。 | 3.立體作品: | 尺寸長、寬不超過100公分,高最大不得超過160公分,重量不超過60公斤。需能平穩站立於地面上,並請以堅固木箱裝運,外箱須貼組裝完成相片,請自行負擔搬運、組裝。獲竹塹獎者須提供木箱或堅固之容器以利收藏。 | 4.編織作品長不得超過150公分(裱於圖板者同平面作品)。 | 5.小件及精細作品請加墊座或壓克力盒以利展出,送交原件時請裝箱以利搬運。 |
十二、其他:
(一)作品具實用價值或藝術價值,由參賽者自行判斷參展類別。
(二)以上各類作品收件不足30件者,得併入其它類別審查,不得異議。
(三)縣、市文化局得視各類得獎件數,調整展出地點。
(四)作品若不符合本簡章之規定,不予以收件及審查。
(五)作品不得以電腦輸出或其他複製方式產生之成品為底、再經塗飾而成,否則將視為違規,取消參賽資格。
(六)主辦單位擁有最終裁定權。參加本美展,即視同承認本簡章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補充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