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學年度中華民國大專校院合球錦標賽

111學年度中華民國大專校院合球錦標賽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3-05-14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主辦單位電話: 02-2732-1104#63508(黃英哲老師)

主辦單位Email:inglish@mail.ntue.edu.tw

一、 依 據:

教育部體育署112年3月14日臺教體署學(三)字第1120006484號核定年度計畫辦理。

二、 宗 旨:

為倡導大專合球運動,提高大專合球技術水準,加強連繫大專院校同學間情感,特舉辦本比賽。

三、 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

四、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五、 承辦單位: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合球委員會。

六、 協辦單位:

中華民國合球協會、各縣市體育會合球委員會。

七、 比賽時間: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19 日(星期五)至 5 月 21 日(星期日)止,共計 3 天。

八、 比賽地點: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體育館三樓綜合球場(10671 臺北市和平東路二段 134 號)。

九、 參加單位:

凡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以下簡稱大專體育總會)會員學校均可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比賽(新合併學校在三年內得以原校區名義報名參賽),每單位在同一組(公開組、一般組)以參加一隊為限,且參賽學生不可重複報名並跨組比賽。

十、 參賽資格:

(一)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111學年度第二學期正式註冊在學之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選讀生、先修生、補習生、空中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不得參加)。軍、警校院以正期生及專科部學生為限,空中大學之運動員必須是 111 學年度正式註冊選課之學生始得參賽。(需檢附參賽運動員第二學期註冊繳費證明及選課單影本)。

(二)身體狀況:身體健康及性別,由參加各校自行指定醫院檢查及性別認定,可以參加劇烈運動者,始能報名參加。

(三)凡經教育部同意備查判處停止比賽權之運動員及相關職隊員,至正式比賽前 1 日(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18 日)尚未恢復其權利者,不得下場比賽。

(四)運動績優生參賽規定:依據大專體育總會民國 107 年 7 月 24 日第九屆第一次技術暨管理委員會決議修正通過及參酌中華民國 111 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競賽規程第十條「參賽資格」相關規定,適用對象為:

1.曾具大專校院體育運動相關系所學籍之學生。

2.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大專校院及專科學校五年制(以下簡稱五專)之學生,含甄審、甄試、單獨招生、轉學(插班)考試加分等(經轉學插班考試者,如原參賽組別為一般組或乙組者不在此限)。

3.入學管道採計運動專長術科檢定或術科測驗(非基本體能)或運動成績之學生。

4.具有社會甲組或職業運動員資格者。

5.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入選各競賽種類之國家(地區)代表隊運動員,唯身心障礙比賽之國家(地區)代表隊,不涉及本款第一至四目者,得參加一般組。

6.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參加國際運動總會、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舉辦之錦標賽、認可之國際比賽,或列有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之國際排名。

7.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獲得全國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最優級組或本部(教育部)升學輔導指定盃賽最優級組前八名運動員。

8.符合第十條第四款第一目「大專校院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係指下列系所:

編號 單位(學系)名稱 編號 單位(學系)名稱
1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與運動科學系、運動競技學系(含碩士班) 10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運動學系(含碩士班)
2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11 國立臺南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3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12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4 國立嘉義大學體育與健康休閒學系暨研究所 13 國立臺東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運動競技學士學位學程
5 國立屏東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14 國立東華大學體育與運動科學系(含碩士班)
6 臺北市立大學–體育學系、陸上運動學系、水上運動學系、球類運動學系、技擊運動學系、競技運動訓練研究所 15 輔仁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16 中國文化大學體育學系(含運動教練碩士班)、技擊運動暨國術學系
7 國立體育大學–陸上運動技術學系、球類運動技術學系、技擊運動技術學系、競技與教練科學研究所 17 國立中正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8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體育學系 (含碩士班)、競技運動學系(含碩士班)、技擊運動學系、球類運動學系 18 國立高雄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9 國立清華大學運動科學系(含碩士班) 19 長榮大學運動競技學系(所)

9.大專體育總會所屬各會員學校現就讀於研究所之學生,若就讀大專校院時曾具備上述第一至八目資格者,須報名參加公開組。

註:上述第五目之國家(地區)係依據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簡稱國際奧委會;英文: 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IOC),所註冊之國家(地區)為規範。

(五)設有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之學校可混合非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之學生參加公開組。

(六)運動員每人限參加一組比賽(公開組、一般組擇一)。

十一、比賽分組及限制:

(一)比賽分組:分為公開組、一般組二組比賽,公開組劃分設有第一級與第二級之競賽。

1.公開組第一級:參加大專院校 110 學年度合球錦標賽獲公開組第一級第 1 至 3 名之球隊必須報名此級。

2.公開組第二級:依規定應參加公開組但大專院校 110 學年度合球錦標賽未獲公開組第一級第 1 至 3 名之球隊得報名此級。

3.一般組報名球隊未達 2 隊時,得將報名此組球隊併入公開組第二級比賽。 (二)參賽限制如下:

1.公開組:凡符合第十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參賽資格之各參加單位運動員皆可參加本組;不論在報名專長的運動項目與否,一律參加本組,一般組運動員可越級報名公開組。

2.一般組:凡符合第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參賽資格及未受第四款限制(非運動績優生) 之各參加單位運動員才可參加本組。

十二、報名辦法:

(一)報名日期:

自即日起至民國 112 年 5 月 9 日(星期二)下午 5 時止,採通訊報名逾期不予受理(以郵戳為憑)。報名後不再受理變更;凡傳真稿須補寄正本原件始生效;報名表正本併同運動員在學證明於相同時間前以限時掛號郵寄,並請以電話向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體育學系黃英哲老師確認收訖與否。

(二)報名地點: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體育學系連絡人:黃英哲老師

地址:10671 臺北市和平東路二段 134 號

電話:02-2732-1104 轉 63508,傳真電話:02-2737-3309。

E-mail: inglish@mail.ntue.edu.tw

(三)報名隊(人)數:

1.每校於公開組、一般組等每一組限報名一隊。

2.每隊至多可報名領隊、教練、助理教練、經理、運動防護員各一人;隊員(含隊長) 以 24 名為限。

(四)報名方式:

1.請按大會所發給之報名表或至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體育室及體育學系網站下載網頁下載報名表後,報名表以電腦繕打(請用標楷體 12pt)輸入資料後列印紙本,加蓋校印或體育行政主管單位戳章掃描成電子影像檔(jpg/jpeg 檔或 pdf 檔)併同已繕打報名表 Word檔E-Mail至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體育學系黃英哲老師inglish@mail.ntue.edu.tw信箱(主旨範例:○○大學-大專合球錦標賽報名表),電子檔案寄送完成,始視為完成報名手續,報名資料內容缺件不予註冊;完成後自行以電話確認完成報名手續。

2.報名表紙本併同附上運動員在學證明(民國 112 年 2 月 13 日以後學校正式出具之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學生證須加蓋 111 學年度第二學期註冊章)等資料於第一款時間前以限時掛號寄達 10671 臺北市和平東路二段 134 號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體育館二樓 204 室體育學系黃英哲老師收,信封請標註「○○大學-大專合球錦標賽報名表」;寄送完成後請自行以電話確認完成報名手續,逾時恕不受理。

3.若報名表正本(紙本)與電子檔內容不一致,以正本(紙本)為準。

4.報名資料內容缺件(未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在學證明正本及相關證件不齊者)或未按規定時間及方式完成報名手續者,視同未報名成功,不予註冊。

(五)本競賽規程及報名表電子檔可逕至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體育室( http://dsa.ntue.edu.tw/phy)及體育學系( http://pe.ntue.edu.tw)網站下載。

(六)競賽代辦費:每隊繳交競賽代辦費現金新臺幣 3,000 元整,請於大會第一場比賽前繳交。

(七)保險費:凡報名參賽之職隊員保險均由所屬學校自行投保(大會得查證保險資料,如無證明者不得參賽);大會工作人員、裁判及志工等人,由大會統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八)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報名職隊員註冊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含肖像權),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合球委員會及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僅供於彙編秩序冊、成績紀錄及報告書等相關宣傳使用,不另作為其他用途。

十三、競賽辦法:

(一)比賽規則:除本競賽規程與隊職員需知之規定外,採用國際合球總會 2022 年 9 月 1 日修訂頒佈之國際正式比賽規則(The IKF Rules of Korfball 2022)以及 2023 年 2 月 15 日生效之國際合球總會競賽通則(IKF Competition Regulations 2023)( https://korfball.sport/documents/)。

(二)比賽制度:依報名球隊多寡決定之。

(三)各球隊請於各場比賽前 15 分鐘逕向記錄臺遞交出場比賽攻守球員名單。

(四)比賽時,賽程表列在左邊之球隊請面向球場坐在記錄臺左方之球隊席區,賽程表列在右邊之球隊請坐在記錄臺右方之球隊席。

(五)球隊席區:

1.球隊席區位在記錄臺同側的球場外。

2.球隊席內擺設 21 座椅,僅能供 16 位替補球員及至多 5 位職員使用,未登錄在該球隊人員者,不得待在球隊席區內。

3.球隊席區的範圍:

(1)球隊席區前後之範圍:所有座椅之正面距離球場邊線 2 公尺內區域及所有座椅背面 1 公尺內之區域皆為球隊席區的範圍。

(2)球隊席區兩側之範圍:最靠近記錄台之座椅距離球場中線延伸線 3 公尺,另一邊座椅外側 1 公尺內之區域,皆為球隊席區的範圍。

(六)比賽服裝:

1.各隊比賽時,球員須穿著相同顏色之上衣(合球是男女混合運動,男女款式設計可稍有差異,以表示對性別差異之尊重)。男球員必須穿著短褲,女球員必須穿著短裙(單片裙或褲裙),男球員短褲及女球員短裙必須相同或至少近似顏色。球衣前後必須繡有清楚易認之號碼(建議自 1 號至 24 號),上場球員球衣號碼必須與報名資料相符。球衣前面號碼高度以 5 公分以上,後面高度以 10 公分以上為原則,不得臨時手寫或用膠帶黏貼。

如果開賽時,球員違反上述比賽服裝任何一項規定以上者,由對隊在開賽前根據違規人數罰球。若因球衣號碼與報名資料不符而受罰,得在受罰後申請更球衣號碼比賽,依此新號碼在後續賽程之比賽不再受罰,惟若又再次出現不符新號碼之情況,仍要受罰。1 人違規,罰球 1 次,2 人違規,罰球 2 次,以此類推。

罰球完畢後,由原先應執行開球之球隊開球,惟裁判員須根據當時之比數,決定是否進行換區。若在比賽進行中經由記錄人員或對隊檢舉上述違規事項時,亦由對隊根據違規人數罰球,若罰球都不進,則恢復檢舉發生前之情況繼續比賽,若罰進 1 球以上,則由對隊重新發球並依當時比數決定是否換區。

2.上場球員必須全部穿著比賽上衣或全部穿著號碼衣,不得部份球員穿著比賽上衣,另一部份球員穿著號碼衣(請各隊自備符合報名資料之號碼衣),違反此項規定者,按照違規球員數,以上述第 1 項罰責規定處理。

3.比賽如遇兩隊球衣顏色相近時,由賽程中排列在左之球隊更換球衣。因此,建議遇賽程排列在左之球隊,請事先準備一套預備球衣。

4.本比賽採電子記錄,為了不破壞記錄人員工作效率,請各隊教練務必確認球員之背號必須與報名資料相符。

(七)每隊每場比賽最多得替補 12 人次,除了被判罰紅牌球員之外,換下場球員可再度上場至任一區。

(八)循環賽計分法:

1.正規比賽時間終了勝者得積分 5 分,敗者得積分 1 分。金得分制或罰球賽(詳見附錄一)勝者得積分 4 分,敗者得積分 2 分。因開賽前人數不足無法出賽而被判敗隊者,得積分 0 分。以積分多寡判定名次。

2.若兩隊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間比賽勝負判定名次。當採雙循環制時,該兩隊對戰結果各為一勝一敗時,根據兩隊之間兩場對戰比賽正規時間(不含延長賽時間)的得分情況,採以下優先順序判定名次:

(1)某隊若兩場之總得分減去總失分所得分數差距較大,應被判定為較優名次。

(2)某隊若在其獲勝的該場比賽之失分除以得分所得之商較大,應被判定為較優名次。

(3)每隊推派 8 名球員(4 男 4 女)以罰球賽制來判定名次。

3.若三隊(含)以上積分相同時,則每隊推派 8 名球員(4 男 4 女)以罰球賽制(詳見附錄一) 來判定名次。

4.凡中途棄權退出比賽或經大會判定失格之球隊不列入名次,其已賽之相關各隊成績均不列入計算積分,由剩餘球隊對戰成績決定名次。

(九)取消球隊比賽資格,被判為敗隊之情況:

1.某隊在下列情況下,將被取消球隊比賽資格:

(1)在裁判員通知後拒絕比賽。

(2)球隊的行為妨礙比賽之正常進行。

(3)上場比賽球員資格不符規定。

2.罰則:

(1)判由對方勝,比數為 15:0。

(2)取消球隊比賽所有成績以及後續所有比賽權利,並函報有關單位議處。

(十)違反規則,被判被判為敗隊之情況:

1.在賽程規定比賽時間開始達 15 分鐘後仍未到齊規則規定之出場比賽人數之球隊將判為敗隊,由對隊以 10:0 獲勝。敗隊在循環賽制中得積分 0 分。

2.在比賽進行中,若某隊因球員受傷無法達到規則規定之上場比賽人數時,將判為敗隊,在循環賽制中得積分 1 分;若當時對隊領先,則以當時得分比數作為比賽最終比數。若當時對隊落後,則判由對隊 1:0 獲勝。

(十一)在某場比賽被判罰 1 張紅牌,或在不同比賽場次累積判罰 2 張黃牌之教練,禁止在下一場比賽執行教練工作,必須留在球隊更衣室或選擇離開比賽體育館,不得待在球隊席區或觀眾席。

(十二)在某場比賽被判罰 1 張紅牌,或在不同比賽場次累積判罰 2 張黃牌之球員,禁止在下一場比賽上場並且不得坐在球隊席區。 (十三)比賽因偶發事故停止再繼續比賽時,其停止前之比賽時間及比數仍有效。十四、比賽抽籤:會議日期、地點如下,各隊領隊或教練請準時參加,不另行通知。

(一)日期及地點:訂於民國 112 年 5 月 11 日(星期四)中午 12 時 10 分,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體育館二樓 205 視聽教室舉行。

(二)抽籤會議逾時未到者,由承辦單位代抽,不得異議。

(三)種子隊分配:

1.以大專校院 110 學年度合球錦標賽各組優勝前兩名列種子隊。

2.分兩組循環時,依抽籤結果將大專校院 110 學年度合球錦標賽前兩名分開排入其中一組,再抽其餘各隊。

(三)抽籤完成後,立即繕印秩序冊,各隊不得更換名單。

十五、 技術會議:

會議日期、地點如下,各隊領隊或教練請準時參加,不另行通知。

(一)訂於民國 111 年 5 月 18 日(星期四)下午 1 時 30 分,假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體育館二樓 205 視聽教室舉行。

(二)技術會議各隊必須準時參加,未參加技術會議之隊伍,對會議所作之決議均不得異議,如非領隊、教練本人或持有授權代理委託書之代表,則不得提出各相關問題之異議;在會議中,各隊只限一人有發言權與表決權。

(三)對各隊運動員參賽資格發現疑問時,可在會議中提出,交由承辦單位處理後公佈實施。

(四)各隊比賽服裝顏色之確認、檢查與協調;如有單位未出席而遇比賽兩隊球衣顏色相似或相近時,應負更換球衣之責。

(五)技術會議無權作有違「競賽規程」之決議。

十六、 競賽規定事項:

(一)閉幕暨頒獎典禮:訂於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21 日(星期日)假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體育館三樓綜合球場舉行(時間另行通知)。

(二)請各單位配合大會安排參加技術會議及閉幕儀式。

(三)嚴守比賽時間,各場賽事以大會時間為準,運動員應準時到場參加比賽。

(四)運動員均應遵守規則,服從裁判,否則裁判有停止其比賽之權。

(五)運動員每一場比賽賽前都必須隨身攜帶 111 學年度第二學期註冊之學生證或運動員在學證明(民國 112 年 2 月 13 日以後學校正式出具之在學證明)以供查驗,未能出具學生證或在學證明者不准出賽或其比賽成績不予認定。

(六)未報名之運動員不得出場比賽;冒名頂替經查證屬實者,取消該隊全部比賽資格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七)運動員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除不得出場比賽外,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八)運動員之資格申訴,經當場檢查後,由審判委員開會決議後作為終決。

十七、獎勵:

依據大專體育總會民國 107 年 7 月 24 日第九屆第一次技術暨管理委員會決議修正通過之錦標賽獎勵規定給予獎勵。

(一)錄取優勝原則如下:

1.二隊(人)或三隊(人),各錄取一名。

2.四隊(人),錄取二名。

3.五隊(人),錄取三名。

4.六隊(人),錄取四名。

5.七隊(人),錄取五名。

6.八隊(人),錄取六名。

7.九隊(人),錄取七名。

8.十隊(人)以上,錄取八名。

(二)錄取優勝獎勵如下:各組優勝隊伍由大會各頒獎盃乙座,各組優勝前三名隊伍所有報名參賽職隊員頒贈大專體育總會獎狀乙紙,以資鼓勵。

(三)由大會選拔委員選出男、女明星球員各 10 到 12 名頒發明星球員證書。

十八、申訴:

(一)凡規則有明文規定或類似明白之決定者,均以裁判之裁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比賽中發生非規則或本規程中無明文之規定問題,則由審判委員會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決。

(二)運動員的參賽資格申訴,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其他申訴均應在該比賽後一小時內提出,否則不予接受。

(三)所有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予受理,比賽進行中各單位領隊、教練、管理及運動員不得當場質詢裁判員;有不服裁判之裁決時,得由其領隊或教練向大會提出申訴,但比賽仍須繼續進行,不得停止,否則以棄權論;申訴應於競賽結束前提出,一旦開始頒獎即為競賽結束,所有申訴將不受理。

(四)申訴書由領隊或(總)教練簽名蓋章後,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充作大會經費。

(五)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十九、罰則:

(一)各隊運動員資格及參加組別,必須詳讀競賽規程之事項,各隊如有不符規定資格之運動員出賽時,一經查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所有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並取消該單位所獲得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領之獎品,承辦單位另函請主管單位議處;若涉及偽造學籍及在學證明者,則函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比賽期間如有運動員互毆,侮辱或毆打裁判情事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運動員出賽外,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及追究刑事責任。

(三)運動員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四)有關運動員之資格申訴,經當場檢查照相存證後由大會審判委員會處理,必要時由承辦單位函請大專體育總會轉呈教育部查詢處理。

(五)違反上述(一)、(二)、(三)所列情形者,將分別函告所屬學校及主辦單位議處,並停止該單位參加大專體育總會所舉辦之各項比賽一年。

二十、保險:

(一)各隊職隊員於比賽期間,請各參加單位自行投保;因未辦理保險而衍生之相關問題由各參賽單位(學校)自行負責。

(二)大會工作人員、裁判及志工等人,由大會統一投保;比賽期間,比賽場地由主(承) 辦單位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

廿一、性騷擾申訴管道:

電話:02-2732-1104 轉 63508

電子信箱: inglish@mail.ntue.edu.tw

廿二、運動禁藥管制:

(一)參賽運動員有接受運動禁藥檢測之義務,拒絕接受檢測或經檢測證實違規用藥者,除依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相關規定處理外,取消其參賽成績及所得之獎勵。

(二)有關運動禁藥檢測規範及罰則均依團法人中華運動禁藥防制基金會相關規定辦理。

廿四、防疫規定:

(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及確保參加人員健康與安全,所有符合居家隔離、居家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身分管制未解除者,不得報名參加是次比賽,另若有呼吸道症狀亦勿報名參加。

(二)最新防疫措施或賽程異動公告,將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消息,滾動式調整並隨時於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體育室及體育學系網站公告。

廿三、附則:

(一)各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大會不提供餐點、住宿、交通,另安全亦應自行負責。

(二)本規程經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審核並報教育部體育署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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