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學年度。中華民國大專校院慢速壘球錦標賽

108學年度。中華民國大專校院慢速壘球錦標賽

報名時間: 2020-06-01 ~ 2020-06-12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主辦單位電話: 02-2771-0300轉25

主辦單位Email:hao760514@mail.ctusf.org.tw

壹、依 據:

教育部體育署109年3月12日臺教體署學( 三 )字第1090008978函辦理。

貳、宗 旨:

藉舉辦全國大專校院壘球活動增加校際交流,倡導運動風氣,提昇運動水準,並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特舉辦本比賽。

參、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

肆、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伍、主辦城市:嘉義市政府

陸、協辦單位:

中華民國壘球協會、大同技術學院、嘉義市體育會壘球委員會。

柒、贊助單位:

柏僑企業有限公司

捌、比賽日期:

109年7月6日( 週一 )至10日( 週五 )計五天。

玖、比賽地點:

嘉義市運三壘球場及嘉興棒球場。

拾、參加單位:

凡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會員學校均可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比賽,每單位在同一組以參加壹隊為限( 參賽球員不可重覆報名及跨級或跨組比賽 )。

拾壹、參加資格:

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108學年度第2學期正式註冊在學之學生( 教育部頒布 之正式學制者,選讀生、先修生、補習生、空中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 練班不得參加 )。軍、警校院以正期生及專科部學生為限,空中大學之運動員必須 是108學年度正式註冊選課之學生始得參賽。( 需檢附參賽運動員第二學期註冊繳 費證明及選課單影本 )。108學年度之應屆畢業生需檢附畢業證書。

拾貳、比賽分級、分組︰

一、 公開男生組︰大專校院之在學男生。
二、 一般男生組、女生組:限大專校院非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且無運動績優生之隊伍。
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一般級各組之競賽:
( 一 ) 具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之學生。
( 二 ) 曾經以大專校院運動成績優良學生招生管道錄取者。
( 三 ) 曾具社會甲組及大專棒球聯賽公開組、全民運動會慢速壘球種類或曾具職業 棒球球員資格者。
( 四 ) 曾入選各運動種類及參加正式錦標賽之國家代表隊者。
四、 前述「大專校院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係指下列系所:

編號 單位( 學系 )名稱 編號 單位( 學系 )名稱
1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學系、運動競技學系

( 含碩士班 )

10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運動學系( 含碩士班 )
2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含碩士班 ) 11 國立臺南大學體育學系( 含碩士班 )
3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含碩士班 ) 12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體育學系( 含碩士班 )
4 國立嘉義大學體育與健康休閒學系暨研究所 13 國立臺東大學體育學系( 含碩士班 )
5 國立屏東大學體育學系( 含碩士班 ) 14 國立東華大學體育與運動科學系( 含碩士班 )
6 臺北市立大學–體育學系、陸上運動學系、水上運動學系、球類運動學系、技擊運動學系、競技運動訓練研究所 15 輔仁大學體育學系( 含碩士班 )
16 中國文化大學體育學系( 含運動教練碩士
編號 單位( 學系 )名稱 編號 單位( 學系 )名稱
班 )、技擊運動暨國術學系
7 國立體育大學–陸上運動技術學系、球類運動技術學系、技擊運動技術學系、競技與教練科學研究所 17 國立中正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8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體育學系、競技運動學系、技擊運動學系、球類運動學系、體育研究所 18 國立高雄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9 國立清華大學體育學系( 含碩士班 )( 原國立新竹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含碩士班 ) 19 長榮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所 )

拾參、報名方法︰

一、 日期:自民國109年6月1日( 星期一 )上午9:00起至6月12日( 星期五 )下午5:00止,逾期 不予受理。
二、 手續:採網路線上球隊註冊及人員報名一次作業,參賽單位於人員註冊期間輸入所屬 學校帳號、密碼,即可進入系統開始進行網路註冊及報名作業,依規定報名名 額完成線上報名後應列印報名表( 含統計資料及競賽報名資料 )並加蓋校印或體 育行政主管單位或課外活動組戳章併同競賽活動費之匯票,以掛號郵寄中華民 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活動組王士豪收,始完成報名手續。
三、 球員註冊資格請依據本規程第拾壹及拾貳條規定辦理,則該球員視同未完成註冊。
四、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報名職員及球員註冊所提供之個人資料,中華民國大專院校 體育總會僅供於彙編秩序冊、成績紀錄及報告書使用,不另作為其他用途。
五、 每隊可報領隊 1 名,總教練 1 名,教練 3 名,管理 1 名,秘書 1 名,球員 20 名( 含隊 長 )。
六、費用:每隊繳交競賽活動費新台幣3,000元整( 請用郵局匯票,抬頭書寫中華民國大 專院校體育總會 )。
七、 保險:凡報名運動員之保險由所屬學校自行投保,主辦單位已為參賽隊職員投保比 賽場地公共意外責任險。
八、 大專體總地址:臺北市中山區〈10489〉朱崙街20號13樓。
電話:( 02 )2771-0300*25 傳真:( 02 )2771-0305
報名網址: www.ctusf.org.tw
電子信箱: hao760514@mail.ctusf.org.tw

拾肆、競賽辦法︰

一、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2018-2021規則
( 公開組投球不限高度;一般組投球限定高度 )。
二、 比賽用球:採用大會指定比賽用球。
三、 比賽制度:每場比賽採七局制,相關規定如下:
( 一 ) 比賽之時間限制為每場六十分鐘( 不足五分鐘不開新局 ),好壞球數,則由一好一壞球開始計算。
( 二 ) 各組視報名隊數決定賽制;若該組報名隊數未滿2隊時,該組比賽取消。
( 三 ) 本競賽需採用符合壘球規則之木( 竹 )製球棒。
( 四 ) 若賽滿四局雙方相差十分或五局七分以上時,則比賽提前結束。
( 五 ) 比賽賽制若採循環制( 視報名隊數,以三隊或四隊一組為原則辦理分組循環 ):
1.比賽雙方在賽完正規時間或局數時,得分相等不延長比賽,以和局判定,成績並列。
2.循環賽各小組第一場敗隊先行與第三隊進行第二場賽事。
( 六 ) 複、決賽賽制採單敗淘汰制。
四、計分方法即勝負名次判定:
( 一 ) 勝一場得二分,敗一場得零分,和局各得一分,總積分多者為先。
( 二 ) 凡中途棄權退出比賽或經大會判定失格之球隊不列入名次,其已賽之相關各隊成績不予計算,往後之出賽權亦予取消。
( 三 ) 如遇兩隊積分相同時,視其勝負,勝者為先。
( 四 ) 如遇兩隊以上積分相同時:
1.相關隊失分少者為先。
2.總失分少者為先。
3.相關隊得分多者為先。
4.總得分多者為先。
5.以上均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拾伍、領隊會議:

一、日期:109年6月24日( 星期三 )下午2時整,不另通知。
二、 地點:教育部體育署二樓會議室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2樓。
三、 參加會議者,如非領隊本人或持有授權代理委託書之教練,僅能以列席身分出席。
四、 有關球員資格問題有疑問時,可在會議中提出,交由大會處理。
五、 領隊會議無權作有違『競賽規程』之決議,否則其決議視同無效。

拾陸、比賽抽籤:

一、如未派代表出席者、屆時由主辦單位代為抽籤,不得異議。
二、 種子隊分配︰ 分兩組或兩組以上循環賽時,以107學年度大專校院慢速壘球錦標賽各組前四名隊伍列為種子隊,種子隊先抽籤分配後,其餘各隊再依大會規定抽籤。
三、 抽籤完成後,立即繕印秩序冊,各隊不得更換名單。

拾柒、競賽規定事項︰

一、頒獎:訂於每一組最後一場比賽結束後隨即舉行。
二、 運動員應準時到場比賽並於賽前三十分鐘向大會提出比賽名單。
三、 運動員出場比賽時,必須攜帶本學期註冊有效之學生證需蓋當學期註冊章( 免蓋註冊章之學校 需檢附在學証明 )及照片清晰之身分證以備查驗,108學年度之應屆畢業生另需檢附畢業證 書,由參賽兩隊相互查核,違者不得出場比賽。
四、 球隊在該場比賽開賽時,需有教練或球隊隊職員( 含隊長 )到場方可比賽;若逾規則規定之比賽時間仍未到者,則由該場比賽執法裁判沒收該場比賽。
五、 未經報名之隊職員不得進入球員休息室。
六、未經報名之球員不得出場比賽。
七、 運動員應遵守規則、服從裁判,否則裁判有停止其繼續比賽之權利。
八、 凡比賽時發生非規則或本規程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審判委員會決定之,其判決即終決。
九、 若逢下雨、天災等因素,未能賽完者,若已賽完四局以上者則可裁定勝負;未滿四局者成績保留另定時間繼續比賽;未滿一局則重新比賽,保留賽應以原出賽人員繼續賽完( 原出場名單不得更改 )。
十、 除比賽用球外,其餘裝備請各隊自行準備。
十一、 比賽時一律配戴雙耳安全頭盔。
十二、 球衣隊名一律採用中文校名於胸前,未依規定禁止其出賽。

拾捌、獎勵︰

一、 各組報名隊數在十八隊( 含 )以上時取優勝前六名;八至十七隊時取四名;五至七隊時取三名;三至四隊時取二名,由大會各頒獎盃乙座。
二、 每組參賽隊伍達 5 隊以上時,為鼓勵各組前三名,柏僑企業有限公司提供第一名壹萬元、第二名捌仟元、第三名伍仟元等值商品以資鼓勵。
三、 每組設有最佳教練獎、投手獎、最有價值球員各一名,由大會頒發獎狀乙只;最有價值球員由柏僑企業有限公司提供之商品以資鼓勵。

拾玖、罰則︰

一、 各隊如有不符於規定之運動員出賽時,一經查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所有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取消該單位所獲得之成績( 名次 )並繳回所領之獎品,並函請主管單位議處。
二、 比賽期間如有運動員互毆、侮辱裁判事情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運動員出賽外,並報請主管單位議處。
三、 運動員的身份證明不符合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學校負責。
四、 違反上述一、二、三所列情形者,將分別函告所屬學校及主辦單位,並停止該單位參加大專體總所舉辦之各項比賽一年。
五、 配合教育部品德教育,參賽隊職員及運動員於比賽場域( 含休息區 )禁止抽煙、嚼 檳榔及飲酒等脫序行為,如有違反者直接由主審驅逐出場,並禁止參與後續比賽, 情節嚴重者報請主管單位議處。

貳拾、申訴︰

一、凡規則有明文規定即有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二、 運動員資格之申訴,應於該場比賽開始前提出;其他申訴均應在該場比賽後三十分鐘內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三、 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受理;比賽進行中有不服裁判之判決時得由其領隊或教練向大會提出申訴,但比賽仍繼續進行,不得停止,否則以棄權論。
四、 申訴書由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後,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五、 有關運動員之資格申訴,由主辦單位當場檢查照相存證後召開相關會議處理。
六、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貳壹、附則:

一、 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球隊隊職員於比賽期間,請參賽單位自行投保意外傷害與醫療險。
二、 主辦單位已為參賽隊職員投保比賽場地公共意外責任險。
三、 本規程經大專體總審核報教育部體育署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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