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學年度中華民國大專校院運動舞蹈錦標賽

108學年度中華民國大專校院運動舞蹈錦標賽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0-05-01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主辦單位電話: 07-591-9000轉8831

主辦單位Email:sport@nuk.edu.tw

一、 依 據:

本項競賽已陳報教育部體育署核定中。

二、 宗 旨:

為提倡全國大專校院體育活動,提高學生運動舞蹈風氣促進身心健康,加強校際間情感交流,特舉辦本競賽。

三、 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

四、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五、承辦單位:

國立高雄大學、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運動舞蹈委員會

六、協辦單位:

台灣體育運動舞蹈發展協會

七、 比賽時間:

中華民國 109 年 5 月 16 日(星期日),共計 1 天。

八、 比賽地點:

臺北體育館 4 樓(10553 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四段 10 號)。

九、 參加單位:

凡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以下簡稱大專體育總會)會員學校均可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比賽。

十、 參賽資格:

(一)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 108 學年度第二學期正式註冊在學之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選讀生、先修生、補習生、空中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不得參加)。軍、警校院以正期生及專科部學生為限,空中大學之運動員必須是 108 學年度正式註冊選課之學生始得參賽。(需檢附參賽運動員第二學期註冊繳費證明及選課單影本)。

(二)身體狀況:身體健康及性別,由參加各校自行指定醫院檢查及性別認定,可以參加劇烈運動者,始能報名參加。

(三)凡經教育部同意備查判處停止比賽權之運動員及相關職隊員,至正式比賽前 1 日(中華民國 109 年 5 月 15 日)尚未恢復其權利者,不得下場比賽。

十一、 比賽分組及限制、競賽項目:

(一)參賽限制如下:凡符合第十條第一至三款參賽資格之各參加單位男、女生運動員皆可參加比賽。

(二)競賽項目:分設國標舞組 41 組及團體舞組 2 組比賽。

1.國標舞組:計有大專單項組、大專組、新生單項組、新生兩項組、單人組、大專同步舞組等 6 組。

(1)國標舞組─大專單項組:設有華爾滋等 10 項競賽。

A.華爾滋(W)、B.探戈(T)、C.維也納華爾滋(VW)、D.快四步(Q)、E.快步舞(Q)、

F.恰恰恰(C)、G.倫巴(R)、H.捷舞(J)、I.森巴(S)、J.鬥牛舞(P)

(2)國標舞組─大專組:設有大專兩項組、大專三項組、大專五項組、大專淑女組等 4 組競賽。

A.大專兩項組:

(A)恰恰恰、倫巴(C.R)

(B)華爾滋、探戈(W.T)

B.大專三項組:

(A)恰恰恰、倫巴、捷舞(C.R.J)

(B)華爾滋、探戈、維也納華爾滋(W.T.VW)

C.大專五項組:

(A)恰恰恰、森巴、倫巴、鬥牛舞、捷舞(C.S.R.P.J)

(B)華爾滋、探戈、快四步、狐步、快步舞(W.T.VW.F.Q)

D.大專淑女組:

(A)恰恰恰、倫巴(C.R)

(B)探戈、華爾滋(Slow T.W)

(3)國標舞組─新生單項組:設有恰恰等 6 項競賽。

A.恰恰恰(C)、B.倫巴(R)、C.吉魯巴(G)、D.捷舞(J)、E. Slow 探戈(Slow T)、F.華爾滋(W)

(4)國標舞組─新生兩項組:設有探戈、華爾滋等 2 項競賽。

A.探戈、華爾滋(Slow T.W)

B.恰恰恰、倫巴(C.R)

(5)國標舞組─單人組:設有恰恰恰等 10 項競賽。

A.華爾滋(W)、B.探戈(T)、C.維也納華爾滋(VW)、D.快步舞(Q)、E.狐步(F)、

F.恰恰恰(C)、G.倫巴(R)、H.捷舞(J)、I.森巴(S)、J.鬥牛舞(P)

(6)大專同步舞組(男男或女女)跳一樣的舞步:

(A)恰恰恰(C)、倫巴(R)、捷舞(J)

(B)探戈(T)、華爾滋(W)

2.團體舞組:設有街舞、一般流行舞等 2 項競賽

(1)街舞(如 Hip Hop、Breaking、Locking 等)

(2)一般流行舞(如現代、國標、民族、有氧、熱舞等)

十二、報名辦法:

(一)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民國 109 年 5 月 1 日(星期五)109 年 5 月 29 日(星期五)下午 5 時止,採通訊報名逾期不予受理(以郵戳為憑),報名後不再受理變更。

(二)報名地點:國立高雄大學體育室許喻涵小姐收地址:81148 高雄市楠梓區高雄大學路 700 號聯絡電話:07-591-9000#8831

傳 真:07-591-9057(傳真請來電確認)

Email:sport@nuk.edu.tw

(三)報名方式:

1.先行網路報名(網址:www.dancesport.org.tw)。

2.請依附件報名表繕打(請用標楷體 12pt)輸入資料後列印紙本,加蓋校印或體育行政主管單位戳章掃描成電子影像檔(jpg/jpeg 檔或 pdf 檔)併同已繕打報名表 word 檔 E-Mail 至國立高雄大學體育室許喻涵小姐 sport@nuk.edu.tw 信箱(主旨範例:○○大學-大專運動舞蹈錦標賽報名表);報名資料內容缺件不予註冊;完成後自行以電話確認完成報名手續。

3.報名表紙本併同附上運動員在學證明(109 年 2 月 25 日以後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學生證須加蓋 108 學年度第二學期註冊章)、競賽代辦費(請至郵局購買現金袋」)於第一款時間前以掛號郵寄寄達 81148 高雄市楠梓區高雄大學路 700 號 國立高雄大學體育室許喻涵小姐收,信封請標註「○○大學-大專運動舞蹈錦標賽報名表」;完成後自行以電話確認完成報名手續。

4.報名資料內容缺件(未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在學證明正本及相關證件、競賽代辦費不齊者)或未按規定時間及方式完成報名手續者,視同未報名成功,不予註冊。

(四)競賽代辦費:

1.國標舞組:每人每組新臺幣 500 元整,加賽一組增加 100 元。(每人最多限報 4 組)

2.團體舞組:每項每隊新臺幣 1,500 元整。

3.競賽代辦費一律以郵局現金袋(請至郵局購買)繳交。

(五)保險費:凡報名參賽之職隊員保險均由所屬學校自行投保,保險證明請於比賽當日攜帶備查,如無證明者不得參賽;大會工作人員、裁判及志工等人,由大會統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六)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報名職隊員註冊所提供之個人資料,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運動舞蹈委員會及國立高雄大學僅供於彙編秩序冊、成績紀錄及報告書使用,不另作為其他用途。

十三、競賽辦法:

(一)比賽規定:

1.團體舞組限同校參賽並為兩人以上,國標舞組選手可跨校組對參賽,但需皆為大專生。

2.新生組:其中一人為新生大一、大二即可參賽。

3.參賽選手同一組需同一舞伴出賽;除同步舞外,參加選手不得兩男配對。

(二)服裝規定:

1.參加比賽之選手,必須著正式競賽服裝。

2.摩登舞男士須打領帶(結)不得著牛仔褲,女士須著長裙,不得著長褲。

3.拉丁舞男士服裝不宜露胸。

4.淑女組男伴須著黑色長褲。

5.各組頒獎時,受獎者必須穿著競賽服裝。

(三)比賽制度:

1.比賽方法:依運動舞蹈規則,視報名隊數分初賽、複賽、決賽等進行。

2.舞曲音樂:國標舞音樂由大會統一提供,依照國際比賽規則進行;團體舞(含街舞組及一般流行舞組)音樂自行提供且於報到時繳交光碟,並負責音樂版權相關事宜,長度 2:00~4:00 分內,進退場至多共 2 分,總長度不超過 6 分鐘。

3.評分標準:依國際評分規則 SKATING SYSTEM 核定名次。

4.大會評審:特聘國內資深評審組成。

5.各組報名六隊以下(含六隊),採決賽制。

6.各組報名十二隊以下(含十二隊),採準決賽制。

7.各組報名二十四隊以下(含二十四隊),採複賽制。

8.團體舞組報名隊數如超過 12 隊將另採影片初審,由評審委員篩選,入選名單將於賽前公佈至大會網站。

9.團體舞將於當日賽前抽籤決定出場序,逾時出席將由主辦單位代為抽籤。

10.團體舞組評分標準:

評分項目 評分比率% 備  註
舞蹈編排 30 含舞蹈創意
舞蹈造型 30 含服裝道具
舞蹈技巧 40 含台風默契

(四)其他規定:

1.參賽運動員必須攜帶本學期註冊之學生證或運動員在學證明(民國 109 年 2月 25 日以後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以供查驗,未能出具學生證或在學證明者不得出場比賽;未報名之運動員均不得參加比賽;冒名頂替經查證屬實者,取消該比賽資格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2.運動員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除不得出場比賽外,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3.於民國 109 年 5 月 16 日(星期六)當日中午 13:00 前完成報到手續,13:30 正式比賽。

4.參賽運動員必須遵守出賽時間,如逾出賽五分鐘未到者則以棄權論。

5.運動員應遵守規則,服從裁判,否則裁判長有停止其比賽之權力。

6.凡比賽時發生非規則或本規程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裁判長判決且即為終決。

7.如遇特殊事故,為使賽程順利進行而更改順序,並由大會司儀宣佈,運動員不得異議。

8.開幕典禮:14:30 假比賽場地舉行,請各單位務必參加,並攜帶一面校旗於開幕典禮進場使用,勿需帶旗杆。

9.運動員如有不合規定出場比賽時,一經發現即取消該組繼續比賽之權利,被取消資格之運動員於該組比賽之結果不予計算。

10.參加比賽之運動員須確認無特殊疾病、不受劇烈運動比賽影響。

11.團體舞組之啦啦舞,禁止任何拋投、騰翻、跳躍等穿越動作。

12.本次活動大會將負責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凡報名運動員之保險由所屬學校自行投保。

13.如報名隊伍未滿十校,便取消辦理。

十四、 技術會議、裁判會議:

會議日期、地點如下,各隊領隊或教練請準時參加,不另行通知。

(一)日期、地點:訂於民國 109 年 5 月 16 日(星期六)下午 1 時假比賽場地報到處(臺北體育館 4 樓 10553 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四段 10 號)集合。

(二)技術會議各隊必須派人準時參加,未參加技術會議之隊伍,對會議所作之決議均不得異議,如非領隊、總教練本人或持有授權代理委託書之代表,則不得提出各相關問題之異議;在會議中,各隊只限一人有發言權與表決權。

(三)對各隊運動員參賽資格發現疑問時,可在會議中提出,交由承辦單位處理後公佈實施。

(四)參賽運動員姓名及項目與秩序冊不符時(以報名表原始資料為憑),應於技術會議中提出更改,惟更改資料,除大會筆誤外,其餘不予更改。

(五)技術會議無權作有違「競賽規程」之決議。

十五、 獎勵:

依據大專體育總會 107 年 7 月 24 日第九屆第一次技術暨管理委員會決議修正通過之錦標賽獎勵規定給予獎勵。

(一)錄取優勝原則如下:

1.二隊(人)或三隊(人),各錄取一名。

2.四隊(人),錄取二名。

3.五隊(人),錄取三名。

4.六隊(人),錄取四名。

5.七隊(人),錄取五名。

6.八隊(人),錄取六名。

7.九隊(人),錄取七名。

8.十隊(人)以上,錄取八名。

(二)每組每項優勝前三名頒發優勝獎牌乙只及大專體育總會獎狀乙紙;其餘名次頒發大專體育總會獎狀乙紙,以資鼓勵。

(三)團體獎項:團體總錦標前三名頒贈錦旗乙面;團體總錦標名次積分算法:第一名 6 分;第二名 5 分;第三名 4 分;第四名 3 分;第五名 2 分;第六名 1 分(男伴、女伴不同校時,各佔一半積分)。

(四)團體舞組:同前(一)個人獎項錄取優勝之原則錄取名次,依獲獎名次頒錦旗乙面。

十六、申訴:

(一)凡規則有明文規定或類似明白之決定者,均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比賽中發生非規則或本規程中無明文之規定問題,則由審判委員會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決。

(二)運動員的參賽資格申訴,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其他申訴均應在該比賽後一小時內提出,否則不予接受。

(三)所有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予受理,比賽進行中各單位領隊、教練、管理及運動員不得當場質詢裁判員;有不服裁判之判決時,得由其領隊或教練向大會提出申訴,但比賽仍須繼續進行,不得停止,否則以棄權論。

(四)申訴書由領隊或(總)教練簽名蓋章後,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充作大會經費。

(五)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十七、罰則:

(一)各隊運動員資格及參加組別,必須詳讀競賽規程之事項,各隊如有不符規定資格之運動員出賽時,一經查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所有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並取消該單位所獲得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領之獎品,承辦單位另函請主管單位議處;若涉及偽造學籍及在學證明者,則函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比賽期間如有運動員互毆,侮辱或毆打裁判情事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運動員出賽外,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及追究刑事責任。

(三)運動員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四)有關運動員之資格申訴,經當場檢查照相存證後由大會審判委員會處理,必要時由承辦單位函請大專體育總會轉呈教育部查詢處理。

(五)違反上述(一)、(二)、(三)所列情形者,將分別函告所屬學校及主辦單位議處,並停止該單位參加大專體育總會所舉辦之各項比賽一年。

十八、 保險:

(一)各隊職隊員比賽期間,請參賽單位自行投保(大會得查證保險資料,如無證明者不得參賽。) (二)大會工作人員、裁判及志工等人,由大會統一投保;比賽期間,比賽場地由主(承)辦單位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

十九、 附則:

(一)各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大會不提供餐點、住宿、交通,另安全亦應自行負責。

(二)本規程經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審核並報教育部體育署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三)大會擁有本次活動之一切新聞媒體運作、轉播、錄製、販售等之聲音、影像之權利,他人不得異議。

(四)報名繳費後,如無法參賽,將每人酌收 200 元(每隊酌收 600 元)行政處理費,若於當日取消參賽,將不予退費(除疾病因素須提出醫師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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