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學年度中華民國大專校院慢速壘球錦標賽

111學年度中華民國大專校院慢速壘球錦標賽

報名時間: 2023-03-31 ~ 2023-04-17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主辦單位電話: 02-2771-0300分機26、02-2771-0300分機22

主辦單位Email:ctusf05@mail.ctusf.org.tw

一、依  據: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12年3月14日臺教體署學(三)字第1120006484號函辦理。

二、宗  旨:

藉舉辦全國大專校院壘球活動增加校際交流,倡導運動風氣,提昇運動水準,並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特舉辦本比賽。

三、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

四、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五、共同承辦:

臺中市政府運動局

六、承辦學校:

東海大學

七、協辦單位:

中華民國壘球協會、臺中市政府運動局。

八、贊助單位:

柏僑企業有限公司

九、比賽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 5 月15日(星期 一 )至 5月19 日(星期 五 )止,共計5天。

十、比賽地點:

東海大學第二校區棒球場、萬壽棒球場、金龍棒球場、太原棒球場。

十一、參加單位:

凡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以下簡稱大專體育總會)會員學校均可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比賽,每單位在同一組(公開組、一般組)以參加一隊為限,且參賽學生不可重複報名並跨組比賽。

十二、參賽資格:

(一)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111學年度第二學期正式註冊在學之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選讀生、先修生、補習生、空中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不得參加)。軍、警校院以正期生及專科部學生為限,空中大學之運動員必須是111學年度正式註冊選課之學生始得參賽。(需檢附參賽運動員第二學期註冊繳費證明及選課單影本)。

(二)身體狀況:身體健康及性別,由參加各校自行指定醫院檢查及性別認定,可以參加劇烈運動者,始能報名參加。

(三)凡經教育部同意備查判處停止比賽權之運動員及相關職隊員,至正式比賽前1日(中華民國112年5月14日)尚未恢復其權利者,不得下場比賽。

(四)運動績優生參賽規定:依據大專體育總會民國107.07.24第九屆第一次技術暨管理委員會決議修正通過及參酌教育部110年11月25日臺教授體字第1100042870號函中華民國111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競賽規程(總則)第十條「參賽資格」相關規定,適用對象為:

1.曾具大專校院體育運動相關系所學籍之學生。

2.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大專校院及專科學校五年制(以下簡稱五專)之學生,含甄審、甄試、單獨招生、轉學(插班)考試加分等(經轉學插班考試者,如原參賽組別為一般組或乙組者不在此限)。

3.入學管道採計運動專長術科檢定或術科測驗(非基本體能)或運動成績之學生。

4.具有社會甲組及大專棒球聯賽公開組、全民運動會慢速壘球種類或曾具職業棒球球員資格者。

5.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入選各競賽種類之國家(地區)代表隊運動員,惟身心障礙比賽之國家(地區)代表隊,不涉及本款第一至四目者,得參加一般組。

6.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參加國際運動總會、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舉辦之錦標賽、認可之國際比賽,或列有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之國際排名。

7.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獲得全國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最優級組或本部(教育部)升學輔導指定盃賽最優級組前八名運動員。

8.本條本款第一目「大專校院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係指下列系所:

編號 單位(學系)名稱 編號 單位(學系)名稱
1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學系、運動競技學系(含碩士班) 10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運動學系(含碩士班)
2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11 國立臺南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3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12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4 國立嘉義大學體育與健康休閒學系暨研究所 13 國立臺東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運動競技學士學位學程
5 國立屏東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14 國立東華大學體育與運動科學系(含碩士班)
6 臺北市立大學–體育學系、陸上運動學系、水上運動學系、球類運動學系、技擊運動學系、競技運動訓練研究所 15 輔仁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
16 中國文化大學體育學系(含運動教練碩士班)、技擊運動暨國術學系
7 國立體育大學–陸上運動技術學系、球類運動技術學系、技擊運動技術學系、競技與教練科學研究所 17 國立中正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8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競技運動學系(含碩士班)、技擊運動學系、球類運動學系 18 國立高雄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9 國立清華大學運動科學系(含碩士班) 19 長榮大學運動競技學系(所)

9.大專體育總會所屬各會員學校現就讀於研究所之學生,若就讀大專校院時曾具備上述第一至八目資格者,須報名參加公開組。

(六)設有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之學校可混合非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之學生參加公開組。

(七)運動員每人限參加一組比賽(公開組、一般組擇一)。

十三、比賽分組及限制:

(一)比賽分組:分為公開男生組、一般男生組等二組比賽。

(二)參賽限制如下:

1.公開男生組:凡符合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參賽資格且介於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間出生之各參加單位男生運動員,皆可參加本組;不論在報名專長的運動項目與否,一律參加本組,一般組運動員可越級報名公開組。

2.一般男生組:凡符合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參賽資格及未受第四款限制(非運動績優生)之各參加單位男生運動員才可參加本組。

十四、報名辦法:

(一)報名日期:112年 3月 31日(星期 五 )上午9時起至112年 4月 17日(星期 一 )下午5時關閉線上註冊報名系統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報名隊(人)數:

1.每校於公開男生組及一般男生組等每一組限報名一隊。

2.每隊可報名領隊1人、總教練1人、教練3人、管理1人、秘書1人,球員報名以20人為限(含隊長)。

(三)報名手續:

1.逕至大專體育總會官網( www.ctusf.org.tw)「線上報名系統」辦理報名,逾期不予受理。

2.採網路線上球隊註冊及人員報名一次作業,參賽單位於人員註冊期間輸入所屬學校帳號、密碼,即可進入系統開始進行網路註冊及報名作業,依規定報名名額完成線上報名後應列印報名表(含統計資料及競賽報名資料)並加蓋校印或體育行政主管單位或課外活動組戳章併同競賽活動費之匯票,以掛號郵寄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競技組【慢速壘球錦標賽】收,始完成報名手續(請將報名表乙份、運動員保證書及個資授權書寄回)。

3.費用:每隊請繳交競賽活動費新臺幣3,000元整(請用郵局匯票,匯票受款人抬頭請書寫「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4.球員註冊資格請依據本規程第拾壹及拾貳條規定辦理,則該球員視同未完成註冊。

(四)保險費:凡報名參賽之職隊員保險均由所屬學校自行投保,如無保險證明者不得參賽;大會工作人員、裁判及志工等人,由大會統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五)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報名職隊員註冊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大專體育總會僅供於彙編秩序冊、成績紀錄及報告書使用,不另作為其他用途。

(六)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地址:10489 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13樓。

電話:02-2771-0300分機26、22

傳真:02-2771-0305

網址: http://www.ctusf.org.tw

Email: ctusf05@mail.ctusf.org.tw

十五、競賽辦法:

(一)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最新公告規則。

(公開組投球不限高度;一般組投球限定高度)。

(二)比賽用球:採用大會指定比賽用球。

(三)比賽制度:每場比賽採七局制,相關規定如下:

1.比賽之時間限制為每場六十分鐘(不足五分鐘不開新局),好壞球數,則由一好一壞球開始計算。

2.若賽滿四局雙方相差十分或五局七分以上時,則比賽提前結束。

3.各組視報名隊數決定賽制,每組報名隊數未滿2隊時,該組比賽取消。

4.比賽賽制若採循環制(視報名隊數,以三隊或四隊一組為原則辦理分組循環):

(1)比賽雙方在賽完正規時間或局數時,得分相等不延長比賽,以和局判定,成績並列。

(2)循環賽各小組第一場敗隊先行與第三隊進行第二場賽事。

5.複、決賽賽制採單敗淘汰制。

6.本競賽需採用符合壘球規則之木(竹)製球棒。

(四)循環賽計分法、勝負名次判定:

1.勝一場得二分,敗一場得零分,和局各得一分,總積分多者為先。

2.凡中途棄權退出比賽或經大會判定失格之球隊不列入名次,其已賽之相關各隊成績不予計算,往後之出賽權亦予取消。

3.如遇兩隊積分相同時,視其勝負,勝者為先。

4.如遇兩隊以上積分相同時:

(1)相關隊失分少者為先。

(若一隊名次判定後,剩兩隊時則依兩隊對戰勝負判定名次。)

(2)總失分少者為先。

(3)相關隊得分多者為先。

(4)總得分多者為先。

(5)以上均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十六、比賽抽籤暨技術會議:

會議日期、地點如下,各隊領隊或教練請準時參加,不另行通知。

(一)日期及地點:訂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星期五)下午3時整,假東海大學第二校區管理學院M108教室舉行(407224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4段1727號)。

(二)抽籤會議逾時未到者,由承辦學校代抽,不得異議。

(三)種子隊分配:分兩組或兩組以上循環賽時,以110學年度慢速壘球錦標賽各組前四名列為種子隊,種子隊先抽籤分配後,其餘各隊再抽籤。

(四)抽籤完成後,立即繕印秩序冊,各隊不得更換名單。

(五)技術會議各隊必須派人準時參加,未參加技術會議之隊伍,對會議所作之決議均不得異議,如非領隊、教練本人或持有授權代理委託書之代表,則不得提出各相關問題之異議;在會議中,各隊只限一人有發言權與表決權。

(六)對各隊運動員參賽資格發現疑問時,可在會議中提出,交由承辦單位處理後公佈實施。

(七)技術會議無權作有違「競賽規程」之決議。

十七、競賽規定事項:

(一)頒獎:訂於每一組最後一場比賽結束後十分鐘後舉行。

(二)嚴守比賽時間,各場賽事以大會時間為準,運動員應準時到場參加比賽,並於賽前三十分鐘向大會提出比賽名單。

(三)運動員每一場比賽賽前都必須隨身攜帶攜帶111學年度第二學期註冊之學生證或運動員在學證明(民國111年9月14日以後學校正式出具之在學證明)以供查驗,由參賽兩隊相互查核,違者不得出場比賽;未能出具學生證或在學證明者不准出賽或其比賽成績不予認定。

(四)球隊在該場比賽開賽時,需有教練或球隊隊職員(含隊長)到場方可比賽;若逾規則規定之比賽時間仍未到者,則由該場比賽執法裁判沒收該場比賽。

(五)未經報名之隊職員不得進入球員休息室。

(六)未報名之運動員不得出場比賽;冒名頂替經查證屬實者,取消該隊全部比賽資格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七)運動員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除不得出場比賽外,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八)運動員應遵守規則,服從裁判,否則停止其繼績比賽之權利。

(九)若逢下雨、天災等因素,未能賽完者,未滿一局則重新開打;若已賽完四局以上者則可裁定勝負;未滿四局者,成績保留另定時間賽完;保留賽應以原班人馬繼續賽完未賽完之部份(原攻守名單不准許再更改或加填)。

(十)除比賽用球外,其餘裝備請各隊自行準備。

(十一)比賽打擊與跑壘時,請一律配戴雙耳安全頭盔。

(十二)各隊教練須指導運動員撿拾界外球,一壘側由一壘休息區、三壘側由三壘休息區隊伍協助撿拾。

(十三)各場比賽結束後,參賽球隊之運動員應協助整理休息區,維護整潔,以利賽事順利進行。

(十四)球衣隊名一律採用中文繡於胸前,未依規定者禁止出賽。

(十五)凡比賽時發生非規則或本規程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審判委員會決定之,其判決即終決。

十八、獎勵:

依據大專體育總會107年7月24日第九屆第一次技術暨管理委員會決議修正通過之錦標賽獎勵規定給予獎勵。

(一)錄取優勝原則如下:

1.二隊(人)或三隊(人),各錄取一名。

2.四隊(人),錄取二名。

3.五隊(人),錄取三名。

4.六隊(人),錄取四名。

5.七隊(人),錄取五名。

6.八隊(人),錄取六名。

7.九隊(人),錄取七名。

8.十隊(人)以上,錄取八名。

(二)錄取優勝獎勵如下:

1.團體獎:

(1)各組優勝隊伍由大會各頒獎盃乙座,以資鼓勵。

(2)每組參賽隊伍達五隊以上時,為鼓勵各組前三名,柏僑企業有限公司提供第一名新臺幣壹萬元、第二名捌仟元、第三名伍仟元等值商品以資鼓勵。

2.個人獎:

(1)每組設最佳教練獎、投手獎、打擊獎、最有價值球員各乙名,頒發每人大專體育總會獎狀乙紙,以資鼓勵。

(2)最有價值球員由柏僑企業有限公司提供之商品以資鼓勵。

十九、申訴:

(一)凡規則有明文規定或類似明白之決定者,均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比賽中發生非規則或本規程中無明文之規定問題,則由審判委員會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決。

(二)運動員的參賽資格申訴,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其他申訴均應在該比賽後三十分鐘內提出,否則不予接受。

(三)所有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予受理,比賽進行中各單位領隊、教練、管理及運動員不得當場質詢裁判員;有不服裁判之判決時,得由其領隊或教練向大會提出申訴,但比賽仍須繼續進行,不得停止,否則以棄權論。

(四)申訴書由領隊或(總)教練簽名蓋章後,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充作大會經費。

(五)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二十、罰則:

(一)各隊運動員資格及參加組別,必須詳讀競賽規程之事項,各隊如有不符規定資格之運動員出賽時,一經查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所有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並取消該單位所獲得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領之獎品,承辦單位另函請主管單位議處;若涉及偽造學籍及在學證明者,則函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比賽期間如有運動員互毆,侮辱或毆打裁判情事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運動員出賽外,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及追究刑事責任。

(三)運動員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四)有關運動員之資格申訴,經當場檢查照相存證後由大會審判委員會處理,必要時由承辦單位函請大專體育總會轉呈教育部查詢處理。

(五)違反上述(一)、(二)、(三)所列情形者,將分別函告所屬學校及主辦單位議處,並停止該單位參加大專體育總會所舉辦之各項比賽一年。

(六)配合教育部品德教育,參賽隊職員及運動員於比賽場域(含休息區)禁止抽煙、嚼檳榔及飲酒等脫序行為,如有違反者直接由主審驅逐出場,並禁止參與後續比賽,情節嚴重者報請主管單位議處。

廿一、保險:

(一)各隊職隊員比賽期間,請參賽單位自行投保(大會得查證保險資料,如無證明者不得參賽)。

(二)大會工作人員、裁判及志工等人,由大會統一投保;比賽期間,比賽場地由主(承)辦單位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

廿二、附則:

(一)各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大會不提供餐點、住宿、交通,另安全亦應自行負責。

(二)本規程經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審核並報教育部體育署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三)公告事項:依據111年3月20日中華民國大專校院111學年度慢速壘球錦標賽規劃委員會會議決議,112學年度起,本賽事將採用世界棒壘球總會(WBSC)公告之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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