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大專校院109學年度橋藝錦標賽

中華民國大專校院109學年度橋藝錦標賽

報名時間: 2020-09-21 ~ 2020-10-05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主辦單位電話: 0918-403801

主辦單位Email:yuanchung.chen@gmail.com

一、依  據:

教育部體育署109年3月12日臺教體署學( 三 )字第1090008978號核定年度計畫辦理。

二、宗  旨:

為提倡全國大專校院體育活動,提高學生運動舞蹈風氣促進身心健康,加強校際間情感交流,特舉辦本競賽。

三、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

四、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五、承辦單位:

國立政治大學、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橋藝委員會

六、協辦單位:

財團法人國際橋藝基金會、新竹市體育會橋藝委員會、國立政治大學教職員工文康活動橋棋社、國立政治大學橋藝社。

七、比賽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星期五 )至10月18日( 星期日 ),共計3天。( 雙人賽於10月17日晚間舉行 )。

八、比賽地點:

國立政治大學四維堂( 11605 臺北市文山區指南路二段64號 )。

九、參加單位:

凡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以下簡稱大專體育總會 )會員學校均可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比賽。

十、參賽資格:

( 一 )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109學年度第一學期正式註冊在學之學生( 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選讀生、先修生、補習生、空中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不得參加 )。軍、警校院以正期生及專科部學生為限,空中大學之運動員必須是109學年度正式註冊選課之學生始得參賽。( 需檢附參賽運動員第一學期註冊繳費證明及選課單影本 )。

( 二 )身體狀況:身體健康及性別,由參加各校自行指定醫院檢查及性別認定,可以參加劇烈運動者,始能報名參加。

( 三 )凡經教育部同意備查判處停止比賽權之運動員及相關職隊員,至正式比賽前1日(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尚未恢復其權利者,不得下場比賽。

十一、比賽方式與分級:

分為四人隊制賽、雙人賽等比賽。

( 一 )四人隊制賽:每隊4至6人,採團體報名,以同一學校組隊,不得跨校組隊;本次比賽報名總隊數未達18隊( 含 )時,全部為同一組,不區分甲組、乙組;超過18隊時複賽區分為甲組、乙組兩組,甲、乙組各8隊,其餘進入副杯賽。甲組每校可參加之隊伍數上限為2隊,乙組不限隊數。本次比賽區分為甲組、乙組兩組,甲組每校可報名之隊伍數上限為2隊,乙組不限隊數。

( 二 )雙人賽:每對( pair )2人,不可跨校組對,每校報名上限為6對。

十二、報名辦法:

( 一 )報名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星期一 )至109年10月5日( 星期一 )止,採通訊報名,逾期不予受理( 以郵戳為憑 );報名期間,均可修改賽員資料。

( 二 )報名地點:大專體育總會橋藝委員會資訊組陳源宗組長收

聯絡電話:0918-403801

Email: yuanchung.chen@gmail.com

( 三 )報名方式:

1.一律採email通訊報名。所需填寫資料,如所附報名表;

2.請依附件報名表繕打( 請用標楷體12pt )輸入資料後列印紙本,加蓋校印或體育行政主管單位戳章掃描成電子影像檔( jpg/jpeg檔或pdf檔 )併同已繕打報名表word檔E-Mail至陳源宗組長yuanchung.chen@gmail.com信箱( 主旨範例:○○大學-大專橋藝錦標賽報名表 );報名資料內容缺件不予註冊;完成後自行以電話確認完成報名手續。

( 四 )報名人數:四人隊制賽每隊可報領隊、隊長各一人,出賽隊員4至6人( 隊長可由出賽隊員兼任 );雙人賽每對( pair )應報2人,且比賽開始後不得更換。

( 五 )競賽代辦費:每隊繳交新台幣1,200元整( 同時可免費參加副杯賽 )。只參加副杯賽者,每隊新台幣500元整;雙人賽於截止日前報名者免費,於截止日後報名者每人酌收新台幣200元整;競賽代辦費於報到時一併繳交。

( 六 )保險費:由大會統一投保,為保障賽員權益,請務必詳填報名表。個人資料僅用於投保,大會將嚴加保密;如未填妥個人資料,即視為自動放棄權益,大會將無法為該賽員加保;110學年度起凡報名參賽之職隊員保險均由所屬學校自行投保;大會工作人員、裁判及志工等人,由大會統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 七 )用餐:由各隊自理。

( 八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報名職隊員註冊所提供之個人資料,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橋藝委員會及國立政治大學僅供於彙編秩序冊、成績紀錄及報告書使用,不另作為其他用途。

十三、競賽規則:

採用2017年版橋規及中華民國橋藝協會所頒訂之複式合約橋藝競賽輔助規則。

十四、賽制:

( 一 )四人隊制賽:視參賽隊數安排賽程。

1.報名隊數未達18隊( 含 )時,採大循環比賽( 勝場加20VP,平手各加10VP )直接排名。

2.超過18隊時進行初賽( 瑞士制升降賽方式 ),1至8名進入甲組( 同校最多2隊,超出時依次遞補 ),9至16名進入乙組( 無同校隊數限制 ),複賽均採大循環方式進行( 勝場加20VP,平手各加10VP,初賽如有對戰,勝者帶0.5imp );其餘進入副杯賽。

( 二 )雙人賽:採浩威爾或變位式米契爾模式打22牌,以交差IMP方式計算各對( pair )總分高低決定名次。

( 三 )副杯:由裁判依隊數決定賽程( 勝場加20VP,平手各加10VP ),依總分( VP )高低決定名次。

十五、四人隊制賽比賽抽籤:

將於報名截止後,比賽日期前,擇期公開抽籤隊伍編號,並公告於大專橋藝聯盟臉書社團。

十六、四人隊制賽技術會議:

會議日期、地點如下,各隊領隊或隊長請準時參加,不另行通知。

( 一 )日期、地點:訂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 星期五 )08:40至08:50於比賽場地舉行。

( 二 )技術會議各隊必須派人準時參加,未參加技術會議之隊伍,對會議所作之決議均不得異議,如非領隊本人或持有授權代理委託書之代表,則不得提出各相關問題之異議;在會議中,各隊只限一人有發言權與表決權。

( 三 )對各隊運動員參賽資格發現疑問時,可在會議中提出,交由承辦單位處理後公佈實施。

( 四 )技術會議無權作有違「競賽規程」之決議。

十七、競賽規定事項:

( 一 )四人隊制賽報到時間:民國109年10月16日( 星期五 )08:20至08:40;雙人賽報到時間:民國109年10月17日( 星期六 )17:40至18:20。

( 二 )開幕典禮:民國109年10月16日( 星期五 )12:50。

( 三 )閉幕典禮:民國109年10月18日( 星期日 )17:00。

( 四 )參賽隊員請於賽前自行備妥制度卡,且必須攜帶109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之學生證或運動員在學證明( 民國109年9月15日以後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以供查驗,未能出具學生證或在學證明者不得出場比賽;未報名之運動員均不得參加比賽;冒名頂替經查證屬實者,取消該比賽資格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 五 )運動員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除不得出場比賽外,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 六 )參賽隊員於比賽場所請穿著整齊服裝,不得著拖鞋或僅著汗衫、背心;本次比賽全程禁止吸煙、飲酒,並且禁食檳榔,違反本條規定者不得上場比賽。

( 七 )參賽隊員應提前到場,遵守出賽時間準時出場參加比賽( 以大會時間為準 ),遲到者由裁判依橋規處理。

( 八 )裁判於比賽中對相關隊伍所有紀律性罰分,一律不得上訴。

( 九 )參賽隊員均應遵守規則,服從裁判,否則裁判有停止其比賽之權。如對裁判判決有異議,須依本規程第十九條「申訴」向大會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 十 )本次競賽全程禁止使用棕色特約與HUM體系。

十八、獎勵:

依據大專體育總會107年7月24日第九屆第一次技術暨管理委員會決議修正通過之錦標賽獎勵規定給予獎勵。

( 一 )錄取優勝原則如下:

1.二隊( 人 )或三隊( 人 ),各錄取一名。

2.四隊( 人 ),錄取二名。

3.五隊( 人 ),錄取三名。

4.六隊( 人 ),錄取四名。

5.七隊( 人 ),錄取五名。

6.八隊( 人 ),錄取六名。

7.九隊( 人 ),錄取七名。

8.十隊( 人 )以上,錄取八名。

( 二 )四人隊制賽:

1.總參賽隊數十八隊( 含 )以上:甲、乙組各組取優勝前四名,由大會各頒給獎盃乙座及個人獎牌,以資鼓勵。

2.總參賽隊數為十三至十七隊時取正盃賽前八名,前四名隊伍由大會各頒贈獎盃乙座、個人獎牌;五至八名隊伍所有報名參賽職隊員頒贈大專體育總會獎狀乙紙,以資鼓勵。

3.總參賽隊數十二隊以下時,依據競賽規程本條第一款相關規定錄取優勝隊伍前三名隊伍由大會各頒贈獎盃乙座、個人獎牌;其餘優勝隊伍所有報名參賽職隊員頒贈大專體育總會獎狀乙紙,以資鼓勵。

( 三 )雙人賽:依據競賽規程本條第一款相關規定錄取優勝隊伍,由大會各頒贈獎盃乙座。

十九、申訴:

( 一 )凡規則有明文規定或類似明白之決定者,均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比賽中發生非規則或本規程中無明文之規定問題,則由上訴委員會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決。

( 二 )運動員的參賽資格申訴,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其他申訴均應在該比賽後一小時內提出,否則不予接受。

( 三 )所有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予受理,比賽進行中各單位領隊及運動員不得當場質詢裁判員;有不服裁判之判決時,得由其領隊或隊長向大會提出上訴,但比賽仍須繼續進行,不得停止,否則以棄權論。

( 四 )上訴書由領隊或隊長簽名蓋章後,呈交當場裁判轉上訴委員會處理,並繳交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整,上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充作大會經費。

( 五 )上訴以大會上訴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二十、罰則:

( 一 )各隊運動員資格及參加組別,必須詳讀競賽規程之事項,各隊如有不符規定資格之運動員出賽時,一經查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所有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並取消該單位所獲得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領之獎品,承辦單位另函請主管單位議處;若涉及偽造學籍及在學證明者,則函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 二 )比賽期間如有運動員互毆,侮辱或毆打裁判情事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運動員出賽外,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及追究刑事責任。

( 三 )運動員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 四 )有關運動員之資格申訴,經當場檢查照相存證後由大會裁判與上訴委員會處理,必要時由承辦單位函請大專體育總會轉呈教育部查詢處理。

( 五 )違反上述( 一 )、( 二 )、( 三 )所列情形者,將分別函告所屬學校及主辦單位議處,並停止該單位參加大專體育總會所舉辦之各項比賽一年。

廿一、保險:

( 一 )各隊職隊員比賽期間,請參賽單位自行投保( 大會得查證保險資料,如無證明者不得參賽。 )

( 二 )大會工作人員、裁判及志工等人,由大會統一投保;比賽期間,比賽場地由主( 承 )辦單位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

廿二、附則:

( 一 )各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大會不提供餐點、住宿、交通,另安全亦應自行負責。

( 二 )本規程經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審核並報教育部體育署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三 )交通資訊:國立政治大學位於臺北市文山區,請參閱國立政治大學各項交通資訊: https://www.nccu.edu.tw/p/426-1000-12.php?Lang=zh-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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