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學年度中華民國大專校院冰壺錦標賽

111學年度中華民國大專校院冰壺錦標賽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3-05-01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主辦單位電話: 04-2701-6855分機1310(郭芳琪小姐)

主辦單位Email:mysung@ncut.edu.twphy@ocu.efu.tw

一、 依 據:

教育部體育署112年3月14日臺教體署學(三)字第1120006484號核定年度計畫辦理。

二、 宗 旨:

為提倡與普及冰壺運動風氣,促進學生身心健康,加強聯繫全國大專院校同學間情感,特舉辦本比賽。

三、 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

四、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五、 承辦單位:

僑光科技大學、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冰壺委員會

六、協辦單位:

中華民國冰壺協會

七、 比賽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星期三)起至5月19日(星期五)止,共計3天。

八、 比賽地點:

僑光科技大學僑光館(台中市西屯區僑光路100號)。

九、 參加單位:

凡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以下簡稱大專體育總會)會員學校均可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比賽(新合併學校在三年內得以原校區名義報名參賽),每單位在同一組(公開組、一般組、混合組)以參加一隊為限,且參賽學生不可重複報名並跨組比賽。

十、 參賽資格:

(一)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111學年度第二學期正式註冊在學之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選讀生、先修生、補習生、空中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不得參加),軍、警校院以正期生及專科部學生為限,空中大學之運動員必須是111學年度正式註冊選課之學生始得參賽。(需檢附參賽運動員第一學期註冊繳費證明及選課單影本)。

(二)身體狀況:身體健康及性別,由參加各校自行指定醫院檢查及性別認定,可以參加劇烈運動者,始能報名參加。

(三)凡經教育部同意備查判處停止比賽權之運動員及相關職隊員,至正式比賽前1日(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尚未恢復其權利者,不得下場比賽。

(四)運動績優生參賽規定:依據大專體育總會107年7月24日第九屆第一次技術暨管理委員會決議修正通過及參酌111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競賽規程(總則)第十條「參賽資格」相關規定,適用對象為:

1.曾具大專校院體育運動相關系所學籍之學生。

2.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大專校院及專科學校五年制

(以下簡稱五專)之學生,含甄審、甄試、單獨招生、轉學(插班)考試加分等(經轉學插班考試者,如原參賽組別為一般組或乙組者不在此限)。

3.入學管道採計運動專長術科檢定或術科測驗(非基本體能)或運動成績之學生。

4.具有社會甲組或職業運動員資格者。

5.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入選各競賽種類之國家(地區)代表隊運動員,唯身心障礙比賽之國家(地區)代表隊,不涉及本款第一至四目者,得參加一般組。

6.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參加國際運動總會、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舉辦之錦標賽、認可之國際比賽,或列有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之國際排名。

7.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獲得全國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最優級組或本部(教育部)升學輔導指定盃賽最優級組前八名運動員。

8.本條本款第一目「大專校院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係指下列系所:

編號 單位(學系)名稱 編號 單位(學系)名稱
1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與運動科學系、運動競技學系(含碩士班) 10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運動學系(含碩士班)
2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11 國立臺南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3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12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4 國立嘉義大學體育與健康休閒學系暨研究所 13 國立臺東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運動競技學士學位學程
5 國立屏東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14 國立東華大學體育與運動科學系(含碩士班)
6 臺北市立大學–體育學系、陸上運動學系、水上運動學系、球類運動學系、技擊運動學系、競技運動訓練研究所 15 輔仁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16 中國文化大學體育學系(含運動教練碩士班)、技擊運動暨國術學系
7 國立體育大學–陸上運動技術學系、球類運動技術學系、技擊運動技術學系、競技與教練科學研究所 17 國立中正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8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競技運動學系(含碩士班)、技擊運動學系、球類運動學系 18 國立高雄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9 國立清華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19 長榮大學運動競技學系(所)

9.大專體育總會所屬各會員學校現就讀於研究所之學生,若就讀大專校院時曾具備上述第一至八目資格者,須報名參加公開組。

註:上述第五目之國家(地區)係依據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簡稱國際奧委會;英文: 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IOC),所註冊之國家(地區)為規範。

(五)設有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之學校可混合非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之學生參加公開組。

(六)運動員每人限參加一組比賽(公開組、一般組擇一)。

十一、比賽分組及限制:

(一)比賽分組:

分為公開組、一般組二組比賽,公開組及一般組均分設女生組及男生組比賽。

(二)參賽限制如下:

1.公開女生組:凡符合第十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參賽資格之各參加單位女生運動員皆可參加本組;不論在報名專長的運動項目與否,一律參加本組,一般組運動員可越級報名公開組。

2.公開男生組:凡符合第十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參賽資格之各參加單位男生運動員皆可參加本組;不論在報名專長的運動項目與否,一律參加本組,一般組運動員可越級報名公開組。

3.公開男女混合組:凡符合第十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參賽資格之各參加單位之運動員皆可參加本組;不論在報名專長的運動項目與否,一律參加本組,一般組運動員可越級報名公開組。

4.一般女生組:凡符合第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參賽資格及未受第四款限制(非運動績優生) 之各參加單位女生運動員才可參加本組。

5.一般男生組:凡符合第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參賽資格及未受第四款限制(非運動績優生) 之各參加單位男生運動員才可參加本組。

6.一般男女混合組:凡符合第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參賽資格及未受第四款限制(非運動績優生)之各參加單位之運動員才可參加本組。

十二、報名辦法:

(一)報名日期:

自即日起至民國112年05月01日(星期一)下午5時止,採通訊報名逾期不予受理(以郵戳為憑)。報名表正本併同運動員在學證明於相同時間前以限時掛號郵寄,並請以電話向僑光科技大學體育室郭芳琪小姐確認收訖與否。

(二)報名地點:

地址:40721台中市西屯區僑光路100號(體育室) 電話:04-27016855分機1310 郭芳琪小姐

(三)報名隊(人)數:

1.每校於公開女生組、公開男生組、公開男女混合組、一般女生組、一般男生組及一般男女混合組等每一組限報名一隊。

2.每隊至多可報名領隊、教練、助理教練計4名,女生組男生組隊員(含隊長)皆以5名為限,混合組隊員(含隊長)以6名(3男3女)為限。

(四)報名方式:

1.請至僑光科技大學體育室網頁最新消息 https://phy.ocu.edu.tw/index.php?Lang=zh-tw下載報名表格(含報名表1及報名表2),以電腦繕打(請用標楷體12pt)輸入資料後列印紙本,加蓋校印或學校系所或體育室或相關權責單位戳章掃描成電子影像檔(jpg/jpeg 檔或 pdf檔)併同已繕打報名表word檔E-Mail至 phy@ocu.efu.tw郭芳琪小姐信箱(主旨範例:○○大學-大專冰壺錦標賽報名表),副本逕寄至逕寄至大專冰壺委員會 mysung@ncut.edu.tw信箱;電子檔案寄送完成,始視為完成報名手續,報名資料內容缺件不予註冊;完成後自行以電話確認完成報名手續。

2.報名表紙本併同附上運動員在學證明(112年2月21日以後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學生證影本(學生證須加蓋111學年度第二學期註冊章)等資料於第一款時間前以掛號郵寄寄達 40721 台中市西屯區僑光路 100 號 僑光科技大學體育室 郭芳琪小姐 收,信封請標註「○○大學-大專冰壺錦標賽報名表」;寄送完成後請自行以電話確認完成報名手續。

3.報名資料內容缺件(未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在學證明正本及相關證件不齊者)或未按規定時間及方式完成報名手續者,視同未報名成功。

(五)競賽代辦費:

每校每一隊繳交競賽代辦費現金新臺幣1,500元整,於隊伍報到時繳交。

(六)保險費:

凡報名參賽之職隊員保險均由所屬學校自行投保,惟必須在球隊報到時提出相關證明,如無證明者不得參賽;大會工作人員、裁判及志工等人,由大會統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七)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報名職隊員註冊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含肖像權),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冰壺委員會及僑光科技大學僅供於彙編秩序冊、成績紀錄及報告書及賽會相關宣傳使用,不另作為其他用途。

十三、競賽辦法:

(一)比賽規則:

採用國際冰壺學院審定之最新冰壺規則,採用8局比賽制。

(二)比賽用球:

採用中華民國冰壺協會審定之比賽用壺。

(三)比賽制度:

1.各組報名一隊時,不舉行比賽。

2.各組報名二隊時,採二賽積分制,積分相等之制定依下列循環賽計分方式處理。

3.各組報名三隊至五隊時,採單循環制。

4.各組報名六隊至十二隊時,預賽:分組循環,每組取前二名參加複賽。

(1)預賽分二組時,複賽A冠對B亞,B冠對A亞。

(2)預賽分三組時,複賽A冠對B亞,B冠對C亞,C冠對A亞。

(3)決賽:複賽勝隊決賽前面名次,複賽負隊決賽後面名次。

5.各組報名十三隊以上,採雙敗淘汰制。

6.承辦學校得逕行進入決賽,但不可直接取得名次(決賽隊數應多於錄取名次之隊數)。

(四)循環賽計分法:

1.勝一場得2分,和一場各得1分,負一場得零分,以積分多寡判定名次(三隊循環不採和局)。

2.凡中途棄權退出比賽或經大會判定失格之球隊,其已賽成績不予計算,往後之出賽權亦予取消。

3.二隊或二隊以上積分相等時,判定勝負之優先順序如下:

(1)二隊積分相等時,以該兩隊比賽之勝隊獲勝,若為平手依下款(2)判定之。

(2)如遇三隊或三隊以上積分相等時,以該相關場次積分較高之隊伍名次較佳,比賽之未能判定之隊伍再按下列順序處理:

A.積分相等各隊相關場次比賽總分數多者獲勝。

B.如上述情形仍未能判定勝負,則以用 LSD(LAST STONE DRAW)投壺規則進行,至分出勝負為止。若無法立即召集比賽則以抽籤決定之。

※當A之比序,遇二隊分數相等時,以該兩隊比賽之勝隊獲勝。

十四、 比賽抽籤:

日期、地點如下,各隊領隊或教練請準時參加,不另行通知。

(一)日期及地點:訂於民國112年05月08日(星期一)中午午12時,假僑光科技大學僑光館

733會議室舉行,抽籤逾時未到者,由承辦單位代抽,不得異議。

(二)抽籤完成後,立即繕印秩序冊,各隊不得更換名單。

十五、 技術會議:

會議日期、地點如下,各隊領隊或教練請準時參加,不另行通知。 (一)日期、地點:訂於民國112年05月16日(星期二)中午12時10分(含隊伍報到),假僑光科技大學僑光館733會議室舉行。

(二)技術會議各隊必須派人準時參加,未參加技術會議之隊伍,對會議所作之決議均不得異議,如非領隊、總教練本人或持有授權代理委託書之代表,則不得提出各相關問題之異議;在會議中,各隊只限一人有發言權與表決權。

(三)對各隊運動員參賽資格發現疑問時,可在會議中提出,交由承辦單位處理後公佈實施。

(四)各隊比賽服裝顏色之確認、檢查與協調;如有單位未出席而遇比賽兩隊球衣顏色相似或相近時,應負更換球衣之責。

(五)確認選手名單。

(六)技術會議無權作有違「競賽規程」之決議。

十六、 裁判會議:

於民國112年05月16日(星期二)中午12時00分,僑光科技大學僑光館733會議室舉行,由裁判長主持。

十七、 競賽規定事項:

(一)開幕典禮儀式:民國112年05月17日(星期三)上午9時30分,於僑光科技大學僑光館741舉行,選手請依工作人員指示路線進場整隊。

(二)各組名次揭曉後,立即頒獎。

(三)各單位請於報到時 (民國112年05月16日)將校旗一面繳至報到台,以便佈置會場。

(四)嚴守比賽時間,運動員應於賽前20分鐘到場,並準時出場參加比賽(逾時5分鐘,由裁判員判定取消比賽,以大會時間為準)。

(五)運動員出場比賽所穿著之球衣號碼應與註冊時登記之號碼相同;穿著以貼布黏貼或臨時書寫號碼之球衣均不得上場比賽。

(六)運動員每一場比賽賽前都必須攜帶本學期註冊之學生證或運動員在學證明(民國112 年2月21日以後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以供查驗,未能出具學生證、在學證明者不准出賽。

(七)未報名之運動員均不得參加比賽;冒名頂替經查證屬實者,取消該隊全部比賽資格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八)運動員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除不得出場比賽外,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九)運動員均應遵守規則,服從裁判,否則裁判有停止其比賽之權。

(十)非當場比賽之球隊,不得進入球場。比賽結束之球隊,迅速離開不得藉故停留場內。

(十一)本次比賽場地因管理需要:

1.進入球場之球員與人員均需換穿室內球鞋(鞋底乾淨無砂石之平底球鞋)。

2.禁止飲食(無糖礦泉水除外)與抽菸(校園全面禁菸)。

十八、獎勵:

依據大專體育總會107年7月24日第九屆第一次技術暨管理委員會決議修正通過之錦標賽獎勵規定給予獎勵。

(一)錄取優勝原則如下:

1.二隊(人)或三隊(人),各錄取一名。

2.四隊(人),錄取二名。

3.五隊(人),錄取三名。

4.六隊(人),錄取四名。

5.七隊(人),錄取五名。

6.八隊(人),錄取六名。

7.九隊(人),錄取七名。

8.十隊(人)以上,錄取八名。

(二)各組優勝隊伍由大會各頒獎盃乙座,各組優勝前三名隊伍所有報名參賽職隊員頒贈大專體育總會獎狀乙紙,以資鼓勵。

十九、申訴:

(一)凡規則有明文規定或類似明白之決定者,均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比賽中發生非規則或本規程中無明文之規定問題,則由審判委員會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決。

(二)運動員的參賽資格申訴,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其他申訴均應在該比賽後一小時內提出,否則不予接受。

(三)所有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予受理,比賽進行中各單位領隊、教練、管理及運動員不得當場質詢裁判員;有不服裁判之判決時,得由其領隊或教練向大會提出申訴,但比賽仍須繼續進行,不得停止,否則以棄權論。

(四)申訴書由領隊或(總)教練簽名蓋章後,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充作大會經費。

(五)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二十、罰則:

(一)各隊運動員資格及參加組別,必須詳讀競賽規程之事項,各隊如有不符規定資格之運動員出賽時,一經查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所有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並取消該單位所獲得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領之獎品,承辦單位另函請主管單位議處;若涉及偽造學籍及在學證明者,則函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比賽期間如有運動員互毆,侮辱或毆打裁判情事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運動員出賽外,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及追究刑事責任。

(三)運動員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四)有關運動員之資格申訴,經當場檢查照相存證後由大會審判委員會處理,必要時由承辦單位函請大專體育總會轉呈教育部查詢處理。

(五)違反上述(一)、(二)、(三)所列情形者,將分別函告所屬學校及主辦單位議處,並停止該單位參加大專體育總會所舉辦之各項比賽一年。

廿一、保險:

(一)各隊職隊員於比賽期間,請各參加單位自行投保;因未辦理保險而衍生之相關問題由各參賽單位(學校)自行負責。

(二)大會工作人員、裁判及志工等人,由大會統一投保;比賽期間,比賽場地由主(承) 辦單位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

廿二、性騷擾申訴管道:

電話:04-27016855分機1310

電子信箱: phy@ocu.efu.tw

廿三、運動禁藥管制:

(一)參賽運動員有接受運動禁藥檢測之義務,拒絕接受檢測或經檢測證實違規用藥者,除依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相關規定處理外,取消其參賽成績及所得之獎勵。

(二)有關運動禁藥檢測規範及罰則均依團法人中華運動禁藥防制基金會相關規定辦理。

廿四、防疫規定:

(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及確保參加人員健康與安全,所有符合居家隔離、居家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身分管制未解除者,不得報名參加是次比賽,另若有呼吸道症狀亦勿報名參加。

(二)最新防疫措施或賽程異動公告,將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建議,滾動式調整並隨時上網公告。

廿五、附則:

(一)各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大會不提供餐點、住宿、交通,另安全亦應自行負責。

(二)本規程經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審核並報教育部體育署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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