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學年度中華民國大專校院五人制足球錦標賽

111學年度中華民國大專校院五人制足球錦標賽

報名時間: 2023-04-10 ~ 2023-04-25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主辦單位電話: 02-2771-0300分機20(陳煌榮先生)

主辦單位Email:ctusf11@mail.ctusf.org.tw

壹、依  據:

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臺教體署學(三)字第1120006484號函核備辦理。

貳、宗  旨:

為提倡大專校院五人制足球風氣,培養優秀足球球員並提升技術水準,特舉辦本比賽。

參、組  織:

一、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

二、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三、承辦單位: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足球委員會(臺北市立大學)、

四、協辦單位: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輔仁大學、中國文化大學、吳鳳科技大學、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國立屏東大學、國立政治大學國立雲林科技大學、臺北市立大學及各大專校院。

五、贊助單位:

Conti/詠冠體育用品有限公司

肆、報名日期:

一、日期:自112年4月10日(星期一)上午9時起至112年4月25日(星期二)下午5時止,登上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官網 https://www.ctusf.org.tw/鏈結「線上報名系統」辦理;以網路線上報名系統關閉系統時間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二、費用:每隊請繳交競賽活動費新臺幣3,000元整(請用郵局匯票,受款人抬頭請書寫「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競賽活動費寄達後一律不予退費。

三、人數:每隊可報名領隊1人、總教練1人、教練1至2人、運動防護員1人、管理2人,球員報名以20人為限(含隊長);各隊至少應報名教練1人並應優先報名為總教練;若未優先報名總教練人員,主辦單位得由報名教練人員名單依序逕行調整為總教練。

四、手續:採網路線上報名,各單位於輸入所屬學校帳號、密碼,即可進入系統開始進行網路報名,依規定完成報名後應列印職隊員清冊並加蓋校印或體育行政主管單位或課外活動組戳章,以掛號郵寄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活動組陳煌榮先生收,始完成職隊員報名手續(請將報名表乙份寄回)。

【註】網路報名系統於112年4月25日(星期二)下午5時關閉,網路報名系統結束後,即不接受任何更改;若因輸入誤植各項資料或涉本競賽規程本條第三款第三目規定者,該校備函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辦理更正並檢附須更正人員之身分證、居留證或學生證等足資辨識身分證明文件正面影本送。

五、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報名職隊員所提供之個人資料,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僅供於彙編秩序冊、成績紀錄及報告書使用,不另作為其他用途。

六、職隊員特別規定事項:

(一)公開女、男生組參賽總教練及教練人員報名特別注意事項:公開女、男生組球隊,其帶隊參賽總教練及教練應為各參賽學校專兼任教職人員或教練,不得以學生球員兼任;比賽時,總教練及教練或職隊員仍未到場者,得由主辦單位通知相關學校改正。

(二)一般組參賽球員得兼任該隊總教練、教練、管理、運動防護員等職務,惟不得兼任他校職隊員,違者取消該員球員參賽資格。

(三)球員特別注意事項:各參賽球隊辦理線上球員報名時,應與學生證相符,若球員學生證上記載之姓名採計中、英文並列之形式,以中文姓名為準。

(四)公開女、男生組球員特別注意事項:凡球員未具本競賽規程第捌條「球員參賽資格」第四款一至七目及第九目規定身分者(亦即不具有運動績優身分者),應註冊為「一般組」球員,而非「公開組」球員。

七、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以下簡稱大專體育總會):

地址:10489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13樓。

網站: https://www.ctusf.org.tw/

E-mail: ctusf11@mail.ctusf.org.tw

電話:02-27710300分機20。

傳真:02-27710305

聯絡人:活動組陳煌榮先生

八、國立雲林科技大學(以下簡稱雲林科大):

地址:640 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三段123號

網站: https://www.yuntech.edu.tw/

電話:05-5342601分機2704

傳真:05-5312022

聯絡人:體育室蔡宛臻老師

伍、比賽日期:

自112年5月16日(星期二)起至28日(星期日)止,各級組比賽日期將視報名參賽隊伍數調整安排。

陸、比賽地點: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體育館4樓(PU雙液型材料鋪設之地板)。

一、比賽場地之安排由主(承)辦單位協調之,假各參加比賽學校且具有場地設備完善之學校為優先,必要時可於各縣市政府所轄之公共球場比賽。

二、提供比賽場地並協助維護各參賽球隊職隊員及工作人員之安全,並得提供交通資訊、網路通(資)訊,妥善佈置比賽場地設備和過程錄影等,同時鼓勵學生到場觀賽加油。

柒、參賽單位:

一、凡大專體育總會會員學校均得組隊報名參加。

二、每校均得於公開女生組、公開男生組、一般女生組、一般男生組等組別各組一隊參加。

三、公開組及一般組登記球員須由「大專校院體育運動相關系所」(含足球運動績優生及獨立招生之足球專長學生)及非公開組身分之學生分別組成,且球員不得重複報名(每人限參加一隊)。

捌、球員參賽資格:

一、參加比賽之球員以各校本學年度第二學期正式註冊在學之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選讀生、先修生、補習生、空中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不得參加)。

二、軍、警校院以正期生及專科部學生為限;空中大學之球員必須是本學年度正式註冊選課之學生始得參賽。(須檢附參賽球員第二學期註冊繳費證明及選課單影本)。

三、登記公開女、男生組之參賽球員,其身分具本競賽規程本條第四款一至七目及第九目規定者(亦即具有運動績優身分者),參賽年齡限定25歲以下(即1998年01月01日至2005年12月31日間出生者)。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參加公開組之競賽:

(一)現就讀或曾就讀大專校院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之學生。

(二)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大專校院及專科學校五年制之學生。

(三)入學管道採計運動專長術科檢定或術科測驗(非基本體能)或運動成績之學生。

(四)曾報名參加中華民國足球協會所舉辦之社會甲組足球競賽並具球員資格者或具國內外職業足球球員資格者。

(五)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獲得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足球種類競賽、高中足球聯賽、全國中等學校足球聯賽、中華民國足球協會青年組足球賽、教育部足球種類升學輔導指定盃賽(十一人制足球、五人制足球項目)最優級組競賽前八名之球員。

(六)外籍學生及本國籍學生於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入選各競賽種類之國家代表隊運動員,唯身心障礙比賽之國家代表隊,不涉本競賽規程本條第四款一至五目者,得參加一般組。

(七)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參加國際運動總會、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舉辦之錦標賽、認可之國際比賽,或列有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之國際排名。

(八)現就讀於大專校院或研究所之學生,若就讀大專校院時不涉本競賽規程本條第四款一至六目者(亦即不具有運動績優身分者),得參加一般組。

(九) 參酌「中華民國112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競賽規程」第十條「參賽資格」第七款第一目「大專校院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係指下列系所:

編號 單位(學系)名稱 編號 單位(學系)名稱
1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學系、運動競技科學系(含碩士班) 10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運動學系(含碩士班)
2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11 國立臺南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3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12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運動競技與產業學士原住民專班
4 國立嘉義大學體育與健康休閒學系暨研究所 13 國立臺東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運動競技學士學位學程
5 國立屏東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14 國立東華大學體育與運動科學系(含碩士班)
6 臺北市立大學–體育學系、陸上運動學系、水上運動學系、球類運動學系、技擊運動學系、競技運動訓練研究所 15 輔仁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16 中國文化大學體育學系(含運動教練碩士班)、技擊運動暨國術學系
7 國立體育大學–陸上運動技術學系、球類運動技術學系、技擊運動技術學系、競技與教練科學研究所 17 國立中正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8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競技運動學系(含碩士班)、技擊運動學系、球類運動學系 18 國立高雄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9 國立清華大學運動科學系(含碩士班) 19 長榮大學運動競技學系(所)

五、凡經審判委員會或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大專體育總會同意核備判處停止比賽權之球員及相關職隊員,尚未恢復其權利者,不得下場比賽,該隊亦不得據此要求更換參賽球員、職隊員名單。

玖、比賽分組:

公開女生組、公開男生組、一般女生組、一般男生組。

一、公開女生組、公開男生組:凡就讀於大專體育總會會員學校且符合參賽球員資格者得組隊參賽。

(一)公開女生組:女生均可以學校為單位組隊參賽。

(二)公開男生組:男生均可以學校為單位組隊參賽;女生可與男生混合組隊參賽男生組比賽。

二、一般女生組、一般男生組:非公開組身分之學生得報名參加。

(一)一般女生組:女生均可以學校為單位組隊參賽。

(二)一般男生組:男生均可以學校為單位組隊參賽;女生可與男生混合組隊參賽男生組比賽。

拾、比賽制度:

各級組依據報名參賽隊數訂定比賽制度。

一、參賽隊數以競賽抽籤暨領隊會議參與抽籤隊數為計算標準。

二、女生各級組比賽制度:各級組參賽隊數未達二隊,不舉行比賽。

三、男生各級組比賽制度:各級組參賽隊數未達三隊,不舉行比賽。

四、詳細賽制與賽程於競賽抽籤暨領隊會議中確認。

五、公開女、男生組比賽制度:採不分區集中賽制,預賽取優勝8隊晉級決賽。

六、一般女、男生組比賽制度:

(一)預賽:採分區分組循環賽制,分組組數依各區報名隊數決定之,每組至多六隊,上學年度大專校院五人制足球錦標賽一般組前八名球隊依序為各分區種子球隊,至多選取八名種子球隊。

(二)分區原則如下:

第一區 第二區
縣、市名稱 臺北市 苗栗縣 臺中市 臺南市
新北市 宜蘭縣 南投縣 高雄市
桃園市 花蓮縣 彰化縣 屏東縣
基隆市 金門縣 雲林縣 臺東縣
新竹縣市 嘉義縣市 澎湖縣

(三)預賽各分區參賽隊數未達3隊,得併區舉行比賽。

(四)預賽取優勝晉級決賽。

(五)循環賽積分計分與名次判定依據本競賽規程第拾參條「比賽制度計分與名次判定」第一款規定辦理。

拾壹、比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公布之最新Futsal足球規則。

拾貳、比賽用球:

Conti/詠冠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型號S5000L-4-RS 4號低彈跳頂級TPU車縫五人制足球。

拾參、比賽制度計分與名次判定:

一、循環賽:勝一場得3分,和一場各得1分,敗一場得0分,以積分多寡判定名次;中途棄權或退出比賽者所有已賽完之成績一律不予計算;循環賽不加時賽,惟為提供循環賽後如兩隊積分相同時便於判定何者為勝方起見,於和局後立即比踢罰球點球(三球),兩隊各派踢球員一名比踢罰球點球,贏者立即獲勝,若平手再各派踢球員一名依序比踢罰球點球,以此類推直到分出勝負為止;該場次正式記錄仍為平手(和局),罰球點球不計球數。

(一)單循環:

1.兩隊積分相同時,依據下列順序判別名次。

(1)勝隊佔先。

(2)兩隊比賽為和局時,以該場次比踢罰球點球(三球)勝者佔先。

2.三隊(含)以上積分相同時,依據下列順序判別名次;三隊積分相等,依下列判定順序(1)(2)(3)(4)判定分組名次,於任一條件比序程序中,僅能分辨一隊順位而無法分辨出全部三隊順位,則應依次進入次一比序條件重新分辨順位。

(1)該循環賽中相關球隊比賽之正負球差多者佔先。

(2)該循環賽中相關球隊比賽之進球數多者佔先。

(3)該循環賽中全部球隊比賽之正負球差多者佔先。

(4)該循環賽中全部球隊比賽之進球數多者佔先。

(5)抽籤決定。

(二)雙循環:

1.兩隊積分相同時,以相關兩隊比賽勝負分關係依據下列順序判別名次。

(1)如相關兩隊比賽為兩勝或一勝一和,勝隊佔先。

(2)如相關兩隊比賽為各一勝一負(積分相等),以雙循環賽此二隊比賽成績依本條第一款第一目2.(1)(2)(3)(4)(5)依序決定名次。

(3)如相關兩隊比賽均為和局(二和),先依據本條第一款比踢罰球點球(三球)方式決定勝負關係,於罰球點球(三球)方式取得二勝隊伍,勝隊佔先;如為各一勝一負,且罰球點球各一勝一負,不計該相關場次罰球點球球數,以雙循環賽此二隊全部場次比賽成績依本條第一款第一目2.(3)(4)(5)依序決定名次。

2.三隊(含)以上積分相同時,依本條第一款(一) 2.(1)(2)(3)(4)(5)依序決定名次。

二、淘汰賽及名次賽:

決賽階段一般場次若兩隊比賽結束為和局則不延長加時比賽,應即刻依五人制足球規則規定比踢罰球點球(五球)決定勝負;特定場次若遇和局得進行加時比賽,主(承)辦單位競賽組得視需求指定特定場次並應事前於競賽抽籤暨領隊會議公告周知。

三、三戰兩勝賽及特定場次若遇和局時,應休息5分鐘後進行加時比賽6分鐘,球員不得離開球場,半場(上下半場各3分鐘)互換場地。如加時比賽再和局,則以踢罰球點球(五球)決定勝負。

拾肆、領隊暨抽籤會議:

請各參賽球隊到場參加抽籤,未到者由大會代抽;抽籤作業完成後則進行賽程排定作業;會議召開時間及地點如後,不另行通知。

一、時間:112年5月3日(星期三)下午3時整。

二、地點:體育聯合辦公大樓2樓會議室(104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2樓)。

拾伍、競賽須知:

參加比賽的各單位職隊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各參賽學校隊伍出場比賽時應有教練或學校教職人員在場。

二、各參賽學校應積極宣導運動愛品德活動,共創有禮貌祥和競賽環境。

三、各參賽學校應配合會場之規定,並於完賽後協助整理清潔球隊休息區(室),以維護環境衛生。

四、每場比賽時間為40分鐘(上下半場各20分鐘),中場休息5分鐘,以裁判計時為準,上下半場(含延長賽上下半場)結束前1分鐘停錶計時(如配合媒體轉播之場次全程停錶計時)。

五、各隊應於賽前20分鐘前向大會領取出賽單,填妥後提交大會競賽組或該場次第三裁判(紀錄員),未依規定提出名單者以棄權論,如比賽時間有更動,以大會通(公)告為準。

六、因故逾規定時間10分鐘未出場比賽之球隊以棄權論,取消該隊本學年度繼續比賽資格(已賽成績不予計算)。

七、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未獲大會競賽組同意或不按更改日期補賽未出賽及冒名頂替者,立即停止比賽,視同棄權,已賽成績不予計算。

八、總教練或教練於報名球員中,最多提出14名球員出賽及9人替補球員名單。未列入替補球員名單之球員,應離開球隊休息區。

九、登錄出賽球員必須攜帶學生證並繳交該場次臨場技術委員或第三裁判(紀錄員),以備查驗;學生證免(未)蓋上(下)學期註冊章認證、新生或尚未領取學生證者,須由就讀學校出示註冊在學證明,註冊在學證明上須黏貼相片,註冊在學證明上未黏貼相片者須配合具相片之學生證、身分證或居留證使用;未攜帶學生證或註冊在學證明之球員,該場次不得出場比賽。

十、登錄出賽球員必須攜帶健保卡或居留證,以備意外就醫時使用,無須繳交查驗。

十一、比賽場地實施嚴格秩序管制,當場比賽職隊員才能進入球員席及技術區域,中場時需互換球員席,並遵守足球規則『技術區域條款』之規定,參賽人員應有義務協同裁判及大會競賽人員共同管控球員席休息區秩序。

十二、替補球員均應穿著與比賽場中球員不同顏色之背心,各參賽球隊均應自行準備背心及隊長臂章。

十三、參賽單位應準備深、淺兩套球衣為原則,賽程表排名在前者應著深色球衣,在後者應著淺色球衣。(賽程表排名在前的球隊球員席休息區位於紀錄臺面向球場左側位置);各參賽單位辦理報名作業時應併同登記一般球員及守門員之球衣、球褲、長襪顏色。

十四、參賽單位球衣上不得有懸掛刺繡他國國旗、職隊隊徽、外國職業足球球團或俱樂部之標誌,以避免侵權紛爭。

十五、參賽單位球衣上應明確標示參賽學校之中文或英文校名或校徽及球衣背號、足以辨識球隊名稱之標誌;球衣號碼不得以膠帶黏貼,若以膠帶黏貼者,該球員該場次不得下場比賽,須改正後方可允許下場比賽;守門員若擔任普通球員時,球衣號碼必須相同。

十六、同隊球員不得穿著號碼相同的球衣,各參賽球隊球員球衣號碼以該球隊預賽第一出賽場次提交之出賽名單登載號碼為準(無論該球員場次出賽與否),逾期不得再行更改;逾期更改號碼球隊或球員,一經該場次臨場技術委員或大會競賽組發現出賽名單球衣號碼登載不實,應罰該球員次一出賽場次或複賽第一場次停賽一場。

十七、比賽一律穿平底球鞋或膠鞋。【符合五人制室內場地比賽規定】

十八、凡在比賽中被判令紅牌之球員或同一場兩張黃牌或比賽中累積兩次黃牌(不同場)之球員,該隊次一場比賽應罰停賽;若執行停賽後次一場次再得黃牌警告時,則應再『罰停賽』一場,以此類推。

十九、比賽中被判『警告』或『判罰離場』之球員,若犯規情形嚴重者,得依情節輕重逕由該場次臨場技術委員會同裁判商議提交正式報告送審判委員會議處。

廿、各參賽球隊本學年度本競賽最終出賽場次該場所產生之紅牌應累計至次學年度預賽一併計算;(若球員因畢業等因素轉換參賽單位者,紅牌仍應累計至下一學年度預賽一併計算)。

廿一、比賽中因天候、場地燈光電力因素或不可抗拒因素而暫停比賽,應由該場裁判會同臨場技術委員、競賽組人員及兩隊總教練或教練共同檢視研商暫停時間,如比賽因偶發事件停止並再繼續時,其停止前之比賽時間及記錄仍然有效;若短期無法恢復比賽而決定終止比賽時,該場比賽重賽,並由大會競賽組逕行通知相關隊伍更改日期補賽。

廿二、五人制足球錦標賽各級組賽事均安排運動防護員在場服務,惟僅限於比賽時產生傷害現場處理作業,若各參賽球員因舊有傷勢需處以預防性貼紮,請自備貼紮所需之耗材並請儘早預約辦理;比賽過程所產生之一般傷害由運動防護員處理,嚴重之傷害報請119由救護車就近轉送醫療院所處理。

廿三、各參賽單位於參賽報到時,同時提供學校6號(96╳144CM)校旗乙面以利場地佈置配合媒體轉播。

拾陸、獎勵辦法:

一、團隊獎:頒發年度優勝球隊乙項獎項。

(一)年度優勝球隊:球隊頒贈教育部體育署獎盃乙座。

(二)各級組依據參賽隊數(參賽隊數以競賽抽籤會議參與抽籤隊數為計算標準),按下列名額錄取優勝球隊:(女生組增額錄取一名)

1.二隊或三隊錄取一名。

2.四隊錄取二名。

3.五隊錄取三名。

4.六隊錄取四名。

5.七隊錄取五名。

6.八隊錄取六名。

7.九隊錄取七名。

8.十隊以上錄取八名。

(三)各級組取優勝球隊第一至八名。

(四)各級組錄取年度優勝球隊前三名隊伍,所有報名參賽職隊員頒贈大專體育總會獎狀乙紙;同時註冊總教練及教練者,得擇一給獎。

二、個人獎:頒發個人進球金、銀、銅靴獎及金手套獎等二項獎項。

(一)個人進球金、銀、銅靴獎:頒贈教育部體育署獎牌(盃)乙面及大專體育總會獎狀乙張;惟進球數為0者,獎項得從缺。依據本學年度五人制足球錦標賽於各級組前8強球隊所有比賽場次中球員進球數多寡依序遴選金靴獎、銀靴獎、銅靴獎等三名;進球數相等時,遴選順位如下︰

1.所屬球隊所有比賽場次較少者優先。

2.所屬球隊名次較優者優先。

3.抽籤決定。

(二)金手套獎(Golden Glove Award):頒贈教育部體育署獎牌(盃)乙面及大專體育總會獎狀乙張,由該組第一名之總教練或教練推薦產生。

拾柒、申  訴:

比賽有爭議者得依下列規定提起申訴:

一、國際五人制足球競賽規則(以下簡稱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二、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臨場技術委員判決,以其判決為終決。

三、規則無明文規定,且臨場技術委員無法判決或球員資格之疑義,提交審判委員會判決之,其判決為終決。

四、有關各項爭議申訴案件應以書面形式為之,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但比賽仍須繼續進行,不得停止比賽。

五、有關競賽爭議申訴案件,依據中華民國足球協會頒訂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於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向該場次臨場技術委員或裁判長提出書面(如附件一)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隊領隊或總教練簽名方予受理。

六、有關參賽球員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之申訴,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於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向該場次臨場技術委員或裁判長提出書面(如附件二)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有關參賽球員資格不符等申訴,應由檢舉方檢齊參賽球員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之書面證明資料提出檢舉申訴,善盡舉證責任。書面申訴應由該隊領隊或總教練簽名方予受理,臨場技術委員或裁判長受理申訴後應立即將申訴案送請審判委員會審議,其判決為最後終結。

七、有關參賽球員資格不符等申訴,應由檢舉方檢齊參賽球員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之書面證明資料併同申請書提出檢舉申訴,否則不予受理。

八、任何申訴均須繳交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整,如經裁定不受理申訴時,退還其保證金;如經裁定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裁定申訴事實不成立時,沒收其保證金並納入本比賽之相關費用。

拾捌、罰  則:

一、球隊違規:

處理有關球員資格不實、未具參賽資格或冒名參賽、放水和有違運動精神、球隊申請放棄比賽或無故棄權之情事。

(一)參賽球員如有違反本競賽規程第捌條「球員參賽資格」各款規定或冒名參賽情事,經申訴程序並召開相關會議查證屬實,依下列罰則處分之:

1.取消該隊繼續參賽資格及已賽成績、名次,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盃(牌)、獎狀。

2.停止該球隊學校參加次學年度大專五人制足球錦標賽。

3.所屬領隊、總教練、教練及管理函請各該球隊學校依規定議處;冒名參賽者及被冒名參賽者如有學生身分,函請各該學校依規定懲處。

4.判決前已完成比賽之賽程,不予重賽,判決名次決定後,賽前之名次不予遞補。

(二)球隊如在比賽中放水和有違運動精神時:一經發現、檢舉經申訴程序並經審判委員會議審議屬實時:

1.取消該隊繼續參賽資格及已賽成績、名次,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盃(牌)、獎狀。

2.停止該球隊學校參加次學年度大專五人制足球錦標賽。

3.所屬總教練或教練函請各該球隊學校依規定議處。

4.判決前已完成比賽之賽程,不予重賽,判決名次決定後,賽前之名次不予遞補。

(三)球隊申請放棄比賽:無法依據排定賽程參賽放棄出賽之球隊,至遲應於原定賽程前一日下午5時整前由學校或領隊或總教練以公文或書面聲明傳真或MAIL通知大專體育總會聯絡人並經電話確認收訖,事後應補齊公文以完備請假手續。

1.競賽組應依據書面聲明取消該隊本學年度剩餘之賽程,所有已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

2.相關對戰球隊出賽所得之進球、紅黃牌等成績亦不予計算。

3.競賽組(大專體育總會)連絡資訊如競賽規程第肆條所示。

(四)無故棄權:開賽時未達最低開始比賽人數(3人),裁判應予以沒收比賽並宣告該球隊無故棄權。

1.競賽組應取消該隊本學年度剩餘之賽程,所有已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

2.相關對戰球隊出賽所得之進球、紅黃牌等成績亦不予計算。

3.停止該球隊學校參加次學年度大專五人制足球錦標賽。

二、球員、職員個人違規:

參賽球隊學校之職員、球員於比賽期間,倘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如:對裁判員有不正當行為、延誤比賽、妨礙比賽、推擠衝突或鬥毆或群毆等情事,依下列罰則處分之:

(一)球員毆打裁判員、職員:應由該場次臨場技術委員及裁判過程報告書提送審判委員會議處相關球隊及球員。

1.取消該隊繼續參賽資格與取消該球隊已賽成績、名次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盃(狀)。

2.停止該球隊學校參加次學年度大專五人制足球錦標賽。

3.取消該球員繼續參賽之資格及該球員參加次學年度大專五人制足球錦標賽之比賽權利。

4.除以上罰則外,另由主辦單位(大專體育總會) 陳報教育部體育署核備後再函請各該球隊學校及中華民國足球協會議處。

(二)職員毆打裁判員、球員:應由該場次臨場技術委員及裁判過程報告書提送審判委員會議處相關球隊及職員。

1.取消該隊繼續參賽資格與取消該球隊已賽成績、名次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盃(狀)。

2.取消該職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終生禁止該職員參與大專體育總會所辦理各項國內、外競賽或活動權利。

3.情節嚴重者,經由審判委員會會議議決後,得取消該球隊學校參加次學年度大專五人制足球錦標賽之比賽權利;並得移送國家司法機關處置。

(三)球員、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

1.經裁判員或臨場技術委員當場勸導無效,未於規定時間內恢復比賽時,由該場次臨場技術委員逕行裁定停賽,取消該隊該場繼續參賽之資格。

2.情節嚴重者,經由審判委員會會議決後,除取消該球隊學校繼續參賽資格外,得取消該球隊學校次學年度參加大專五人制足球錦標賽之比賽權利。

(四)球員或職員以言語侮辱、恐嚇裁判或大會工作人員:該場次臨場技術委員得依據裁判之報告,逕行判處職隊員或球員加重禁賽場次處分,相關判決應由大專體育總會以書面方式通知相關學校、球隊總教練或教練以執行相關禁賽處罰。

(五)球場上發生球員推擠衝突或鬥毆事件時:

1.比賽中有球員發生嚴重違反運動道德之情事,經裁判員判決毆人或互毆確定後,毆人或互毆之球員立即禁賽,並取消繼續參加本學年度比賽之權利。

2.比賽中如發生球隊集體(同隊二人(含)以上)鬥毆事件,除取消該隊本學年度繼續比賽權利及已賽成績不計,該二隊本學年度註冊報名參賽之總教練與該場次參與鬥毆球員應報請審判委員會議處。

3.審判委員會議得針對該二隊本學年度註冊報名參賽之總教練與該場次參與鬥毆球員提出次學年度停止參加大專五人制足球錦標賽比賽之權利(含轉學轉隊)以上(含)之懲處,並應將會議決議懲處狀況請大專體育總會報知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及相關學校周知並共同執行禁賽決議;鬥毆情節嚴重者,得移送國家司法機關處置。

4.比賽場上發生推擠衝突或鬥毆事件時,各參賽球隊休息區所有職隊員及替補球員均不得離開技術區域,違者得視情節輕重不同,逕由該場次臨場技術委員會同裁判商議確認提出懲處名單提送審判委員會審議確認,得判處加重禁賽場次處分,相關判決應由大專體育總會以書面方式通知相關球隊總教練或教練以執行相關禁賽處罰;禁賽場次計算以視訊會議召開審判委員會議後之次場起算。

三、裁判員毆打職員或球員,立即取消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除終生禁止該裁判員擔任大專足球運動聯賽或大專五人制足球錦標賽裁判員之權利,另函請中華民國足球協會處分之。

拾玖、運動禁藥管制:

一、比賽期間,參賽球員有接受運動禁藥檢測之義務,拒絕接受檢測或經檢測證實違規用藥者,除依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相關規定處理外,取消其參賽成績及所得之獎勵。

二、比賽期間之球員運動禁藥管制,依中華奧會違規使用運動禁藥之處理及處罰作業要點辦理。尿液檢測依中華奧會運動禁藥採樣程序與方法作業要點辦理。

三、參賽球員如須使用禁用清單所列藥物作為治療用途者,依中華奧會運動禁藥管制治療用途豁免申請及審查作業要點辦理。

貳拾、附  則:

一、身體健康及性別,由參賽單位自行指定醫院檢查及性別認定,可以參加劇烈運動者,始能報名參加。

二、主辦單位有權決定因天氣、場地及不可抗拒之外力等因素,臨時更換比賽場地及日期。

貳拾壹、保  險:

一、球隊職隊員於比賽期間,請參賽單位自行投保意外傷害與醫療險。

二、比賽期間,比賽場地由主辦單位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場地險。

貳拾貳、本規程經大專校院五人制足球錦標賽規劃技術委員會議審議後經教育部體育署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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