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學年度嘉義縣學生音樂比賽暨師生鄉土歌謠比賽
壹、依據
一、111 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
二、111 學年度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實施要點。
貳、目的
一、培養學生學習音樂興趣,提昇音樂表現素養。
二、加強各級學校音樂教育,展現學生音樂學習成果。
三、培養教師與學生學習鄉土歌謠及母語之興趣,加強各級學校師生對多元文化的認識,並推展鄉土歌謠教學,以落實母語音樂教育。
參、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二、主辦單位:嘉義縣政府
三、承辦單位:民雄鄉民雄國小
四、協辦單位:嘉義縣表演藝術中心、朴子市東石國中
肆、比賽日期、地點及賽程
一、團體組:
(一)比賽時間:111 年 11 月 15-18 日(星期二-五)上午 8 時 30 分起。
(二)室內場地點:嘉義縣表演藝術中心(演藝廳及實驗劇場)
(三)室外場地點:朴子市東石國中田徑場
二、個人組:
(一)比賽時間:111 年 11 月 19-20 日(星期六-日)上午 8 時 30 分起。
(二)比賽地點:嘉義縣表演藝術中心(演藝廳、實驗劇場及芙蕖廳)
三、上述各類組比賽賽程俟報名後排定,另行公告於嘉義縣學生音樂比賽網站。
伍、參賽報名
一、報名時間:111 年 9 月 12 日上午 8 時至 110 年 9 月 16 日下午 8 時。
二、報名網站:嘉義縣學生音樂比賽網站 https://music.cyc.edu.tw。
三、列印留存:學校單位請將報名確認單列印核章後,自行留存備查。
四、列印郵寄:個人身分報名請將報名確認單列印後送至就讀學校加蓋學校大印後(大專院校
得由系、所蓋章戳即可),於 9 月 21 日(星期三)前郵寄至承辦學校民雄國小(地址:嘉
義縣民雄鄉中樂村民族路 43 號),請於信封外須註記報名參加全縣音樂比賽報名資料。
五、報名資料修改:
(一)開放修改時間:111 年 10 月 17 日上午 8 時至 10 月 18 日下午 8 時。
(二)團體賽:開放修改參賽人員(含指揮及伴奏)及獎勵名單。
(三)個人賽:開放修改指揮及伴奏名單。
陸、指定曲規定
一、國小團體組直笛合奏:
(一)甲組:選擇全國賽指定曲目-不分學校學生人數,均可參加。全校學生人數達 300 人以上,須參加甲組。
(二)乙組:選擇縣賽指定曲目-全校學生人數為:120 人以上。
(三)丙組:選擇縣賽指定曲目-全校學生人數為:50~119 人。
(四)丁組:選擇縣賽指定曲目-全校學生人數為:49 人以下。
二、國小團體組兒童樂隊:
(一)甲組:選擇全國賽指定曲目-不分學校學生人數。
(二)乙組:選擇縣賽指定曲目-不分學校學生人數。
(三)報名參加兒童樂隊之學校請在【參賽項目】加註【站、坐】。
三、其餘各類組均需選擇全國賽指定曲目報名參賽。
柒、報名規定
一、學生音樂比賽:
(一)團體項目:
1、就讀本縣各級學校且具有校籍之學生,皆可報名參加。
2、全校(含分校)學生數 40 人以下採自由報名參賽,全校(含分校) 學生數 41 人以上均組隊參賽,惟同一類組每校限推派 1 隊參賽。
(二)個人項目:
1、就讀本縣各級學校且具校籍之學生,皆可報名參加。
2、報名高中職組及大專組之學生逕向校籍所在地報名。其設有分部或校園遼闊者(不在同一郵遞區號範圍者),得就近改於當地初賽主辦單位擇一地報名。但上開情形之參賽者,若有重複參加不同縣市之初賽經查證屬實者,均應取消其參賽資格、撤銷其所有成績、追回其獎狀。
3、學校統一報名:就讀本縣所屬國小、國中、永慶高中及竹崎高中學生。
4、個人報名:就讀本縣國私立高中職、大專院校學生。
(三)特殊對象:
大陸台商子弟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如: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馬來西亞吉隆坡臺灣學校、印尼雅加達臺灣學校、印尼泗水臺灣學校)之學生返台參加本縣學生音樂比賽個人項目各類組比賽者,以戶籍為依據(須設籍嘉義縣半年)報名參加,參賽學生請至嘉義縣音樂比賽報名網站頁面點選資料下載報名表填寫完成後將報名表及最近一個月
內戶籍謄本(影本)一併於9月21日(星期三)前寄至民雄國小報名。
(四)特別規定:
1、以下情形不需參加初賽,得逕行參加決賽:
(1)大專院校參加團體項目各類組。
(2)大陸台商子弟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如: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馬來西亞吉隆坡臺灣學校、印尼雅加達臺灣學校、印尼泗水臺灣學校),為考量返臺參賽之交通,得參加北區團體項目,且各類組僅得擇一組報名。
(3)特殊學校參加團體項目各類組。
(4)高中職以下學生於107及109學年度均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項目同類組決賽第一名者,得逕行依規定參加高中職以下學段之決賽。上開連續兩次第一名之情形,若有跨學段者,可併予採計。但A組及B組之間不得併計。
(5)108學年度起B組不得跨A組參賽,惟108、109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團體項目因疫情停止辦理,故B組成員,如於107學年度團體項目同類別A或B組決賽特優、110學年度B組決賽特優者,得逕行參加111學年度同類別B組決賽。107、110學年度A組決賽特優者,得逕行參加111學年度同類別A組決賽。
2、大專學生於107及109學年度均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項目大專組類組決賽第一名者,不得再參加該類組之初賽及決賽。
二、師生鄉土歌謠比賽:
(一)就讀本縣高中以下各級學校學生或任教於本縣公私立學校教師均可組隊參賽。
(二)各校自由報名參加,惟同一類組每校限推派1隊參賽。
(三)特別規定:
1、 大陸臺商子弟學校及及海外臺灣學校(如: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馬來西亞吉隆坡臺灣學校、印尼雅加達臺灣學校、印尼泗水臺灣學校),得逕自報名參加決賽。
2、 連續兩年(107及110學年度)獲得全國賽同類組特優者,或110學年度因疫情禁賽但106、107兩年均為特優者,得逕行參加決賽,惟自選曲如已連續兩年獲得特優,應另擇新自選曲參賽。請於決賽報名時間內完成系統報名後,依初賽主辦單位規定繳交報名表,並提供兩年相關證明文件。
捌、比賽組別及資格
一、學生音樂比賽:
項目 | 組 別 | 資 格 說 明 | |
團體項目、
個人項目 |
國小A組、B組 | 參賽學生須為本縣立案學校學籍之學生 | 1.公、私立國小之學生2.國內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級別GRADE6(含)以下之學生 |
國中A組、B組 | 1.公、私立國中之學生2.國中補校之學生
3.高中附設國中部之學生 4.完全中學國中部之學生 5.國內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級別GRADE7~GRADE9之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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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職A組、B組 | 1.公、私立高中職之學生2.公、私立高中職進修學校之學生
3.完全中學高中部之學生 4.五專一、二、三年級之學生 5.七年一貫制大學一、二、三年級之學生 6.國內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級別GRADE10~GRADE12之學生 7.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備註: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8條: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者,得由辦理實驗教育之申請人造具參與實驗教育學生名冊,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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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A組、B組 | 1.公、私立大專院校之學生及研究生2.公、私立大專進修學校、推廣部之學生
3.五專四、五年級之學生 4.七年一貫制大學四至七年級之學生 5.國內學校大專院校外籍學生 6.不含社區大學(學院)學生 |
參賽資格基本規定:
一、 各學程之A組為就讀音樂班、科、系、所者,B組為就讀非音樂班、科、系、所者。
音樂班資格說明如下:
1.依〈特殊教育法〉所成立之藝術才能資優班(含集中式藝術才能音樂班學生及分散式音樂資優班學生)。
2.依法設立之藝術才能班(音樂類)。
3.經各縣市藝術才能(音樂類)資賦優異學生鑑定通過,採「特殊教育方案」安置之學生。
4.大專學程之音樂科、系、所者。
二、 同一類別每一位學生僅得擇一組報名,但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 個人項目無論類組音樂班學生均不得報名B組;非音樂班學生初賽時得報名A組。
四、 團體項目無論類組音樂班學生均不得報名B組,A組除全為音樂班(參賽資格基本規定 一、1.2.3.4)之學生參賽外,若混合組隊,團隊中A組的學生不得少於該團隊成員1/3,或參加比賽之音樂班學生須達該項目主修類組人數2/3以上。B組僅能由非音樂班 學生組成,且不得報名團體項目A組。
五、 同一類別比賽,五專、特殊學校、完全中學、完全中小學及國民中小學等學制,其同一學校不同學段混合組隊者,應以混合組隊中較高之學段組隊報名參賽,該校不得再以混合組隊中較低之學段組隊報名參賽(例如:國民中小學之國小及國中混合組隊應僅報名「團體項目國中組」;完全中學之高中及國中混合組隊應僅報名「團體項目高中職組」;特殊學校混合組隊應僅報名成員中最高學段之組別;五專一至五年級混合組隊應僅報名「團體項目大專組」);混合組隊後,同校之較低學段可單獨組隊報名,但學生不得重複參賽。
六、 團體項目不得跨校組隊。
七、 個人項目及團體項目,參加B組初賽者,不得代表參加A組決賽;反之亦同。
二、師生鄉土歌謠比賽:
組別 | 資格說明 |
國小組 | 就讀本縣公私立小學學生組成之團隊,不得跨校組隊。 |
國中組 | 就讀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國中部學生組成之團隊,不得跨校組隊。 |
高中職組 | 1.就讀本縣公私立高級中學高中部及高級職業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及七年一貫制大學一、二、三年級之學生組成之團隊,不得跨校組之。2.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
備註: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8條: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者,得由辦理實驗教育之申請人造具參與實驗教育學生名冊,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 |
教師組 | 1. 任教於本縣公私立學校教師及退休教師組成之團隊,得跨校組之,退休教師人數不得逾全隊三分之一,需以一主要 |
學校為代表單位進行報名。2. 可含實習教師、代課教師及大專院校教師。(初賽及決賽均以初賽當時之身分為認定基準) |
參賽資格基本規定:
特殊學校、完全中學、完全中小學及國民中小學等學制(同一學校不同學段混合組隊者,應以混合組隊中較高之學段組隊報名參賽,該校不得再以混合組隊中較低之學段組隊報名參賽,例如:國民中小學之國小及國中混合組隊應僅報名「國中組」;完全中學之高中及國中混合組隊應僅報名「高中職組」;特殊學校混合組隊應僅報名成員中最高學段之組別。混合組隊後,同校之較低學段可單獨組隊報名,但學生不得重複參賽,否則將註銷資格。)
玖、比賽類組、組隊規定及參賽資格個別規定:
(合計182個類組)
其他個別規定事項:
1.正式參賽者無法參加時,方得以候補人員遞補之,請於團體組報到時繳交「遞補參賽申請單」。
2.團體項目不得跨校組隊。
3.大專團體各類組不需參加縣內初賽,得逕行參加決賽,請於決賽報名截止期限前,逕向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專屬網站報名參加決賽。
4.團體項目得有翻譜人員及臨時協助人員,均不計入正式參賽人數。
5.團體項目正式參賽人員包括參賽學生、不限身分之指揮(團體項目設有指揮者)及不限身分之鋼琴伴奏(合唱、直笛合奏、口琴合奏類),換曲時可換指揮及鋼琴伴奏。參賽者報名時,前開不限身分之鋼琴伴奏或指揮倘具該校學生身分,得選擇計入參賽學生人數內,並依組隊規定人數限制參賽。
6.團體項目除合唱、直笛合奏、口琴合奏類之鋼琴伴奏得不限身分外,其餘類別如有鋼琴聲部,須由參賽學生擔任。
7.各類別之各組別每校只得各報名1隊。
二、個人項目
(共18類、計109個類組)
其他個別規定事項:
1.木管樂器(一)至(六)六類比賽,每人限報名其中一類組。
2.銅管樂器(七)至(十)四類比賽,每人限報名其中一類組。
3.國樂(十六)及(十七)兩類比賽,每人限報名其中一類組。
4.個人項目,除樂曲創作或歌曲創作外,得有不限身分之伴奏人員,換曲可換伴奏,惟進入舞臺 之伴奏人員,累計不得超過3位。另,鋼琴伴奏可有翻譜人員。
5.為鼓勵學生參與,因無低音號樂器擬以上低音號代替參賽者,不予扣分。
三、師生鄉土歌謠比賽
壹拾、比賽規則
一、學生音樂比賽基本規則:
(一)比賽應演奏(唱)指定曲及自選曲各一曲。
(二)個人組及團體組項目比賽時應依序先演奏(唱)指定曲,再行演奏(唱)自選曲,違反順序,扣總平均分數0.5分。
(三)當年度若有舉行聲樂獨唱類比賽時,除藝術歌曲、民謠得移調演唱外,其餘均不得移調演唱,如有違反者,得由各別評審酌予扣分。
(四)參賽者應於司儀唱名時立即進入舞臺開始表演,若唱名3次(每次間隔約10秒)未進場表演者,視同棄權。
(五)除另有規定者外,違反本計畫第八點比賽組別及參賽資格者或第九點參賽資格個別規定者,如經舉發查證屬實,一律不予計分,若已公布等第或獲頒獎狀,取消其等第、追回獎狀。並依序遞補名次,補(換)發獎狀。
(六)比賽演出時不得使用電子擴音設備,違者一律不予計分。
(七)參賽者若有違反秩序(含防疫規定)等演出情事,經查證屬實者,將視情節輕重扣分。
二、學生音樂比賽曲目規則:
(一)除縣賽新增國小團體組直笛合奏及兒童樂隊指定曲目隨同本縣111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暨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實施計畫公布外,其餘各類組之指定曲題庫隨同111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公布。
1、 縣賽新增曲目若有補充規定、說明及勘誤,一律公布於嘉義縣學生音樂比賽網站: https://music.cyc.edu.tw,參賽者需隨時上網參閱。
2、 其餘各類組之指定曲若有補充規定、說明或勘誤,一律公布於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決賽網站: https://web.arte.gov.tw/music/,參賽者需隨時上網參閱,若因未隨時上網參閱而有影響成績者,由參賽者自負其責。惟參賽者若依上開補充、說明或勘誤前公告之指定曲演出者,均不予扣分。
(二)演出曲目與應演出之指定曲目不符、應演出而未演出指定曲或自選曲者,均一律不予計分。演出曲目與報名時之自選曲目不符者,扣總平均分數2分。
(三)指定曲應依規定之版本演出(以公布之指定曲目內容為準,並應完整演奏,若公布時另有演奏段落或版本備註時,應依備註事項辦理),不得擅自更改,如有違反者各別評審得酌情予以扣分。
(四)團體項目行進管樂無指定曲,由參賽隊伍自選組曲,且無需填報自選曲目,但報名系統網站內需填寫主題名稱。
(五)團體項目打擊樂合奏及得報名絲竹室內樂之南管樂、北管樂及客家八音等,均無指定曲,由參賽隊伍演奏自選曲2首,報名時須詳填自選曲資料。但絲竹室內樂類本身仍設有指定曲。
(六)團體項目各類組,除上開類組無指定曲外,參賽隊伍應從該類組「指定曲目」中擇一演出,否則不予計分。
(七)個人項目聲樂獨唱類,當年度若有舉行比賽時,其指定曲由參賽者於「指定曲目」中自行擇一演唱;聲樂獨唱之高中職及大專A、B組,其自選曲應選擇藝術歌曲、歌劇、神劇或民謠演唱。違反者一律不予計分。
(八)個人項目自選曲不得為同一類組指定曲目內之曲目,團體項目自選曲不得與擇定之指
定曲目相同,違反者一律不予計分。自選曲得自行選段演奏,或決定是否反覆演奏。
(九)個人組各類組指定曲由主辦單位自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所公告「指定曲題庫」中抽出各類組1首為指定曲,以利參賽者準備練習,將併同實施計畫函文各校及公告於嘉 義縣學生音樂比賽網站: https://music.cyc.edu.tw。
(十)曲譜選擇及使用:所有參賽演出人員須遵守中華民國之著作權相關法規規定,所有指定曲及自選曲樂譜一律採用原版或經授權得於中華民國境內使用之樂譜。若有國立台灣藝術教育館免費提供之指定曲譜,其僅限於本屆比賽合法使用。違反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者,其法律責任須自行負責。另參賽者毋需再提供大會自選曲曲譜。
三、 學生音樂比賽分項規則:
(一)團體項目:
1、 團體項目總合演出時間為20分鐘,聲樂類比賽以開始發音(含伴奏)為計時起點,器樂類比賽以試音、調音及演出為計時起點,但定音鼓調音除外。人員、器材及所有演出時使用特殊器材產生之碎屑或遺棄物等完全撤離舞臺時結束計時。計時開始時,由大會人員舉牌警示,時間截止前不按鈴警示,時間一到按鈴一長聲(約5秒),逾時即開始扣分,逾時每1分鐘扣總平均分數0.5分,不滿1分鐘以1分鐘計,依此類推。行進管樂總合演出時間為15分鐘,以開始發音(含標碼線外樂器試音、調音及演奏)或團隊第一位踏進寬80碼、深40碼之標碼線四周圍為計時起點,以人員、器材及所有演出時使用特殊器材產生之碎屑或遺棄物等完全撤離寬 80碼、深40碼之標碼線四周圍時結束計時。逾時不按鈴,扣分方式比照前段逾時之規定。
2、 所有演出人員應於演出前集體上臺,演出時可依樂曲之實際編制安排隊形與座次,但不得於賽程中上下舞臺更換演出人員(不限身分指揮及鋼琴伴奏除外),如有違反者,更換之人數視同增加之人數,每增加1人扣總平均分數1分。
3、 違反本計畫玖、一、團體項目組隊規定,凡人數超過或不足者不予受理報名;而比賽時,舞臺上參賽人數超過參賽者名冊所列「正式參賽人數」者,每超過1人扣總平均分數1分。舞臺上參賽人數低於組隊規定者,每不足1人扣總平均分數1分;另參加縣賽曲目(直笛合奏國小組丁組、兒童樂隊國小組乙組),人數不足時,得不予扣分;另全校學生人數符合丁組條件之學校參加同聲合唱若參加人數低於全國賽之組隊規定,得不予扣分,惟不具備全國參賽資格。
4、 參加縣賽曲目不受本計畫玖、一、團體項目各類比賽使用樂器規定者,得不予扣分,另參加全國賽曲目,違反本計畫玖、一、團體項目各類比賽使用樂器規定者,扣總平均分數0.5分;又室內樂合奏另規定一個聲部不符其原作品樂器編制時,扣總平均分數0.5分,兩個聲部不符其原作品樂器編制時,累計扣總平均1.5分;三個聲部以上(含三個聲部)不符其原作品樂器編制時,不予計分。但指定曲曲譜另有規定特定版本者,得從其規定而不扣分;演出自選曲或規定可不限版本之指定曲,
不論曲譜為何,演出時違反比賽使用樂器規定者,均仍適用前開扣分規定。
(二)個人項目:
1、 個人項目(含指定曲及自選曲)總合演出時間為10分鐘,各類組演奏時間均於評 審會議決議後,並現場公告張貼於比賽場地,以利各參賽者知悉。
2、 以開始發音(含試音、調音及演出)為計時起點,停止演出時結束計時。時間截止 前不按鈴警示,時間一到按鈴一長聲(約5秒),響鈴應立即停止演出,凡繼續演出 者即予扣分,逾時每1分鐘扣總平均分數0.5分,不滿1分鐘以1分鐘計,依此類 推。
3、 參加個人項目比賽一律背譜,視譜者不予計分。
4、 個人組參賽樂器由參賽者自行準備。
5、 木琴獨奏類,當年度若有舉行比賽時,一律使用大會提供樂器(馬林巴木琴,5個
8度),違者不予計分。
6、 樂曲或歌曲創作類,當年度若有舉行比賽時,其須依比賽現場公布之主題臨場寫譜創作,比賽時間3小時30分鐘;其入場遲到30分鐘以上者,大會得禁止該遲到參賽者進入比賽會場。
四、 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基本規則:
(一)各隊參加人數每超過或不足 1 人扣總平均分數 1 分。其中指揮、鋼琴伴奏及翻譜人員可不限身分各1人,換曲時可換伴奏,其餘演出人員均須由參賽學生(教師組為參賽教師)擔任,否則將扣總平均分數0.5分;為鼓勵本縣學校參賽,全校學生人數符合丁組
條件之學校參加人數低於全國賽之組隊規定,得不予扣分,惟不具備全國參賽資格。
(二)參賽團隊原住民語系類與東南亞語系類需演唱自選曲二首(無需演唱指定曲),自選曲二首由參賽者自行決定。
(三)閩南語系類、客家語系類需演唱指定曲及自選曲各一首,指定曲由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公告指定曲目中自行選定一首演唱,自選曲一首由參賽隊伍自行決定。演出曲目與應演出之指定曲目不符、應演出而未演出指定曲或自選曲者,均一律不予計分。演出曲目與報名時之自選曲目不符者,扣總平均分數2分。
(四)所演唱歌曲之歌詞需以參加組別之語言演唱,以開始發音為計時起點,演出時間總長不得超過10分鐘(含所有器材、物品、人員撤離舞臺時間),違反演出時間規定者,逾時每分鐘扣除總平均分數0.5分,不滿1分鐘以1分鐘計,以此類推。
(五)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所定指定曲,國小與國中之各語類至少三首,高中職組及教師組除同聲合唱另附混聲合唱曲各語類均共至少三首,各隊可依團員組成之不同,選擇同聲或混聲合唱參賽。
(六)大會僅提供鋼琴作為伴奏樂器。自選曲若因歌曲特殊需要,得以自行錄製音樂及自備播放器材或樂器伴奏,但主辦單位不提供電源。
(七)為鼓勵參賽者運用表演元素,演出時可以不使用合唱臺,並增加舞蹈、戲劇元素。
(八)以上各類組參賽團隊之教師及學生身分不分族籍別,不限參加所屬族群之語系類。
(九)閩南語系類、客家語系類指定曲由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另行公告於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網站 https://web.arte.gov.tw/country/default.asp。
(十)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規定指定曲應依規定版本演唱及演奏,不得擅自更改,如舉發經評 審委員查證屬實,由個別評審委員視情節酌予扣分,另參賽者無需再提供大會自選曲曲譜。指定曲若有補充規定、說明或勘誤,一律公佈於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網站,參賽者需隨時上網參閱,若因未隨時上網參閱而有影響成績者,由參賽者自行負責。
惟參賽者若依上開補充、說明或勘誤前公告之指定曲演出者,均不予扣分。
(十一)違反比賽組別及參賽資格基本規定,如經舉發查證屬實,一律不予計分。
壹拾壹、評審人員
一、 由決賽主辦單位於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所提供評審人才庫中,遴聘參賽項目之專家學者若干人擔任。
二、 主辦單位不提供指定曲及自選曲之曲譜給評審人員,評審應於比賽前自行檢視並熟悉其所評審類組之曲目及其內容,或於比賽時自行帶曲譜參考。
三、 評審於接受聘書前應檢視其評審類組中之參賽者名單,若有三親等內之親屬,或111年5 月1日以後曾指導參賽者之參賽類別,應整組迴避,於賽場如發現上述狀況,該評審應立即提出迴避。違反者經查證屬實,該評審三年內不再聘任為本比賽之評審。
壹拾貳、評計方式
一、 評審評分時,各類組(除行進管樂採分項評計之外)均逕以總分表示(滿分為100分),並繕寫具體之評語,均採出席評審委員評定之總分平均數計算(計算至小數點後2位),若遇同分者(以各類組代表參加全國賽資格者為限),由評審委員重新票選決定同分者之名次。俟該類組比賽結束後,於現場公布成績。
二、 行進管樂評計方式:分為整體效果(佔40%)、音樂(佔30%)、視覺(佔30%)。採分項平均計算,並繕寫具體之評語,如有評審無法出席時,該分項平均數以出席數計算,若遇同分者(以各類組代表參加全國賽資格者為限),由評審委員重新票選決定同分者之名次。俟該類組比賽結束後,於現場公布成績。
三、 評審於賽場發現該類組參賽者為111年5月1日以後曾指導者,應立即迴避該類組之評分。
壹拾參、成績查詢(含師生鄉土歌謠比賽)
一、 團體組及個人組平均成績及等第公告於大會網站。
二、 團體組細項成績查詢:請於網站輸入學校報名時之帳號及密碼查詢。
三、 個人組細項成績查詢:請於網站輸入參賽學生身分證字號及出生月日查詢。
壹拾肆、獎勵標準
一、依照評分之高低分列等第,90分以上者列為「特優」,85分以上未滿90分者列為「優等」,80分以上未滿85分者為「甲等」,未滿80分者,不錄取。
二、音樂比賽團體組及師生鄉土歌謠比賽:
(一)學校獎勵:得獎學校核發獎狀乙紙。
(二)學生獎勵:由各校依本權責自行開立得獎證明。
(三)教師組參賽教師獎勵:
1、 特優:本縣編制內教師各記功1次,非本縣編制內教師核發獎狀乙紙。
2、 優等:本縣編制內教師各嘉獎2次,非本縣編制內教師核發獎狀乙紙。
3、 甲等:本縣編制內教師各嘉獎1次,非本縣編制內教師核發獎狀乙紙。
(四)指導教師、伴奏指揮(最多2名)獎勵:
1、 特優:各記功1次,非本縣編制內教師核發獎狀乙紙。
2、 優等:各嘉獎2次,非本縣編制內教師核發獎狀乙紙。
3、 甲等:各嘉獎1次,非本縣編制內教師核發獎狀乙紙。
(五)行政人員(含校長)獎勵:
1、 特優:各嘉獎2次,其人數以4名為限。
2、 優等:各嘉獎1次,其人數以3名為限。
3、 甲等:各嘉獎1次,其人數以2名為限。
(六)指導老師、伴奏指揮、行政人員如同時獲多項獎項,採合併敘獎,最高記功1次。
(七)教師組參賽教師、指導老師、伴奏指揮、行政人員,不得重複填報。
(八)教師組參賽教師如同時獲多項獎項,採合併敘獎,最高記功1次。
(九)校長獎勵部份,如同時獲多項獎項,採最高等第敘獎。
(十)縣立國民中小學(含竹崎高中及永慶高中)之編制內教職員依上開獎勵標準辦理敘獎事宜;國、私立高中職參考上開獎勵標準,本權責辦理獎勵事宜。
(十一)縣立國民中小學(含竹崎高中及永慶高中)聘請非本縣編制人員擔任指導老師及伴奏(含指揮),核發獎狀乙紙,若指導多校多類組最多以3張獎狀為限。國、私立高中職本權責辦理。
三、音樂比賽個人組:
(一)學生獎勵:獲獎學生核發獎狀乙紙。
(二)指導教師及伴奏(各1名)獎勵:
1.特優:記功1次。
2.優等:嘉獎2次。
3.甲等:嘉獎1次。
(三)指導老師、伴奏指揮如同時獲多項獎項,採合併敘獎,最高記功1次。
(四)校長獎勵部份,如同時獲多項獎項,採最高等第敘獎。
(五)縣立國民中小學(含竹崎高中及永慶高中)之編制內教師依上開獎勵標準辦理敘獎事宜;另國、私立高中職參考上開獎勵標準,本權責辦理獎勵事宜。
(六)縣立國民中小學(含竹崎高中及永慶高中)聘請非本縣編制人員擔任指導老師及伴奏,核發獎狀乙紙,若指導多校多類組最多仍以3張獎狀為限,另國、私立高中職及大專院校本權責辦理。
四、 上述規定,各校敘獎名單應於網路報名時一併填寫,俾作為比賽完竣敘獎之依據,嗣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若網路報名時未填寫敘獎名單,視同放棄敘獎。
五、 各類組團體及個人核發獎狀事宜,俟比賽完竣再另行通知領取時間,屆時請各務必依規定時間取回。
壹拾伍、工作人員獎勵
一、承辦學校校長、執行秘書及各組組長各嘉獎2次,各組工作人員嘉獎乙次,其人數以93名為限,餘工作人員核發獎狀乙紙,以資鼓勵。
壹拾陸、申訴規定
一、 應服從大會之評判,如有意見或申訴事項,須以書面(如附件,申請表)提送大會;立書人除大專組得由參賽者簽名立書外,團體項目限由校長或指導老師簽名立書,個人項目由法定代理人或指導老師簽名立書。申訴事項,以違反比賽規則、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並應於各該項比賽成績公布前為之(如對團體組參賽人員資格提出申訴,應於該參賽隊伍離開比賽舞臺前為之),逾時不予受理。對評審委員所為之評分及其他如技術性、學術性及藝術性者,不得提出申訴。
二、 為有效處理申訴事件,比賽時進行全程錄影,該錄影資料僅供申訴事件處理使用,不提供其他用途使用或借用。
三、 有關比賽場地、賽程安排等非比賽規則問題,不得提出申訴。
壹拾柒、代表參加全國比賽資格
一、學生音樂比賽:
(一)參加各類組團體組及個人組獲得優勝第1名者(限甲等以上)即代表本縣參加全國決賽;若因故不克代表參賽(含個人組及團體組),將由就讀學校統一函報本府同意備查,參賽資格由第二名遞補,以此類推。
(二)該類組團體項目依據111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第陸點、一、(二)特別規定:得逕行參加決賽者,不受參加縣賽名次之限制,該類組團體組項目另增加1隊(名)代表參加全國決賽。
(三)依111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第陸點、一、(七)1.各類組名額,本縣均為
1人(隊),另團體項目比賽類組如分A、B二組,縣市得在A組加B組的總代表權數額度內,自行調配A、B各組的代表權數;縣市若無A組定義之相關參賽資格,僅有B組之代表權,則無法自行調配。
(四)團體項目南區決賽地點:高雄市舉行,個人項目全區決賽地點:嘉義市舉行。
二、師生鄉土歌謠比賽:
(一)參加各類組團體組獲得優勝第1名者(限甲等以上)即代表本縣參加全國決賽;若因故不克代表參賽,將由就讀學校統一函報本府同意備查,參賽資格由第二名遞補,以此類推。
(二)決賽地點:新竹市文化處演藝廳舉行。
壹拾捌、代表參加全國賽報名相關規定
一、學生音樂比賽
(一)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於111年11月20日9時至111年12月25日17時,開放決賽線上報名系統受理報名。111年12月25日17時起關閉決賽報名系統,代表本縣參賽者(含個人組及團體組)決賽報名時,一律由參賽者自行至該會所設全國音樂比賽專屬網站逐一輸入資料(輸入不完整者無法報名),並請列印書面報名表一份。(正式列印前請仔細檢查各欄位是否輸入完整,正式列印後系統即不再受理參賽者進入修正,請善用「測試列印」的功能。)
(二)參賽者(含個人組及團體組)列印書面報名表應送交學校蓋印(大專校院得由系、所、院蓋章戳),證明參賽者在學,並統一由學校免備文於111年12月7日(星期三)前(郵遞者以郵戳為憑)送至民雄國小審核報名資格,審核無誤後再統一由縣府蓋章後,並於111年12月25日(星期日)前將書面報名表寄(送)達該會完成報名手續。
(三)依本計畫柒、一、(四)1.「得逕行參加決賽」之大專院校、大陸台商子弟學校、其他海外臺灣學校及特殊學校之團體,其書面報名表免送縣府蓋章,由學校蓋印(大專校院得由系、所、院蓋章戳)後,免備文於111年12月25日(星期日)前寄(送)達該會(郵遞者以郵戳為憑)報名即可;另依本計畫柒、一、(四)1.(4)、(5)規定,「得逕行參加決賽」,請附獲獎獎狀影本及列印書面報名表,其書面報名表應送交學校蓋印(大專校院得由系、所、院蓋章戳),並統一由學校免備文於111年12月7日
(星期三)前(郵遞者以郵戳為憑),一併送至民雄國小審核報名資格,審核無誤後再統一由本府蓋章後,並於111年12月25日(星期日)前將書面報名表寄(送)達該會完成報名手續。
(四)請各參賽者、參賽學校請務必自行掌握報名期程,務必於期限內完成,該會將於111 年12月25日17時起關閉決賽報名系統。
(五)各參賽者及參賽學校報名時請審慎輸入各項資料,並請參賽者之指導老師務必協助確認自選曲完整曲名、編曲者、作曲者、作品編號等相關資料填報是否正確(所有相關資料應依照作品原文或英文填寫)。自選曲目繕打之格式請以該會專屬網站公布之指定曲目的格式為範本。(報名時毋需填報指定曲目)
(六)報名時應詳細填報111年5月1日後所有指導老師名單(包含個別、室內樂、分組指導及指揮老師)。惟關於評審委員迴避之認定,仍以評審簽署之書面切結為準。
(七)參加個人項目兩項以上比賽者,請於報名表上詳實註明所有個人及團體參賽類別;標明不清致賽程衝突者,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概不負責。
(八)參加團體項目兩項以上比賽者,請於報名表上詳實註明所有參賽類別。惟遇有賽程衝突者,參賽者應自行調整人員。若調整人員仍無法排解,經參賽者書面提出證明申請及經主辦單位同意者,得逕予安排於同類組之最先或最後出場。若上開安排仍無法解決者,參賽者應擇一參賽,不得異議。
(九)網路報名內容應與書面報名表之資料吻合。倘內容不同時,以書面報名表之資料為準。
(十)報名後如需補正基本資料或變更自選曲目,應由參賽者就讀之學校出具正式公文,最遲於112年1月10日前(以郵戳為憑)函知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同時副知本府,逾期不予受理。
(十一)團體項目網路報名時需同時填報預定參賽學生人數及上傳名單,正式比賽時需繳交參賽者名冊1份(貼有參賽者及候補者個人照片、蓋用學校印信,相關格式請參閱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之附件)。
(十二)代表本縣報名個人項目後,各類組之參賽者如轉學至其他縣市就讀,仍依原報名之代表本縣參賽。
(十三)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訂於112年1月15日以電腦亂數抽籤排定出場次序並上網公告。抽籤後不得要求變更賽程及出場次序,否則不予計分。如公告資料與原始報名表有誤,應由參賽者於112年1月22日前(郵戳為憑)以書面提出勘誤申請。相關比賽秩序冊及賽程,請各參賽團體及個人直接至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專屬網站查詢列印。二、師生鄉土歌謠比賽
(一)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開放網路線上報名日期:111年11月20日9時至12月25日17 時截止,該館將111年12月25日17時起關閉決賽報名系統,代表本縣參賽學校,請依該館所提供專屬網站填報報名後,並列印書面報名表乙份,由學校用印,另全國賽連續兩年(107及110學年度)獲得全國賽同類組特優者,或110學年度因疫情禁賽但106、107兩年均為特優者,得逕行參加決賽,並檢附兩年相關證明文件影本,連同報名表於111年12月7日(星期三)前逕送民雄國小審核資格後,並由本府統一用印後函報參加。
壹拾玖、附則
一、 辦理本比賽之評審人員、工作人員、參加本比賽團體領隊、參賽人員(含指揮、伴奏、指導老師及行政人員),請學校或所屬單位惠予公(差)假登記。
二、 參加比賽之團體與個人對於下列各項,應切實遵守:
(一)網路報名時,請確實依照填表注意事項辦理。報名後應隨時注意嘉義縣學生音樂比賽報名網站: https://music.cyc.edu.tw 公布之最新消息。
(二)參賽者若因團體賽或個人賽賽程衝突,請向報到處辦理請假手續,參賽者將移至該類組最後之序位。
(三)主辦單位僅提供一般演奏坐椅、鋼琴、合唱臺(限供合唱類組、兒童樂隊使用),其他所需之樂器、譜架及演奏設備請參賽者自備。
(四)各參賽者均需於各場次正式比賽上場前20分鐘完成報到手續,報到後各參賽者請於會場觀摩其他比賽隊伍表演,但視疫情或特殊狀況調整,並應派代表於會場聆聽大會報告及注意事項,比賽時,唱名3次(每次間隔約10秒)不到者,以棄權論。但如遇不可抗力之偶發情事時(由參賽者負舉證責任),於該類組比賽結束前到達會場者,得向大會申請安排於最後順序出場,經大會同意後參與比賽。若非不可抗力情事而於該類組上午場或下午場比賽結束前到達會場者,得向大會申請安排於該場次表演演出,結束後大會將給予表演證明。
(五)檢錄及驗證:
1、 團體項目各類組參賽者於依網路報名人數符實進行檢錄。
2、 個人組項目
(1)各類組參賽者於縣賽當日應攜帶附照片學生證,符實進行驗證。
(2)僅有小學生個人項目:得以附照片之健保卡、或附照片之在學證明、或附照片之在學籍證明或身分證取代);若健保卡為嬰兒時期照片,需加附有照片之在學證明佐證。
3、 凡參賽人員未帶身份證明文件,經告知補驗時起1小時內,應備齊證件向檢驗人員補繳驗正;逾時未驗,其比賽成績不予計分。(為顧及時效,可以傳真代替原件);如因適逢假日學校未能開立學生證明,得先以其他附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加立切結書替代,並至遲應於第一個上班日上午9時前完成補驗。
4、 凡經發現冒名頂替或偽變造證件者,成績不予計分。
(六)比賽進行時,其領隊指導或監護人員,均不得在比賽台上出現,以免影響秩序。
(七)參賽人員、指導老師及家長應維護比賽場地之秩序,以利比賽順利進行。
(八)請參加團體組及個人組參賽單位(參賽者)負責人員,應以可直接聯絡上之電話(或手機)填寫於報名表通訊電話欄內,以利主辦單位必要時聯繫比賽相關事宜。
(九)各類組比賽成績當天現場公佈公告欄,另可至嘉義縣學生音樂比賽報名網站: https://music.cyc.edu.tw 查詢成績。
(十)團體項目及伴奏由學生擔任者,如獲優良成績,主辦單位不發給個人獎狀及證明,請就讀學校依本權責自行開立得獎證明;另指導老師或伴奏由外聘老師擔任者,依實施計畫壹拾肆獎勵標準規定辦理。
(十一)主辦單位有權現場錄製比賽實況錄音、錄影,影帶以作為存檔之用。
(十二)比賽會場開放參賽者或參賽者之委託人進行錄音、錄影,攝錄人員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報到處換取錄影證(每校至多2張),並應遵守著作權法規定,若有違反規定者須自負法律責任。如參賽者反對大會外之他人錄音錄影,請於報到時向大會申明,俾便於播報注意事項時特別宣布;賽前請自行檢查相關錄影音設備,如因設備故障無法錄音影,主辦單位不提供相關錄影檔案。
(十三)比賽會場嚴禁以閃光燈攝影及打燈錄影,並應關閉所有攝錄器材之提示聲響(如快門音效)。
(十四)為避免參賽者受到干擾(除開場敬禮與演出結束之鼓掌外),其他可能影響寧靜之行為,如手機及電子鬧表等各式電子用品應關閉或設定為靜音,且不得有以下行為,違反者經勸告不從時,大會之工作人員得予以驅離:
1、 六歲以下兒童進入會場。
2、 交談或使用電子通訊設備進行通話。
3、 攜帶寵物。
4、 其他可能影響寧靜之行為。
(十五)參加比賽之團體或個人,均應注意全程之人身安全。各校亦應依規定給予必要之保險。
(十六)下一組參賽者在後臺準備時,應保持肅靜,不得爭先恐後或影響他人演出。
(十七)請參賽者配合維持場地清潔與寧靜,比賽前場地內不得預演及練習,發聲調音請遠離會場。
(十八)為免影響秩序,演出進行中,非參賽人員或賽務人員均不得進入比賽舞臺,但翻譜人員、臨時協助人員及身體不便或特殊學校學生之監護人員除外。
(十九)觀眾不得以任何形式於比賽進行中指導參賽者,違反者將予驅離。
三、 針對比賽時之觀眾及攝錄影/音人員,承辦單位得視場地狀況為必要之管制,並盡可能於本項比賽專屬網站等處,事先將管制措施公布周知。
四、 觀眾及攝影區之管理:原則以參賽者家長及師長為優先,現場座位可否開放一般民眾參與,由承辦單位就現場狀況逕行判斷、決定,請務必善盡秩序管控之責。另若需進行錄音者,一律需於攝影區進行,並比照上開規定辦理。
五、 比賽時遇地震、火災…等重大事故,應如何因應,由大會各團體組及個人組負責場地之組長及評審長因地制宜,依現場狀況妥做決定。考量疫情狀況,本競賽將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之疫情等級及防疫措施,隨時滾動調整各項防疫措施及規定。
貳拾、本計畫未盡事宜,將依 111 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暨 111 學年度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實施要點辦理。
貳拾壹、比賽相關連絡資訊
一、 民雄國小(嘉義縣民雄鄉中樂村民族路43號)
二、 聯絡人及電話:輔導室宋國鵬主任、電話:(05)2262022轉41
貳拾貳、本計畫簽奉 鈞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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