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桃園市運動會游泳錦標賽
一、宗 旨:
為發展全民體育,提高運動技術水準,並作為選拔及培訓優秀運動選手參加全國性比賽之參考。
二、指導單位:
桃園市政府
三、主辦單位:
四、承辦單位:
桃園市體育總會游泳委員會
五、協辦單位:
威尼斯健康有限公司
六、比賽日期:
111年10月14日至10月16日(星期五、六、日)
七、比賽地點:
桃園市立游泳池
八、參加資格:
(一)凡桃園市境內各公私立國小、國中選手皆可以學校、個人或團體為單位組隊參加,公開組得以學校、個人或團體為單位組隊參加。
(二)各組參加選手需設籍桃園市滿一年以上,即110年9月16日(含)以前設籍者(設籍期間之計算,以報名截止日為準)。完成報名後,有重複報名或戶籍異動者喪失參賽資格。
(三)選手須攜帶身份證,國小及國中組選手可用具有照片的在學證明、學生證或桃樂卡等證明文件以備查驗。
(四)年齡規定:
1、國小組:必須在各區境內國民小學註冊之在籍學生,實足年齡不超過12歲者(民國99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國小學生不得參加公開組比賽。
2、國中組:必須在各區境內國民中學註冊之在籍學生,實足年齡不超過15歲者(民國96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國中學生不得參加公開組比賽。
3、公開組:民國96年9月1日以前出生之桃園市民(國中、國小組選手不得報名公開組)。
(五)以上各組運動員身體健康及性別由各參加單位指定公立醫院檢查認定性別及可參加劇烈運動者,或附家長(監護人)同意參賽書;前段證明文件均由報名之各單位自行保存。
九、競賽分組及項目:
(一)國小男生組、國小女生組:
1、自由式:50公尺、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
2、仰 式:50公尺、100公尺
3、蛙 式:50公尺、100公尺
4、蝶 式:50公尺、100公尺
5、混合式:200公尺
6、接 力:4×50公尺自由式接力、4×50公尺混合式接力、4×100公尺自由式接力
(二)國中男生組、國中女生組、公開男子組、公開女子組:
1、自由式:50公尺、100公尺、200公尺、400公尺、800公尺、1500公尺
2、仰 式:50公尺、100公尺、200公尺
3、蛙 式:50公尺、100公尺、200公尺
4、蝶 式:50公尺、100公尺、200公尺
5、混合式:200公尺、400公尺
6、接 力:4×100公尺自由式接力、4×200公尺自由式接力、4×100公尺混合式接力
十、為使賽程順利進行中長距離,自由式400公尺、800公尺、1500公尺及個人400公尺混合式等項目均訂定參賽標準。未達標準者,執行裁判有權終止該選手繼續比賽,其成績亦不予計算,泳池長度50公尺、深度180-220公分,請各單位指導教練、報名人員衡量選手能力再報名參賽,有關各組別參賽標準如附件。
十一、參加辦法:
(一)參賽單位經費須自理,大會將盡全力維護活動的順暢與安全,並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細節依投保公司之保險契約為準)。參賽單位及參加者應視自身需要斟酌是否自行加買人身保險。如有意外發生,依照保險契約辦理,無其他異議。請各單位務必將報名資料填入身分證字號及生日,以利主辦單位辦理保險相關事宜(未填入前開資料致無法辦理保險所生之責任由各單位自行負責)。
(二)報名日期:各單位應於民國111年8月22日起至9月16日下午4時以前完成報名,完成報名即視同授權主辦單位使用參賽者個人資料進行保險等事宜。
(三)報名網址:大會報名註冊及競賽資訊將公佈於桃園市體育總會競賽資訊網。(網址: http://sports.taoyuansport.org.tw/)
(四)報名項目及人數:各單位每組每項目最多可報名三人,每位選手最多可報名二個單項,接力項目每單位每組以一隊為限。
(五)各單位之註冊表格經註冊後概不接受增刪,或更改運動員、職員姓名及變更運動員參加競賽項目,請各單位事先慎重辦理。
(六)各單位應設有領隊1人、指導、管理若干人,負責指導、管理各該單位之運動員並與大會連繫之責。
(七)參賽隊職員倘為本市市屬學校教師身分,且須申請課務排代者,請於報名時檢附個人課表(須註明兼課、導師等資訊),並於報名截止前上傳桃園市體育總會游泳委員會辦理(電子信箱: aa456aa789@yahoo.com.tw),逾期不受理。
(八)各單位應於111年10月14日(星期五)上午10時30分至開幕典禮運動員集結區集合,參加開幕典禮。
(九)各單位於報名完成後,自行列印報名資料留存。
十二、會議:
(一)技術會議:訂於111年10月14日(星期五),上午7時15分於市立游泳池司令台前召開技術會議,各單位若未出席技術會議致使選手權益受損,責任自負。
(二)裁判會議:訂於111年10月14日(星期五),上午7時30分於市立游泳池司令台前召開裁判會議。
十三、競賽秩序:
由大會競賽、資訊組以電腦編配排定之。
十四、獎勵辦法:
(一)個人獎勵:第1、2、3名發給金、銀、銅牌及獎狀,第4至第8名發給獎狀。
(二)團體獎勵:各單位各組各項比賽前八名,依9、7、6、5、4、3、2、1分累計,各組總分前四名頒發獎盃乙座,若得分相同時則依所得第一名較多者為優勝,依次類推;再相同時則抽籤決定之。
(三)為獎勵本市市民參賽並獲優異成績,設籍本市達一年以上,且參加個人項目或接力項目獲得前六名者,得依「桃園市運動會優秀運動選手獎勵要點」申請獎勵金。
(四)工作人員及指導人員敘獎:依「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獎懲要點」辦理。
十五、申訴:
(一)比賽爭議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依據。關於競賽所發生之問題,得以口頭向裁判長申訴,若裁判長之裁決尚有異議時,須依照規定於該項成績公佈後三十分鐘內以書面申訴書向大會技術委員會提出申訴,否則概不受理。
(二)合法之申訴,應由各單位領隊或教練簽字蓋章,以書面向技術委員會正式提出,並以技術委員會的裁判為終決,提出申訴時須繳交保證金新台幣5000元,若技術委員會議決申訴不成立時,得以沒收保證金作大會經費。
(三)關於運動員資格申訴,應用合法手續於該運動員競賽未結束前向競賽組正式提出,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否則概不受理。
(四)各項比賽在進行中,各單位職員及運動員不得當場質詢裁判員。
十六、罰則:
(一)各單位參加競賽不論團體或個人項目,凡經註冊均應出場比賽不得任意棄權 (除依規定提出不出賽或請假者)。
(二)選手如有資格不合、冒名頂替出場比賽或超項目參賽者,經查明屬實者,取消其比賽資格及已得或應得之名次及分數,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獎狀。
(三)選手如違背運動精神、不服從裁判員或行為不檢等,經裁判長判決得取消其比賽資格。
(四)參賽隊職員、選手於比賽期間,如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對裁判員有不當行為致延誤或妨礙比賽等)時,除當場予以停賽處分外,並由技術委員會議議決,按下列罰則處分之:
1、選手毆打裁判員:取消該選手繼續參賽之資格,並終身停止該選手參加本市市運之任何比賽權利。
2、職員毆打裁判員:取消該職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終身停止該職員接任本市市運之職員或選手之權利。
3、選手、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經裁判或審判委員會當場勸導無效,未於10分鐘內恢復比賽時,取消該隊繼續比賽之資格。
(五)凡參加比賽之運動員,在大會期間若受前兩項懲罰時,該單位之領隊、指導、管理均報請主管單位懲處之。
十七、附則:
(一)不出賽選手項目申請表,請在技術會議結束前或比賽前一天下午3時前至競賽組辦理(第一天賽程者,須於技術會議結束前提交競賽組辦理)。
(二)選手於比賽當天因身體不適或特殊事故無法出賽時,須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書面申請,於檢錄前經裁判長核准後,送交競賽組完成請假手續。經核准請假之選手,該請假賽次以後之當天各賽程均不得出賽,但次日賽程可再出賽。
(三)比賽檢錄時間、賽前15分鐘檢錄3次點名未到、未參加比賽,以棄權論處,取消其後續項目(含接力)的比賽資格。
(四)接力「棒次表」:各單位須於該項接力比賽前120分鐘,填寫接力「棒次表」,經教練簽字確認後送至競賽組,逾時則取消該隊參賽資格。
十八、競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游泳協會最新審定出版之國際游泳規則。
十九、本競賽規程經桃園市政府體育局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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