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學年度中華民國大專校院橋藝錦標賽

112學年度中華民國大專校院橋藝錦標賽

報名時間: 2023-09-01 ~ 2023-09-30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主辦單位電話: 02-2362-5373(駱尚廉教授)、02-3366-4377(翁瑞蓮小姐)

主辦單位Email:sllo@ntu.edu.twp96541205@gmail.comleader@ntu.edu.tw

一、 依 據:

教育部體育署112年3月14日臺教體署學(三)字第1120006484號核定年度計畫辦理。

二、 宗 旨:

為提倡全國大專校院體育活動,提高學生運動橋藝風氣促進身心健康,加強校際間情感交流,特舉辦本競賽。

三、 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

四、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五、 承辦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橋藝委員會。

六、 協辦單位:

中華民國橋藝協會、台北國際橋藝中心、國立臺灣大學教職員工橋藝社、臺大橋藝社。

七、 比賽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星期五)至10月15日(星期日),共計3天。

雙人賽於10月13日晚上舉行,得與教職員工組合併舉行。

八、 比賽地點: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活動中心地下一樓(台北市羅斯福路四段1號)。

九、參加單位:

凡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以下簡稱大專體育總會)會員學校均可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比賽(新合併學校在三年內得以原校區名義報名參賽)。

十、 參賽資格:

(一)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 112 學年度第一學期正式註冊在學之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選讀生、先修生、補習生、空中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不得參加)。軍、警校院以正期生及專科部學生為限,空中大學之運動員必須是 112 學年度正式註冊選課之學生始得參賽。(需檢附運動員第一學期註冊繳費證明及選課單影本)。

(二)身體狀況:身體健康及性別,由參加各校自行指定醫院檢查及性別認定,可以參加劇烈運動者,始能報名參加。

(三)凡經教育部同意備查判處停止比賽權之運動員及相關職隊員,至正式比賽前1 日(中華民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尚未恢復其權利者,不得下場比賽。

十一、 比賽方式與分級:

分為四人隊制賽、雙人賽等比賽。

(一)四人隊制賽:每隊4至6人,採團體報名,以同一學校組隊,不得跨校組隊;本次比賽報名總隊數未達 18 隊(含)時,全部為同一組,不區分甲組、乙組;超過 18隊時複賽區分為甲組、乙組兩組,甲、乙組各8隊,其餘進入副杯賽。甲組每校可參加之隊伍數上限為2隊,乙組不限隊數。本次比賽區分為甲組、乙組兩組,甲組每校可報名之隊伍數上限為2隊,乙組不限隊數。

(二)雙人賽:每對(pair)2人,不可跨校組對,每校報名上限為6隊。

十二、 報名辦法:

(一)報名日期:中華民國112年 9 月 1 日(星期五)至112年 9 月 30 日(星期日)

止,逾期不予受理;報名期間均可由隊長以帳號密碼登入系統,修改運動員資料。

(二)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

報名網址: https://register.cse.nsysu.edu.tw/ubridge2023/

(三)報名人數:四人隊制賽每隊可報領隊、隊長各 1 人,出賽隊員 4 至 6 人(隊長可由出賽隊員兼任);雙人賽每對(pair)應報 2 人,且比賽開始後不得更換。

(四)競賽代辦費:每隊繳交新臺幣 1,500 元整(同時可免費參加副杯賽)。只參加副杯賽者,每隊新臺幣 500 元整;雙人賽於截止日前報名者免費,於截止日後報名者每人酌收新臺幣 200 元整;競賽代辦費於報到時一併繳交。

(五)聯絡人:國立臺灣大學環境工程學研究所 駱尚廉教授 、翁瑞蓮小姐

E-mail: sllo@ntu.edu.twp96541205@gmail.com地址:106073 台北市大安區舟山路 71 號

電話:02-23625373、0915617061、02-33664377

(六)保險費:凡報名參賽之職隊員保險均由所屬學校自行投保,報到時須出示保險證明(紙本、照片均可),如無證明者不得參賽;大會工作人員、裁判及志工等人,由大會統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七)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報名職隊員註冊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含肖像權),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橋藝委員會及國立臺灣學僅供於彙編秩序冊、成績紀錄及報告書使用,不會另作為其他用途。

十三、 競賽規則:

採用 2017 年版橋規及中華民國橋藝協會所頒訂之複式合約橋藝競賽輔助規則。

十四、 賽制:

(一)四人隊制賽:視參賽隊數安排賽程。

1. 報名隊數未達 18 隊(含)時,採大循環比賽直接排名。

2. 超過 18 隊時進行初賽(瑞士制升降賽方式),1 至 8 名進入甲組(同校最多 2隊,超出時依次遞補),9 至 16 名進入乙組(無同校隊數限制),複賽均採大循環方式進行;其餘進入副杯賽。

(二)雙人賽:採浩威爾或變位式米契爾模式打22牌,以交差IMP方式計算各隊(pair)總分高低決定名次。

(三)副杯:由裁判依隊數決定賽程,依總分(VP)高低決定名次。

十五、 四人隊制賽比賽抽籤:

將於報名截止後,比賽日期前,擇期公開抽籤隊伍編號,並公告於大專橋藝聯盟臉書社團。

十六、 四人隊制賽技術會議:

各隊領隊或隊長請準時參加,不另行通知。

(一)日期、地點: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星期五)12:30 至12:50於比賽場地舉行。

(二)技術會議各隊必須派人準時參加,未參加技術會議之隊伍,對會議所作之決議均不得異議,如非領隊本人或持有授權代理委託書之代表,則不得提出各相關問題之異議;在會議中,各隊只限一人有發言權與表決權。

(三)對各隊運動員參賽資格發現疑問時,需在會議中提出,交由承辦學校處理。

(四)技術會議無權作有違「競賽規程」之議。

十七、 競賽規定事項:

(一)四人隊制賽報到時間:中華民國112年 10 月 13 日(星期五)12:00 至 12:30 雙人賽報到時間:中華民國112年 10 月 13 日(星期五)17:40 至 18:20 (二)開幕典禮:中華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星期五)12:50。

(三)閉幕典禮:中華民國 112 年 10 月 15 日(星期日)17:00

(四)參賽隊員請於賽前自行備妥制度卡,且必須攜帶 112 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之學生證或在學證明(民國 112 年 9 月 5 日以後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以供查驗,未能出具學生證或在學證明者不得出賽;未報名者均不得參加比賽;冒名頂替經查證屬實者,取消該比賽資格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五)運動員之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除不得出場比賽外,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六)運動員於比賽場所請穿著整齊服裝,不得著拖鞋或僅著汗衫、背心;本次比賽全程禁止吸煙、飲酒,並且禁食檳榔,違反本條規定者不得上場比賽。

(七)運動員應提前到場,遵守出賽時間準時出場參加比賽(以大會時間為準),遲到者由裁判依橋規處理。

(八)裁判於比賽中對相關隊伍所有紀律性罰分,一律不得上訴。

(九)運動員均應遵守規則,服從裁判,否則裁判有停止其比賽之權。如對裁判判決有異議,依本規程第十九點向大會上訴委員會提出申訴。

(十)本次競賽全程禁止使用棕色特約與 HUM 體系。

十八、獎勵:

依據大專體育總會 107 年 7 月 24 日第九屆第一次技術暨管理委員會決議修正通過之錦標賽獎勵規定給予獎勵。

(一)錄取優勝原則如下:

1. 2 隊(人)或 3 隊(人),各錄取一名。

2. 4 隊(人),錄取二名。

3. 5 隊(人),錄取三名。

4. 6 隊(人),錄取四名。

5. 7 隊(人),錄取五名。

6. 8 隊(人),錄取六名。

7. 9 隊(人),錄取七名。

8. 10 隊(人)以上,錄取八名。

(二)四人隊制賽:

1. 總參賽隊數 18 隊(含)以上:甲、乙組各組取優勝前四名,由大會各頒給獎盃乙座及個人獎牌,以資鼓勵。

2. 總參賽隊數為 13 至 17 隊時取正盃賽前八名,前四名隊伍由大會各頒贈獎盃乙座、個人獎牌;五至八名隊伍所有報名參賽職隊員頒贈大專體育總會獎狀乙紙,以資鼓勵。

3. 總參賽隊數 12 隊以下時,依據競賽規程本條第一款相關規定錄取優勝隊伍前三名隊伍由大會各頒贈獎盃乙座、個人獎牌;其餘優勝隊伍所有報名參賽職隊員頒贈大專體育總會獎狀乙紙,以資鼓勵。

(三)雙人賽:依據競賽規程本條第一款相關規定錄取優勝隊伍,由大會頒贈個人獎牌。十九、申訴:

(一)凡規則有明文規定或類似明白之決定者,均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比賽中發生非規則或本規程中無明文之規定問題,則由大會審判委員會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決。

(二)運動員之參賽資格申訴,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其他申訴均應在該比賽後一小時內提出,否則不予接受。

(三)所有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予受理,比賽進行中各單位領隊及運動員不得當場質詢裁判員;有不服裁判之判決時,得由其領隊或隊長向大會提出申訴,但比賽仍須繼續進行,不得停止,否則以棄權論。

(四)申訴書由領隊或隊長簽名蓋章後,呈交當場裁判轉大會審判委員會處理,並繳交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充作大會經費。

(五)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二十、罰則:

(一)各隊運動員資格及參加組別,必須詳讀競賽規程之事項,各隊如有不符規定資格之運動員出賽時,一經查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所有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並取消該單位所獲得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領之獎品,承辦單位另函請主管單位議處;若涉及偽造學籍及在學證明者,則函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比賽期間如有運動員互毆,侮辱或毆打裁判情事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運動員出賽外,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及追究刑事責任。

(三)運動員之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四)有關運動員之資格申訴,經當場檢查照相存證後由大會裁判與上訴委員會處理,必要時由承辦單位函請大專體育總會轉呈教育部查詢處理。

(五)違反上述(一)、(二)、(三)所列情形者,將分別函告所屬學校及主辦單位議處,並停止該單位參加大專體育總會所舉辦之各項比賽一年。

二十一、 保險:

(一)各隊隊員比賽期間請自行投保相關保險,報到時須出示保險證明(紙本、照片均可),如無證明者不得參賽。

(二)大會工作人員及裁判,由大會統一投保;比賽期間,比賽場地由主(承)辦單位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

二十二、 性騷擾申訴管道:

電話:02-33665903

電子信箱: leader@ntu.edu.tw

二十三、 運動禁藥管制:

(一)參賽運動員有接受運動禁藥檢測之義務,拒絕接受檢測或經檢測證實違規用藥者,除依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相關規定處理外,取消其參賽成績及所得之獎勵。

(二)有關運動禁藥檢測規範及罰則均依團法人中華運動禁藥防制基金會相關規定辦理。二十四、防疫規定:

(一)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配合衛生福利部相關防疫措施指引及教育部體育署「辦理大型體育運動賽會及活動防疫注意事項」,採下列防疫措施,以確保賽場環境安全無虞,請各與賽人員務必配合。

(二)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及確保參加人員健康與安全,所有符合居家隔離、隔離治療及自主健康管理身分管制未解除者,不得報名參加是次比賽,另若有呼吸道症狀亦勿報名參加。

(三)參賽隊職員及裁判,於比賽期間在校園室外環境得免全程佩戴口罩、校園室內環境得自主佩戴口罩。

(四)最新防疫措施或賽程異動公告,將依據衛生福利部最新建議,滾動式調整並隨時上網公告。

二十五、附則:

(一)各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大會不提供住宿、交通,另安全亦應自行負責。

(二)本規程經大專體育總會審核並報教育部體育署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三)交通資訊:請參閱國立臺灣大學交通資訊

http://www.ntu.edu.tw/about/ma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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